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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10-14 1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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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明: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解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191600.49元及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6月27日为27225.73元,之后以191600.4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60元,由被告解明承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解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汤道棋: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怀平、肖继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怀平、肖继红借款115000元及利息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8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8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汤道棋: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道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道维借款13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8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8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汤道棋: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振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振友借款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8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程鹏:本院受理王卫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36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安徽华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悦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勇强、汪宏霞、汪红华、田漫、汪斌、尹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05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486662.9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7月2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付至判决书确定履行的实际付款日止);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4.3万元;3、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对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王永忠、沈莉:本院受理孙涌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5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吴选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王昌圣:本院受理赵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4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潘超、刘春兰: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支行诉被告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潘超、刘春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含民二初字第006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式8份,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潘祖良、郭治:本院受理原告李向东诉被告潘祖良、郭治、王伟、王小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李向东、王小玲不服本院判决,已提起上诉,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二人公告送达此案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袁祖法、叶艳利: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6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被告袁祖法支付原告租金234836.91元及逾期利息30003.81元(暂计至2013年1月29日之后以234836.91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至款清之日),共计264840.72元;被告叶艳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常芳、杨顶洪: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6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被告张军支付原告租金80307.16元及逾期利息19174.85元(暂计至2012年1月23日之后以80307.16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至款清之日),共计99482.01元;被告杨顶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廖三红、尹玉宏: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6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被告廖三红支付原告租金180190.53元及逾期利息27368.96元(暂计至2012年7月25日之后以180190.53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至款清之日),共计207559.49元;被告尹玉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荣建林、赵英、庞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44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荣建林、赵英共同向原告清偿代垫款362603.97元、违约金184430.24元(该违约金暂计算至2015年8月17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实际清付之日),合计547034元;二、判令被告庞众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王路路、程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44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王路路向原告清偿代垫款358734.07元、违约金177921.05元(该违约金暂计算至2015年8月17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实际清付之日),合计536655元;二、判令被告程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戴宗强:本院受理原告山推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28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戴宗强向原告清偿贷款本金152050元、利息45624元(该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至2015年5月6日,后期顺延至清付之日止),共计197674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何玉兵、江菲: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04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LGR-112-100152),并返还原告租赁物柳牌GEG618A压路机(机号:Y07317);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未支付租金71485.62元(暂计算至2012年4月15日后期租金按原告合同标准计算至车辆返还之日止)、逾期利息58892.19元(暂计至2014年6月11日,后逾期利息按原合同标准计算至还清为止);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及其他因收回债权而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刘北京、孙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85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刘北京向原告支付所欠租金款16418.64元及违约金5152.73元(截止至2015年6月16日,期后按照每日0.05%计算至被告结清欠款日止),合计21571.37元;二、判令被告孙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张祥、鲍现君、鲍现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56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张祥向原告偿还欠款59446元、利息451.14元、违约金56448.16元(该违约金暂计算至2015年5月19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实际清付之日);二、判令被告鲍现君与鲍现树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张军、刘莹莹: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24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被告张军支付原告租金228367.63元及逾期利息47566.81元(暂计至2013年1月29日之后以228367.63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至款清之日),共计275934.47元;被告刘莹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蒋玉祥(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2195708160612):本院受理的原告许玲诉蒋玉祥、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蒋传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玲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蒋玉祥给付许玲借款本金600万元,利息113.4万元(利息按0.9‰/日计算至本清之日,现暂自2014年9月22日计算至起诉之日)、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9月22日起按0.5‰/日计算至本清之日),合计人民币713.4万元;(2)安徽信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对蒋玉祥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蒋传喜对蒋玉祥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沈伟:本院受理原告陈俊诉被告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沈伟支付货款9万元。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本案不适宜采取简易程序审理,故本院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现同时向你公告送达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1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合肥江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李春涛:本院受理的原告昌献茂与被告合肥江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李春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江奥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昌献茂10671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4年10月1日起按10671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春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昌献茂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方吉锁、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吴玉玲:本院受理原告程维胜与被告方吉锁、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吴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方吉锁、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维胜借款本金21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及违约金(自2014年5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2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方吉锁、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维胜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被告吴玉玲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方吉锁、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四、驳回原告程维胜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黄德敏(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6801160025):本院受理原告桂祖海与被告黄德敏、颜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黄德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桂祖海货款58850元;二、驳回原告桂祖海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张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满意与被告徐胜昔、李俊、张伟,第三人洪晓兰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胜昔、李俊、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满意合同转让款115万元;二、被告徐胜昔、张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满意违约金5400元(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转让款115万元付清止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顺延计算);三、驳回原告李满意其他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翟志平:本院受理的原告翟利平与被告翟志平、翟雁芬、翟平分、翟丽芳、张立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0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翟略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1302202007200405869的国债85800元、交通银行账号为341900730884000027202存款7855.61元及医疗费报销款40262.03元,合计133917.64元,由翟利平分得22479.41元,翟平分分得43479.41元,翟丽芳分得43479.41元,张立强分得24479.41元;二、翟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翟雁芬6960.44元、翟利平10292.03元、翟平分10292.03元、翟丽芳10292.03元、张立强10292.03元;三、登记在翟略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濉溪路312号66幢206室房屋(产权证号:产103544)由张立强继承,张立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翟利平、翟志平、翟雁芬、翟平分、翟丽芳房屋折价补偿款各80700元;四、驳回翟利平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王邵、杨巍巍:本院受理张欢诉王邵、杨巍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王邵、杨巍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周文波:本院受理马秀荣诉翟百川、周文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郎溪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周文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5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郭道伦、朱家党:本院受理原告费祥赢诉被告郭道伦、朱家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费祥赢起诉要求郭道伦、朱家党偿还借款本多230000元及利息40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4月30日,后期利息以230000元本金按四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5年5月1日起计算,款清息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16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汪芳庆:本院受理原告刘松与被告汪芳庆、刘心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4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安徽兰洋制衣有限公司、汪宝兰、汪海洋: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安徽华硕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陈国平、吴曙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民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观民二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安庆市任昌给排水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裕达家电有限责任公司、宋腾芳、陈根枝、安徽兰洋制衣有限公司、汪宝兰、汪海洋、丁剑: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孙自立、何芳清: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孙自立支付原告租金79626.65元、逾期利息9497.5元(暂计算至2012年8月16日,之后以79626.65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借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2、被告何芳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景辉典当有限公司与周宏、张成君、张敬元、李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成君名下位于合肥市黄山路安徽省杂技团院内5幢201室房屋(产权证号:产057705)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拍,且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该不动产抵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变卖上述财产。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物:合肥市黄山路安徽省杂技团院内5幢201室房屋(产权证号:产057705)。
二、变卖价格:按现状以29.2万元的价格变卖。
三、变卖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
四、竞买方式:有意竞买者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单位持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交纳保证金人民币6万元,办理登记手续。保证金交纳账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账号:7350210183100000196,开户行:中信银行合肥璟泰大厦支行。
五、变卖方式:以最先持相关有效证件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交纳保证金,并在一周内支付全部价款的竞买人为买受人。
六、过户费用:因过户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联系人:朱昊 奚海东
联系电话:0551-6535265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4日
公 告
合肥爱来客商贸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刘龙荣、张勇、吴华荣、茆韦霞、樊永莉、李继根、张国群、施新存、郑玉萍、杨会珍、杨昌兰、肖中平、苏玉林、施建中、朱传华、李家水、丛凤中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十七案,因你单位未依法参加仲裁活动且已停业。本委已依法缺席裁决。因无法查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蜀劳裁定[2015]378、379、380、381、382、385、386、387、388、389、390、391、392、393、394、395、396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
特此公告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0月14日
公 告
合肥市兆清劳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杨杰诉你单位因工资、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一案,因你单位没有明确办公地点,电话也联系不上,且经本委邮寄送达被退回,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签收,逾期视为送达。
本委定于2016年1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合肥市金寨路与环城路交口322号三O八巷北侧庐阳区人力资源市场大楼620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届时到庭,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0月14日
遗失声明
刘艳遗失身份证(号:340102196302201021),特此声明。
下列单位道路运输证遗失,声明作废。
▲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遗失道路运输证,证号341021255719,车牌号皖J7715挂
▲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遗失道路运输证,证号341021257990,车牌号皖J7982挂
▲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遗失道路运输证,证号341021255380,车牌号皖J7362挂
▲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遗失道路运输证,证号341021256883,车牌号皖J7839挂
▲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遗失道路运输证,证号341021257398,车牌号皖J7056挂
▲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遗失道路运输证,证号341021255519,车牌号皖J7525挂
▲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遗失道路运输证,证号341021257185,车牌号皖JG380挂
▲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遗失道路运输证,证号341021257577,车牌号皖J7716挂
▲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遗失道路运输证,证号341021256968,车牌号皖J7735挂
▲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遗失道路运输证,证号341021257346,车牌号皖J7385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