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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10-12 14: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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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文夫:本院受理原告姚圣梅诉被告刘文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2日
王卫国、许道荣: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与王卫国、许道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申请执行(2012)庐民二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王卫国、许道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委托江苏博文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王卫国名下位于合肥市阜阳北路377号2幢706室房产进行评估,已作出苏博房估字[2015]第1037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该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52.99万元(单价:6707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送达本院(2012)庐执字第0065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本院(2012)庐执字第00658号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2日
杨训保: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你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绿怡居西区13-301室(产权证号:合产106527)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皖新房估报字[2014]第28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房产评估价格为872700元(单价为8486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2日
陆舰: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你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合肥市福海新居22幢606室(产权证号:瑶059256)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皖新房估报字[2014]第28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房产评估价格为710417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2日
操万结、徐彩霞: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与操万结、徐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申请执行(2010)庐民二初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操万结、徐彩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委托江苏博文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操万结名下位于合肥市经济开发区莲花路西、紫蓬路南华顺天门湖花园3幢605室房产进行评估,已作出苏博房估字[2015]第1031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该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61.89万元(单价:6448元/平方米、阁楼单价:3224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1)庐执字第00335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本院(2011)庐执字第00335号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2日
黄德伟、陈鹏、程静、刘群、毛浩亮、吴曼莉、凌振华: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1180、01173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2日
余维民:原告曹晓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余维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曹晓兰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曹晓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余维民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3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2日
闫国喜、李俭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黄山松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你们、安徽省企业经营与管理研究会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管终字第00402号民事裁定书及本院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5年12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2日
遗失声明

▲罗争遗失驾驶证,号码为:X121400389;袁强遗失驾驶证,号码为:X121302023;谢春明遗失警官证,号码为:皖消字第1914号;张飞飞遗失身份证,号码为:341103198108024478,声明作废。


刘俊:本院受理原告程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6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2日
孙树平、庞兴枝、孙露露:本院受理原告胡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孙树平偿还本金250000元及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被告庞兴枝、孙露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另,本院已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裁定(2015)定民一初字第025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胡勇房地权证合庐字第8130004965号所载房产[坐落:合肥市庐阳区大杨路22号庐阳瑞园3幢701室];二、查封被告孙树平房地权证合蜀字第140035048号所载房产[坐落: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6688号赛亚商业广场1420室];查封被告孙树平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M5W88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对上述财物已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查封手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上述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张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定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2日
韩敖东(身份证号码341125198910191511):本院受理原告陈玲诉被告韩敖东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2日
圣军、杨昕、合肥柏亚餐饮有限公司、滁州宝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王拥、崔爱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2日
黄宗明:本院受理原告张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2日
程翔、张利英:本院受理原告张爱华、程宏义诉你们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2日
安庆市华康食品有限公司、方涛正、鲍娇娇:本院受理原告汪爱枝、汪学东诉你们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2日
程华:本院受理原告汤晓磊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2日
张旭:本院受理原告张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2日
倪俊、陈志兵:原告刘正路诉你们及查得琪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08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查得琪、倪俊、陈志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刘正路工程款4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50元,由被告查得琪、倪俊、陈志兵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