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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10-19 00:4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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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平早: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三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24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9日
梁俊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梁俊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08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9日
洪金晶:本院受理原告娄勇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9日
吴春林、徐香、管玉波、第三人王传宗:本院受理原告陈德安诉你们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147号民事裁定书、(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31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9日
安徽省七里河米业有限公司、王虎、操淑萍、王言余、黄友南、安徽稼仙金佳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131号民事裁定书、(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27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9日
申请人靖江市润隆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1000051 23811106,票面金额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安庆市殷记徽味食品有限公司,付款银行:浦发银行安庆分行,收款人:上海绿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上海浦发银行安庆支行,出票日期:2015年3月16日,到期日为2015年9月16日,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9日
张智:本院受理原告吴祚寨诉被告严声、张智、李林生、王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第一、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0元及自2014年3月2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第三、四被告对诉求第1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9日
丁向阳、叶琍、张永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19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9日
安庆市华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汪小中、刘娟、安庆市祥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谢洪球、程启南、安庆市中意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潘宜中、刘心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100号民事裁定书、(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45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9日

刘李程:本院受理原告严鹏诉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赔偿清单、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严鹏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严鹏各项损失217579元(具体赔偿清单为:医疗费32748.82元、误工费103元/天×180天=18540元、护理费104.36元/天×60天=6261.6元、营养费30元/天×30天=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46天=1380元、残疾赔偿金24839元/年×20年×20%=99356元、后期治疗费1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107元/年×18年×20%÷2人=28992.6元、鉴定费14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217579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9日
查正宇、舒翠珍:本院受理原告占多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占多宏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查正宇、舒翠珍立即偿还原告占多宏借款本金40000元;2、判令被告查正宇、舒翠珍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3、判令被告查正宇、舒翠珍支付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该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9日
江锡平、陈新华:本院受理原告江生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江生虎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江锡平、陈新华立即偿还原告江生虎借款3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9日
叶龙海:本院受理原告何红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何红梅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叶龙海立即偿还原告何红梅借款100000元本金及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付清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叶龙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9日
叶龙海:本院受理原告余鹏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余鹏飞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叶龙海立即偿还原告余鹏飞借款200000元本金及利息,其中2013年8月27日借款100000元,利息自2014年7月开始计算,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付清日止;2014年3月16日借款100000元,利息自2014年7月开始计算,按照月息3分计算至付清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叶龙海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9日
申请人靖江市润隆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1000051 23811103,票面金额人民币20万元,出票人:安庆市殷记徽味食品有限公司,付款银行:浦发银行安庆分行,收款人:上海绿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上海浦发银行安庆支行,出票日期:2015年3月16日,到期日为2015年9月16日,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9日
方文祥:王义珍申请执行你及杨庆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已委托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你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东新村56幢505室房屋(产权证号:东029197)进行价值评估,确定总价值为人民币59.8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宝孚(2015)估(房)字第231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或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提出,同时缴纳复核费用,逾期不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不交复核费用,本院将以此评估价值为保留价委托相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届时将不另行通知,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