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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10-15 1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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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吴玉玲、方吉锁: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与被告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合肥蓝天白云沐浴有限公司、吴玉玲、方吉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民二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95万元、支付截止2015年3月16日的利息508678.82元及2015年3月16日后的利息(自2015年3月7日起以借款本金99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75%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偿还代垫票款人民币882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0月15日起以人民币1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5日起以人民币18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5日起以人民币18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6日起以人民币78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8日起以人民币4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2日起以人民币132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5日起以人民币120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8.7万元;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对被告合肥蓝天白云沐浴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五洲商城D区3幢301-356室及该抵押房屋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国用(2010)新站第8274号]变卖、拍卖或折价等所得价款在人民币205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吴玉玲、方吉锁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以及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被告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中的46118.81元(87000元×995万元÷1877万元)在人民币1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玉玲、方吉锁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以及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被告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中的40881.19元(87000元-46118.81元)在人民币1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玉玲、方吉锁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8748元,由被告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合肥蓝天白云沐浴有限公司、吴玉玲、方吉锁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5日
王道亮、徐林: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分行诉安徽省皖晟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盛岱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曹琼、杨洪亮、张文立、KANDHADAI GANESAN SRIDEVI、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贶生、王道亮、徐林、连云港尚东贸易有限公司、左飙、王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5日
王道亮、徐林: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分行诉安徽省皖晟资源进出口有限公司、广州盛岱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曹琼、杨洪亮、张文立、KANDHADAI GANESAN SRIDEVI、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贶生、王道亮、徐林、连云港尚东贸易有限公司、左飙、王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月21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5日
孟祥宏:本院受理原告夏晓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1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孟祥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夏晓雨偿还借款人民币八十一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一万二千元,财产保全费四千六百元、公告费八百元,均由孟祥宏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5日
合肥万好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万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4198.70元、违约金72.60元,合计人民币24271.30元;二、驳回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0元,由原告安徽省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0元,被告合肥万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万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5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5日
合肥汇鲜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合肥市蜀山区百家乐百货超市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合肥汇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蜀山区百家乐百货超市货款85157元,案件受理费1930元,由被告合肥汇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汇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7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5日
王露:原告周章柏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王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从安徽省合肥市胜利路金色梧桐公寓商住楼2-2603室房屋搬出,并将该房屋交还给原告周章柏;二、被告王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周章柏房屋租金8300元,并支付原告周章柏房屋使用费(房屋使用费按每月2000元计算,时间从2015年4月1日起至王露将房屋交付给周章柏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周章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王露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1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5日
合肥浩泰健身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保水等与合肥浩泰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安联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你公司所有位于长江东路与东二环路交口的沃尔玛超市地下商场健身会所的一批健身器材及办公器材进行价格评估,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462600元)及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安徽安联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5日
葛巧、吴洋洋、杨玉刚、周翔、武龙、林传华:本院受理原告樊远诉你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坝镇安徽省青山监狱刑法执行科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5日
蒋信予:本院受理原告王娴诉被告蒋信予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4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5日
张传浩、安徽省信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大庆、胡玉芝、王健诉被告安徽省信维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传浩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5日
余中琴、崔玉海: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赵磊与崔玉海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余中琴名下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蒙城北路西侧北城世纪城B3区鸿徽苑S3-S5幢S3-109/209室商业用房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1703900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瑶执字第00008号执行通知书、(2014)瑶执字第00008-1号执行裁定书、皖正房评报[2015]字第113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或安徽正诚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该套房产,造成一切后果由你们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5日
周宗海: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宗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长民二初字第0033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5日
安徽华辉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安徽第二分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陈祥敏与被上诉人安徽天炫医疗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华辉置业有限公司、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江西昌厦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安徽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民一终字第0252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5日
合肥胜创模具制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644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合肥胜创模具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数控床身(型号XK)依法对外公开变卖,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在安徽法制报刊登变卖公告无人购买,现本院决定降价以186240元价格再次对外公开变卖,有意购买者请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与本院联系。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5日
合肥市国艺包装有限公司、安徽丰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曹先惠、徐业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国艺包装有限公司、被告安徽丰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曹先惠、被告徐业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合肥市国艺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9400000元及利息553407元(暂计至2015年4月24日,此后以尚欠代偿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市国艺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18790元;三、被告安徽丰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徐业江、被告曹先惠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合肥市国艺包装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安徽丰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徐业江、被告曹先惠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市国艺包装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294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7944元,由被告合肥市国艺包装有限公司、被告安徽丰盛粮油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徐业江、被告曹先惠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5日
安徽南峰润邦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巢湖欧亚汽车发展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巢湖南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周昌辉、沈涛、晏文红、周玉斌、刘平宣、薛文强、黄茉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南峰润邦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002858.33元及资金占用费106080.13元(自2015年3月28日起以1002858.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聘请律师费4万元;二、被告淮安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巢湖欧亚汽车发展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巢湖南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周昌辉、沈涛、晏文红、周玉斌、刘平宣、薛文强、黄茉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安徽南峰润邦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714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南峰润邦绿色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南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省南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巢湖欧亚汽车发展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巢湖南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美科达农化有限公司、周昌辉、沈涛、晏文红、周玉斌、刘平宣、薛文强、黄茉莉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3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5日
周志雄(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5606242537)、吴荣(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5704122520):本院受理的原告顾剑与被告周志雄、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志雄、吴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顾剑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62720元(自2015年1月31日至付清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顺延计算);二、驳回原告顾剑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5日

合肥巨众玻璃有限公司、李明青、张玉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与被告合肥巨众玻璃有限公司、李明青、张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合肥巨众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借款本金9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370971.06元(计算至2015年3月25日;之后的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对被告合肥巨众玻璃有限公司的抵押物[他项权证号:肥西他项(2013)第061号、房地产他证肥西字第2013005458号]在最高额14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合肥巨众玻璃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李明青、张玉萍在最高额1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李明青、张玉萍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巨众玻璃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739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2397元,由被告合肥巨众玻璃有限公司、李明青、张玉萍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5日
公 告
安徽东瑞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张永与贵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本委拟定于2015年11月5日上午10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本委依照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号码和贵公司登记的电话号码多次电话通知你单位前来领取相关法律文书,均无法送达。现特通过公告向你单位告知此事,见报后速与我委联系(0551-64496478),如你单位不能按时到庭,我委以你单位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0月15日
叶方圣、安徽祥符园林绿环建设有限公司、李传奇:本院受理原告黄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一、要求叶方圣偿还借款1718500元、违约金274960元(自2015年4月30日暂计算至2015年7月21日,以后另算)及约定的利息84600元(按照2%/月计算至2015年4月30日);二、安徽祥符园林绿环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叶方圣、安徽祥符园林绿环建设有限公司、李传奇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3万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5日
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永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邵贤明、莫雪梅、黄大著、刘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与被告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永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邵贤明、被告莫雪梅、被告黄大著、被告刘玮、第三人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5日
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与被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工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民二初字第0018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5日
张平柏、张汝敏: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于金华申请执行你们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灵执字第0010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张平柏、张汝敏所有的位于灵璧县灵城计生服务站宿舍的房屋(灵房字第D16-2361号)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灵国用2011字第010212号);公告送达皖淮评报字(2015)52号评估报告书,该处财产的评估价为1066488元,如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限张平柏、张汝敏在公告届满后三日内履行安徽省灵璧县公证处作出的(2013)皖灵公证字第097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张平柏、张汝敏在公告送达届满后的第四日到灵璧县人民法院技术室选择拍卖机构;逾期不到,本院依法定程序确定拍卖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灵璧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5日
梅晓敏:本院受理原告林增仕、朱正英分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700号、017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5日
许国庆、胡漫霞:本院受理原告张家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1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许国庆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家祥借款21000元及利息,胡漫霞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5日

孙宏(曾用名孙秀明):本院受理原告孙开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0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孙开发借款202000元及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5日
叶金美:本院受理原告刘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9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刘玲与你离婚,婚生女叶艺菲由刘玲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5日
茆家应、杨培琴:本院受理原告李华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812-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已查封被告杨培琴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公交牡丹园9栋605室住宅房屋一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5日
伍光群:本院受理原告陶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5日
安徽白崖寨土特产销售有限公司、叶祥、洪朝木: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及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240520.04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自2015年6月1日起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5日
刘同庆、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本院受理原告曹美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5日
熊志青、许春忠、范德、安徽省安庆市立信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聂小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熊志青、许春忠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被告范德、安徽省安庆市立信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熊志青、许春忠还款付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的诉讼费、律师费由四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5日
安庆市兴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翠友、华新兵、任其平、毛旺兵、徐长玖、潘劲松、任兵、江琳与被告安庆市兴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八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八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若干、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八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为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5日
安徽省川凯化工有限公司、夏俊辉、马东生、张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川凯化工有限公司、夏俊辉、马东生、夏宏武、张文、郭守尧、瞿其军、吴玉华、刘中秀、单其均、黄德丰、刘晔、马静、周先年、王道华、宇世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2)包民二初字第018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5日
安徽光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张存琼、任青林、任慧琴、陈昆、任建民、任次吾、六安市鸿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安徽鸿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建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光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张存琼、任青林、任慧琴、陈昆、任建民、任次吾、六安市鸿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安徽鸿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5日
遗失声明
苏友遗失驾驶证,证号:X121301364,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