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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10-13 10: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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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承伙、李世翠:本院受理原告胡小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1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沈承伙:本院受理原告沈小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1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沈承伙、李世翠:本院受理原告卫平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1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车先丽: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50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王天龙: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55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刘礼涛: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50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周先军、王传英:本院受理原告王立权诉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351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合肥环球橡胶有限公司、董合丰:本院受理原告魏祥旺诉被告你们与张凤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李新华: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75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张光伍:本院受理原告唐明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57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张祥、鲍现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56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张祥向原告偿还欠款88944元、利息633.12元、违约金80131.6元(该违约金暂计算至2015年5月19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合计169708元;2、判令被告鲍现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李红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8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判令解除合同,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租赁物;二、判令被告李红敏向原告支付租金595671.44元,以及利息300210.93元(利息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暂计算至2015年5月11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合计895882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合肥木韵地板有限公司、肖大才、王命香、伊海燕:本院受理原告阮仁义诉被告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合肥木韵地板有限公司、肖大才、王命香、伊香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王元: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安徽中润酒店有限公司、郑世新、汪正鹏:本院受理方月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月1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张庆生、殷美:本院受理原告高平频诉被告张庆生、殷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合肥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项红群与被执行人合肥飞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书民等借款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10)肥西执字第00652-4号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书(评估价格为533.83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交纳评估费,逾期未提出,即视为无异议,且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项财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蒋建良:本院受理原告仲伟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季舒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季舒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借款本金211595.90元及利息18195.72元(之后的利息以211595.9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2日起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1.8倍标准支付至借款付清时止);二、被告季舒红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律师费11000元;三、如果被告季舒红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有权要求法院对季舒红提供的抵押物位于合肥市濉溪路9号富荣大厦1301室房产(合庐字第130040817号)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清偿。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代忠树:本院受理原告蒋邦国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2163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赵警卫、刘俊霞、王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警卫、刘俊霞、王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156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赵警卫、刘俊霞共同向原告偿还欠款251892元、利息2060.72元、违约金149821.94元(该违约金暂计算至2015年5月19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实际清付之日),合计403774元;2、判令被告王敏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李远: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陈其福、崔尚东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瑶民二初字第0168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李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银行借款本息422121.96元;二、驳回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20元,由被告李远负担8470元,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350元。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杜军、付霞:关于陈庆寿与你们民间借贷执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庆寿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陈银芳:本院受理原告何凯与被告陈银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21500元(暂从2013年12月2日计算至2015年8月17日,实际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安徽省链接贸易有限公司、郭炳军、刘媛媛、张海明、贾彩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合肥皖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链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合肥皖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35400元(暂计算至2015年4月28日止,自2014年4月29日起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6%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链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皖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34655元;三、被告郭炳军、刘媛媛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合肥皖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海明、贾彩平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微路与石鼓路交口翠微苑10幢3号铺面(权证字号:合产110126543号)和位于翠微北路、石鼓路西翠微北园31幢206室房产(权证字号:合产110051686号)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五、驳回原告合肥皖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38元,由被告安徽省链接贸易有限公司、郭炳军、刘媛媛、张海明、贾彩平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3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舒城徽韵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叶方圣、李传奇、叶超、叶国和、叶卫安;安徽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汪岚、王波、沈海燕、王瑞年、李艳淑、王胜松、丁红、合肥巨臣门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3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吴新武:本院受理原告张光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1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黄四红、曹华霞、余士现:本院受理的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5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邵先锋:本院受理的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5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孙志根:本院受理的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肖良伍、唐红霞、张敬锋:本院受理的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胡定陆、侯安芳、刘建国:本院受理的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5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张学顺、张兵、陶广荣:本院受理的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5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韦秀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忠全诉被告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韦秀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忠全支付货款3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忠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60元,由被告韦秀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韦秀林:本院受理的原告祝延华诉被告韦秀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韦秀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祝延华支付货款13149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3149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祝延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7元,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397元,由被告韦秀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皇皓商贸有限公司、吴国仓、沈华芬、李宝林、孙永燕: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润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国仓管桩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市皇皓商贸有限公司、吴国仓、沈华芬、钱锋、李宝林、金思玉、孙永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钱锋、金思玉在上诉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钱锋、金思玉的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将按法定程序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卷宗。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安徽侬侬妇幼用品有限公司、安徽汇诚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金钟、王秀聪、蔡世忠、张燕、陈林、王开平、陈章琴、安徽和氏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完春霞、黄孝银: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侬侬妇幼用品有限公司、安徽汇诚建材有限公司、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金钟、王秀聪、蔡世忠、张燕、陈林、王开平、陈章琴、安徽和氏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完春霞、黄孝银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安徽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江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王瑞年、王波、沈海燕、王超、许媛媛、李艳淑、李长文、陈庆芳、陈庆凤、李泽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同达钢结构有限公司、安徽江淮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王瑞年、王波、沈海燕、王超、许媛媛、李艳淑、李长文、陈庆芳、陈庆凤、李泽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王烨: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包民二初字第011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合肥远征货物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袁祥祥、袁瑞、袁宝与你单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5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民一庭(电话:67759761)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沈义海: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沈义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5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沈义海支付原告租金458456.28元及逾期利息144139.83元(暂计至2013年3月14日,之后以458456.28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至款清之日),共计602596.1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季宏松、程晓娟、季汝宝、李传艮:本院受理原告殷宏华诉你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391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确认上述四被告于2013年10月14日将程晓娟名下的回迁房屋产权转让给季汝宝的协议无效;2、判决被告季汝宝、李传艮向被告季宏松、程晓娟返还上述协议而取得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万罗山路与淮南路交口淮合花园12#1708室(80平方米)、11#803室(60平方米)、19#802室(60平方米)3套房屋的回迁安置房屋等权益,该三套房屋产权人仍应当为程晓娟;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王俊华、安徽省春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龙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037号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音武、刘家华:本院受理原告朱海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朱海川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音武、刘家华偿还朱海川借款本金580000元;2、音武、刘家华支付朱海川逾期违约金105288元(暂计算至2015年7月31日);3、音武、刘家华支付朱海川律师代理费27000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1月1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朱巧平(身份证号码330323196510042847)、合肥正泰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侯桑娜(身份证号码340102198401262523):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燕华与被告朱巧平、合肥正泰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侯桑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燕华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朱巧平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和利息3589199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暂计算至2015年7月20日,以后按每日54602元计算直至款清之日),共计11589199元;2、合肥正泰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侯桑娜对朱巧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安徽绿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赵阳与被告安徽省新技术推广站(安徽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安徽绿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阳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安徽省新技术推广站(安徽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自2013年9月15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截至立案日为1230000元,后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2、确认原告对被告安徽绿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合肥市高新区富邻广场科研1、2幢301-311室房屋(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产字第21012386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安徽巨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忠友与被告安徽巨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巨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忠友欠款705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3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标准计算至欠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朱菲菲:本院受理的原告蔡堂礼与被告朱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朱菲菲立即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王义林、范成龙:本院受理原告阮益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李关必、张传彪、于保健、季维求、徐高超、徐寿安、方应娥、周道广、邹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10、01411、01446、01447、01448、0144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宋元虎(身份证号码340103197412272518):本院受理原告何公喜诉被告王华兵、宋元虎、王汝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陈蕾:本院受理原告薛郭兵诉被告陈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薛郭兵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陈蕾偿还借款人民币4万元及利息7200元(自2014年11月25日暂计至2015年8月24日,请求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共计人民币47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徐根龙: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应秀诉徐根龙离婚纠纷一案,黄应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黄应秀与徐根龙离婚,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归黄应秀抚养,徐根龙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李光太:本院受理的王光发、李用田、乔国庆、时宗友分别诉你劳务合同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283号、第01284号、第01285号、第01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李兵、王永松:本院受理原告曹之华诉被告李兵、王永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曹之华请求判令:1、判令两被告李兵、王永松支付原告曹之华材料款9577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95770元为材料款本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判决至被告款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夏永生:本院受理原告陈磊诉被告夏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夏永生偿还原告陈磊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3万元(大写:壹拾叁万元整),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自2015年4月9日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3日
领取提存物通知书
明光市东方钢窗厂、明光市万达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负责人马国海):明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已于2015年9月1日根据《明光市东方钢窗厂马国海(明光市万达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机械设备及地上房屋、构筑物、附属物收购合同》,将应交付给你单位的剩余收购款计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提存于我处。请你于2020年9月2日之前,持本通知书、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明光市东方钢窗厂、明光市万达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受托人代领请持公证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到我处领取。如果你在规定时间内不领取,该伍拾万元人民币将上交国库。
我处地址:安徽省明光市广场路72号
电话:0550-802369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明光市公证处
2015年10月13日
公 告
安徽海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秦发保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1份、证据材料1份(9张;光盘1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5年12月28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按缺席处理。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0405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0月13日
公 告
安徽双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刘学珍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1份、证据材料1份(13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5年12月28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按缺席处理。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0405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0月13日
公 告
合肥家家户户文化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何亚东、章欢、张文妹、李会娟、巢达娟、刘小玉、冯丽娜、左玲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5年12月22日14时3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五楼(石台路与望江路交叉口东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0月13日
公 告
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卫国才、王斌、苏晓娟与贵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本委拟定于2015年11月17日上午10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本委依照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号码和贵公司登记的电话号码多次电话通知你单位前来领取相关法律文书,均无法送达。现特通过公告向你单位告知此事,见报后速与我委联系(0551-64496478),如你单位不能按时到庭,我委以你单位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0月13日
公 告
安徽金森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谢春贵、张旭鸣、谢春国:本委受理的你们与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号:2014合仲字第048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5年10月13日
分立公告
安徽宏祥丝绸织造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58万元,经股东会研究决定,将安徽宏祥丝绸织造有限公司分立为:安徽宏祥丝绸织造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58万元;安徽广发丝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安徽宏祥丝绸织造有限公司股东按其出资比例承担,分立后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各公司股东按其出资比例承担。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本公司债权人、债务人公告,为保护分立后各公司的合法权益,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分立各方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原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地址:安徽省广德县四合乡;联系人:秦祥宏;联系电话:18905637828。
2015年10月13日
遗失声明
临泉县韦寨镇于庙加油站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遗失,证书号皖K1045,法人代表:于献文,声明作废。
阜南县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皖K4A429交强险保单号AHEFFYICTP15B002382J,承运人单号AHEFFYICYR15Q00117O遗失,皖K60943承运人单号AHEFFYICYR15Q000116Y遗失,声明作废。
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钱令青职业证号13412201010121582律师证遗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