安徽金安管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人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寨银山人和矿业有限公司、金寨县金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金安不锈钢铸造有限公司、安徽金安管业集团钟山矿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齐素352225196512020070、王松玲352225196709250048、范世平352225196601100013、郑生团352225196410161016、王松斌352225197005150094: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讼: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为其代偿的款项15283750元、资金占用费3567523.4元(资金占用费以代偿全部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七乘以实际占用天数计算,自2014年6月21日暂计算至2015年9月6日,以后顺延至款清时止),详见计算明细;2、被告二至被告十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安徽省青海堂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黄山徽尝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中招快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马国静340901197207230037、雷燚340103197409082019、陈茹340122198306030623、朱永祥340823198407292117、尹晓雨340321198603140540、黄明丰362322196904026613、祝梅云36232219720110662X: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偿付为其代偿的款项1641624.33元、资金占用费216009.34元(资金占用费以代偿全部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七乘以实际占用天数计算,自2015年2月27日暂计算至2015年9月2日,以后顺延至款清时止);2、原告对被告黄明丰、雷焱等所提供的抵押物(高新区尚城大陆A幢1704室,地下车库18号(证号:合产字第8110155828号);经济区芙蓉路北港澳花园港澳苑2幢1201(证号:合产字第8110099086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二至被告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胡平、陈翠华: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执字第02004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马顺宗(身份证号码342201198003184719):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蕊与被告马顺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陈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将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与琅琊路交口金色地带1栋2520室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340457号)过户到原告名下;(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吴俊松(身份证号码340123197509051012):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安泉与被告吴俊松、刘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安泉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吴俊松归还原告黄安泉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73333元(自2013年11月8日起暂计至2015年9月8日,暂总计为273333元)并至款清为止;(2)、被告刘泽勇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安徽巨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省高路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巨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8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安徽巨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高路工贸有限公司货款71157.47元及利息30373.0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3月23日,之后以71157.4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648元,公告费800元,由安徽巨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蒋海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银杏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电缆盘分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黄大著、刘玮、邵贤明、莫雪梅:本院受理的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黄大著、刘玮、邵贤明、莫雪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依法委托江苏博文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黄大著所有并作抵押的位于合肥市站西路1号宝文国际装饰广场商业房地产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宝文国际装饰广场6幢第二层轴(1)至轴(17)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120050408、120050410、120050411号)市场价值763.05万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前述评估公司(2015)合中委字第00277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上述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合肥开源糖酒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丁少辉、王文芹、王莹: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七里塘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参加诉讼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夏军军:本院受理原告丁家毅诉你、李明良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彭伟、沈艳:本院受理原告李光兵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2528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章大平:本院受理的黄花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赵自仓: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宇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5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沈朝明、许中华: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你们:一、支付到期未支付租金787396.16元,逾期利息376444.44元(暂计至2015年2月15日,后期逾期利息按原合同标准计算至还清为止)、包括律师代理费的损失赔偿金20000元,以上合计1183840.6元;二、被告沈朝明、许中华向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返还租赁物柳工牌CLG922D挖掘机(机号:BE026021)。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含山县金丰棉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及被告程祖国、许东、郭超、陈敏、刘东山、陈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你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2月30日15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含山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安徽省兴华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贤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安徽省兴华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贤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162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0元,利息398846.65元,并自2014年12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1.31%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280000元;三、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省兴华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濉溪东路99号侨康苑小区综合性办公楼(房产证号为合产084668号)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刘贤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安徽省兴华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刘贤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包训成、贾贤梅:本院执行陈瑞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不能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2015)合铁执字第000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合肥仲裁委员会(2013)合仲字第557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9548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2015年10月9日
金麟:本院受理原告高广松诉被告金麟、张祥、柴小林、孟元、赵贤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093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金麟:本院受理原告王尔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146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张平:本院受理原告李帅奇诉被告张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陈建华、李建霞、陈强、合肥华胜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原告安徽中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华、李建霞、陈强、合肥华胜包装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3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合肥华胜包装有限公司、陈建华、李建霞、陈强:本院原告安徽中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华胜包装有限公司、陈建华、李建霞、陈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4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合肥华胜包装有限公司、陈建华、李建霞、陈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华胜包装有限公司、陈建华、李建霞、陈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金峰、夏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海明加气块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832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梁会斌:本院受理原告梁荣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376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合肥冠宝贸易有限公司、陈克明、苏娟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安徽京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京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沈勋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安徽日源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定远日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合肥万斌塑铝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昊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汪国华、汪万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安徽晔城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肥东县白龙镇肖凤村民委员会诉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7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合肥旭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宋林:本院受理原告张德志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被告一和被告二(债务担保人)归还原告四万元借款本金和2014年7月至款清期间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由被告一和被告二全部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张大壮: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20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杨雪龙: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保利和筑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272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安徽舜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魏则良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7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龚兵:本院受理原告洪方维诉被告龚兵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16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赵自成:本院受理原告余青云诉被告赵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13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刘毕林:本院受理原告卫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3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刘毕林:本院受理原告卫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3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合肥六通商贸有限公司、章平早:本院受理原告卡得万利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六通商贸有限公司、章平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3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安徽省青海堂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以宁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李金荣:本院受理原告金波、王辰凤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李金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王辰凤、金波返还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站前路660号紫颐大厦504室房屋;二、李金荣向王辰凤支付房屋租金一万五千七百五十元;三、李金荣赔偿王辰凤的租金损失,自2015年6月1日起至被告李金荣实际交付租赁房屋之日止,按每月二千三百元计算;上述二、三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80元,由被告李金荣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朱晓东、刘圣凤:本院受理原告孔呼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合肥珍铭阁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淮晨报传媒有限公司诉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含山县德志铸件厂、黄斌:本院受理原告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及被告钱晓义、王守龙、陈教育、李荣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给你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2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含山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倪新生:本院受理原告汪霞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刘同庆、陈炜、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安庆市军成工贸有限公司、安庆市顺观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益兵诉被告刘同庆、陈炜、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安庆市军成工贸有限公司、安庆市顺观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刘同庆、陈炜偿还原告12000000元人民币借款;2、被告刘同庆、陈炜给付约定银行利息3900000元(12000000元×300000元/月×13个月);3、被告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安庆市军成工贸有限公司、安庆市顺观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4、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及其他因本案支出的所有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刘同庆、陈炜、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本院受理原告王益兵、金东、金旭兰诉被告刘同庆、陈炜、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被告刘同庆、陈炜偿还原告借款600000元人民币借款;2、请求被告刘同庆、陈炜给付约定银行利息180000元;3、请求被告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对上述两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担保责任;4、请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及其他因本案支出的所有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合肥华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传萍与被告合肥华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合肥华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张传萍就坐落于合肥市寿春路95号(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082094号)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王庭松: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康平与被告王庭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王康平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省政协二期2幢608室、阜阳北路86号105室、北门街9幢407室、上城国际新城榆景苑9幢102室等四套房屋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合肥东财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郝祥林、李成霞、许正海、叶炳英、王效东、李静、王琴琴、季秀山、郝祥森、胡艳昌、郝祥新、王学霞: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阮怀健、杨庆芝:本院受理的合肥庐阳区佳婷凯烟酒百货商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0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韦道宽、周艳艳、高安、朱红宣、余修刚、蔡海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2358、2359、2360、236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欠付贷款本息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孙世平:本院受理的原告红涛与被告孙世平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世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赔偿原告红涛各项损失合计52933元;二、驳回原告红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289元,由红涛负担144元,孙世平负担1145元。公告费800元,由孙世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阮仁爱、施维芳:本院受理施运能诉你们、施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张世成、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900万元及利息172575元(利息自2015年3月10日起暂计至2015年5月19日,以后按照合同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用9万元;3、原告有权对被告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包河区长白山路东长春街南的1#综合楼609等139套房(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00645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合包河国用(2009)第081号;房地产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产字第8210008858)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4、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张世成、安徽长润支付商务有限公司、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1000万元及利息127833.33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5月19日,以后按照合同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安徽省万浮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用10万元;3、原告有权对被告合肥长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包河区包河工业区长春街南长白山路东的2#厂房和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8780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合包河国用(2009)第081号;房地产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产字第8210073056)进行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4、被告二、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合肥铭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刘迎生、高先霞、巢湖市国中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7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63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明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靓影商贸有限公司、张志能、董慧玲、程爱华、董明、伍晓玲、杨军明、刘晓丽、刘家志、曹志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合肥皖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63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安徽南峰润邦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巢湖欧亚汽车发展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巢湖南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周昌辉、沈涛、晏文红、周玉斌、刘平宣、薛文强、黄茉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为其代偿的款项5082116.78元、资金占用费605408.46元(资金占用费以代偿全部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七乘以实际占用天数计算,自2014年6月21日暂计算至2015年9月6日,以后顺延至款清时止);2、判令被告二至被告十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9日
公 告
合肥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受理瞿德发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1份、证据材料1份(14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5年12月23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按缺席处理。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0405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0月9日
公 告
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田超: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安徽深安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即(2014)合仲字第0442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裁决书。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5年10月9日
解散公告
宿州市春利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注册号:341391000005822(1-1);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现已成立公司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司发布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宿怀南路西侧宿州市机动车配件市场13
联系人:孙春利
电话:17717755758
2015年10月9日
遗失声明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夏秀群遗失工作证(编号:皖法A0093)、执行公务证(编号:34010920),现登报作废。特此声明。
铜陵市公安局民警沈志群(警号029264)、袁陈(警号029295)、郁辉(警号029107)、姚静荣(警号028043)、丁胜(警号028799)人民警察证遗失,声明作废。
刘小兵遗失驾驶证,号码为:X121302032,声明作废。
毋浩浩遗失驾驶证,号码为:X121301393,声明作废。
广德县山柏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号342523000016470)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