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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10-15 16:3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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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湖南晟通营销有限公司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0100051)24735174,票面金额叁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3月26日,出票行交行安徽省分行,出票人安徽集友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收款人太湖集友纸业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做出(2015)庐民催字第0002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湖南晟通营销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郑永静、李友芳: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汇通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你们名下位于合肥市凤台路银河新城22-1606室(产权证号:合产110130032)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皖新房估报字[2014]第28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房产评估价格为715262元(单价为7751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郑书陶、李云: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汇通支行与郑书陶、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汇通支行申请执行(2013)庐民二初字第01022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郑书陶、李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委托江苏博文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郑书陶名下位于合肥市政务区翠庭园24幢105室房产进行评估,已作出苏博房估字[2015]第1027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该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47.35万元(单价:9164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送达本院(2013)庐执字第01046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本院(2013)庐执字第01046号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被告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肖大启、胡桂兰、肖峰、杨蕾: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高新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合民二初字第0039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原告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6500万元及利息金额(上述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息)5418948.88元,以上各项合计70418948.88元(上述利息暂计至2015年6月24日,直至借款本息实际清偿完毕时止);2、被告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600000元;3、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安徽省巢湖市柘皋镇建和村(他证号:巢他项(2013)第0099号、巢居国有(2007)第001468号土地证证载范围内土地面积为10667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位于柘皋镇工业园的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的10幢房产(具体为:巢湖市房权证字C064403号H幢的房地产、巢湖市房权证字C064404号C幢的房地产、巢湖市房权证字C050371号E幢的房地产、巢湖市房权证字C050372号D幢的房地产、巢湖市房权证字C050150号B5幢的房地产、巢湖市房权证字039699号B6幢的房地产、巢房权证字091196号3幢的房地产、巢房权证字265600号A5幢的房地产、巢房权证字115806号B2幢的房地产、巢房权证字115807号A6幢的房地产)就上述第一项诉求的借款本金、利息、复息、罚息及第二项诉求的律师费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肖大启、胡桂兰、肖峰、杨蕾作为保证人就上述第一项诉求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息及第二项诉求的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用由上述五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16年1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谢青桂: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谢青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1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的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李明青、张玉萍: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旺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李明青、张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明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10167元(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二、被告李明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实现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原告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对被告李明青所有的皖AY0098号奥迪牌汽车(型号FV7241FCVTG、发动机号296215、车架号LFV4A24F9A3107372)在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张玉萍对上述第三项担保物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深圳旺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李明、赵广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李明、赵广城信用卡纠纷二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合肥杨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晶晶诉被告合肥杨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张晶晶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合肥杨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张晶晶支付500万元(其中本金490万元,利息10万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月2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王凤姣: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094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刘朝科(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5903254334):本院受理原告郝敬礼与被告刘朝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朝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郝敬礼货款65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合肥协亨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与申请执行人王吉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与申请执行人吴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 (2015)庐民一初字第01885号民事判决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庐执字第01939、01940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唐山红:本院受理的安徽信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该公司要求你支付物业费8942.8元、滞纳金2253.5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严新安: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华章与你、石方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瑶民一初字第008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钱朝干、王林洲:本院受理原告陆业顺诉被告钱朝干、王林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6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钱朝干、王林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陆业顺借款2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4年6月19日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截至2015年5月19日利息为44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汝启: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万升架业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被告欠第三人工程款不低于5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梁玉月:本院受理原告卫功俊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6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梁玉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支付原告卫远景货款8364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2月7日起,以8364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960元,由被告梁玉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张维丰、张守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第0228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张维丰立即支付原告代垫银行款本金85708.22元,违约金53025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5年1月31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合计138733.22元;2、判令被告张守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姚文双、庞传翠: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第0145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以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姚文双支付原告租金354090.86元及逾期利息148003.69元(暂计至2012年12月18日),之后以354090.86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至款清之日,共计502094.55元;2、判令被告庞传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认婴公告



某弃婴,女,姓名不祥。估计出生30天左右,圆脸,单眼皮,捡拾时小孩身上未携带任何东西,2015年9月6日早上四点左右在合肥市包河区北京路高架桥附近被捡拾。
联系单位:合肥市包河区民政局
联系人:徐立玲
联系电话:0551-63357147
2015年10月16日
上述弃婴(儿)自公告之日期满60天,请孩子的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有效证件到我单位来认领,以上弃婴(儿)查找不到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且60日内无人认领者,将被依法安置。
注 销
安徽智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临泉分公司注销,法人姚俊奎,注册号341221000036291,特此公告。
遗失声明
▲本人黎慧不慎于2015年9月27日丢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证号:340881198801127041】,签发日期为2014年8月1日,现声明该身份证丢失并作废。自丢失当日起,一切与该身份证相关的行为和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本人一概不予负责。特此严正声明!
▲临泉县个体工商户于坤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注册号341221600139427,声明作废。
▲阜南县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皖K61055,交强险保单遗失,保单号AHEFFYICTP15B004693Z,声明作废。
▲李帅帅341221200007065455号身份证遗失,声明作废。
▲崔纪明341221198109052831号身份证遗失,声明作废。
▲产权人崔兰真(身份证号342122195205060282),他项权证遗失,证号20130131,声明作废。
▲临泉县个体工商户于爱华营业执照遗失,注册号341221600237675,声明作废。

▲怀远县公安局遗失“皖C0246警”;“皖C0625警”车辆号牌,声明作废。


李元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元明、杜金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安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名下所有的ZX200-3G型挖掘机一台(机号:HHEAVL00H00101988)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39200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执字第02484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安徽安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鲍现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陈昌酉:本院受理原告赵东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65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晶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赵东青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合肥尚娜商贸有限公司、詹异敏、程小明:本院受理原告岳华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安徽世宏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志国、何明武等、徐光桂、朱付来、史大庆、胡善银、李树国、葛明福诉你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3263、3268、3265、3264、3260、3261、3267、3262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证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申请人合肥市鹏扬化工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0100051)24738574,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8月26日,出票行交行安徽省分行,出票人安徽集友纸业包装有限公司,收款人合肥市鹏扬化工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殷鸣:本院在执行张国芳与殷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殷鸣名下位于本市沿河路222号柏景湾桦景轩3幢204室房产进行拍卖。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瑶执字第00453号拍卖通知书、(2013)瑶执字第00453-1号执行裁定书及本院(2015)瑶执字第02604号执行通知书、(2015)瑶执字第0260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遂宁友合车业有限公司、杨亚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遂宁友合车业有限公司、杨亚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安徽莲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尚泽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莲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阳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刘成宝、郑明春:本院受理原告谷长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孙玉凤:本院受理原告陈晓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长民一初字第02707号],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孙玉凤:本院受理原告侯守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长民一初字第02850号],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范承功:本院受理原告阮晓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1773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张爱民、张小梅: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爱民、张小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应诉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刘丽: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爱民、张小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应诉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汪枫:原告张宗风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汪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张宗风租赁费3700元;二、驳回原告张宗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汪枫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1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孙宏斌、胡苏娜:本院受理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安徽省徽骆驼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孙聪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04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安徽众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尤庆法、叶少珍:本院受理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变更诉请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传票作废)。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月12日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洛阳鹏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潘大鹏、高文萍、高飞、常丹丹: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鹏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潘大鹏、高文萍、高飞、常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郑国强:本院受理李金英诉郑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钱仁群:本院受理王绍安诉你、陈圣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李文静、李文明:叶薇与李文静、李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司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05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安徽富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常永茂、张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富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牛涛、常永茂、张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富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常永茂、牛涛、张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2521583.34元、违约金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及资金占用费合并以22521583.34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标准,自2014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富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常永茂、牛涛、张静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合肥吉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721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3011元,由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518元,由被告安徽富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常永茂、牛涛、张静共同负担15349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被告合肥泰飞贸易有限公司、汤道琼、陈尚勤、宣扬、卫飞飞、胡巧霞、汤道礼: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2015)合民二初字第0019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合肥泰飞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110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10月31日起以代偿款11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至给付之日止);二、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汤道琼、陈尚勤、宣扬、卫飞飞、胡巧霞所有的他项权证号为房地产他证合庐字第8230003904号上所载明的位于庐阳区飞凤街701室、瑶海区胜利路与凤阳路交口元一时代广场商业F1B-20-2-81、82、83、84室和万家银座广场商业101-2-56、57、58、59、60室的房产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汤道琼、宣扬、卫飞飞、汤道礼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偿清偿责任;四、被告汤道琼、陈尚勤、宣扬、卫飞飞、胡巧霞、汤道礼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合肥泰飞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2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213元,由被告合肥泰飞贸易有限公司、汤道琼、陈尚勤、宣扬、卫飞飞、胡巧霞、汤道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潘晓凌:蒋金凤与潘晓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351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沈成钢:本院受理原告王朝年与被告沈成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沈成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朝年借款本金30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宣城市力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张丽(342501197311284764):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兆峰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城市力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张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宣城市力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兆峰胶业有限公司货款1861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6310.61元,之后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4月2日起,按月利率2%顺延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张丽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安徽兆峰胶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66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为5462元,由宣城市力玻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张丽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曾勇(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750608017X):本院受理原告周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强货款461439元及违约金403595元(自2015年2月9日起至付清止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顺延计算);二、驳回原告周强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1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夏继财(居民身份证号码340521198002162016):本院受理原告周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夏继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强货款461439元及违约金403595元(自2015年2月9日起至付清止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顺延计算);二、驳回原告周强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1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罗钰(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4197909100531):本院受理原告周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罗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强货款461439元及违约金403595元(自2015年2月9日起至付清止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顺延计算);二、驳回原告周强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1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章细发、翁丽娟、吴清红、梅果弟、周旋、林永轻、梅雪艳、陈招洪、安徽省泰盈格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申请人章细发、翁丽娟、吴清红、梅果弟、周旋、林永轻、梅雪艳、陈招洪、安徽省泰盈格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四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保字第00057、00058、00059、000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章细发、翁丽娟、吴清红、梅果弟、周旋、林永轻、梅雪艳、陈招洪、安徽省泰盈格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冻结被申请人吴清红、梅果弟、周旋、林永轻、梅雪艳、章细发、翁丽娟、陈招洪、安徽省泰盈格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冻结被申请人林永轻、梅雪艳、章细发、翁丽娟、吴清红、梅果弟、周旋、陈招洪、安徽省泰盈格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冻结被申请人梅果弟、周旋、林永轻、梅雪艳、章细发、翁丽娟、吴清红、陈招洪、安徽省泰盈格建材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芜湖六郞米业有限公司、芜湖瑞丰食品有限公司、陶善华、王胜梅、刘月琴、孙云俊:本院受理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典当本金200万元,计算至2015年9月21日的违约金56万元,同时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45900元(合计:2605900元);其他五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具体内容详见诉状)。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巢湖市昌泰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李天琦、汤光金、李志明、赵国庆、赵露、项宏志、周勇、安徽金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张亮、邢金生、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合肥安信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六安市金城机械齿轮有限公司、张雷、王立梅、王晓梅、杨红旗、梁皖萍、邢成生、王丽娟、邢贵军、潘梦洁、方珠:本院受理合肥市国正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李桂玲(身份证号码410502196509272564)、张剑(身份证号码340103197512314017)、刘慧敏(身份证号码340323198212047827)、朱宪军(身份证号码410502196410300537)、沈勇(身份证号码342422197211030193):本院受理原告孙同乐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一、二、三立即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1000万元及利息240万元(利息暂算至2015年5月22日,实际需支付至本息偿清之日止),被告四、五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被告一、二、三按照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240万元,被告四、五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合肥百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合协商贸有限公司、王军(身份证号码342124197110100116)、杨淑娟(身份证号码341223197310200320)、李雅斯(身份证号码650102198204140028)、包睿(身份证号码340103198607183034):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合肥百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由于承担担保责任,向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900万元、利息166763.96元,计9166763.96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916676.40元,承担原告的实现债权费用133100元。(合计:10216540.36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三王军、被告四杨淑娟提供反担保抵押的坐落于合肥市政务区翡翠路529号内森庄园D21幢103下、103、103中、103上,面积为517.73平方米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合产字第8110025253号),在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二合肥合协商贸有限公司、被告三王军、被告四杨淑娟、被告五李雅斯、被告六包睿对被告一上述应支付的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李广才:本院受理原告邹浩诉与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许发高工资款计人民币27000元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1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李广才:本院受理原告许发高诉与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许发高工资款计人民币30000元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0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张三惯、陶秋莉:本院受理原告林永轻、梅雪艳诉被告张三惯、陶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31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王岳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与被告王岳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岳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借款本金67706.63元及利息1293.3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3月2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岳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王岳峰未按期限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有权以被告王岳峰以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橘郡万绿园B组团3幢404室房产(他证字号:房地权合产他字第005927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者折价后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岳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3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阮雁冰、韩蓉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阮雁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借款本金87834.02元、利息8025.95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3月2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阮雁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被告阮雁冰未按期限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有权以被告阮雁冰、韩蓉蓉以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福海新居23幢203室(权证字号:房地权蜀字第070832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者折价后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阮雁冰、韩蓉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3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刘建平、尚永梅:本院受理原告马超诉被告刘建平、尚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0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建平、尚永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马超借款230000元以及利息55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安徽昊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华新光电饰业有限公司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王志贤:本院受理原告郭瑞荣诉你、郑世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385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200000元,并自2012年5月19日起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151733元,暂计至2015年6月29日,以后顺延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二、被告二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
朱春玉:本院受理赵宜婷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21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