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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10-20 10:5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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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永松:本院受理原告徐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1777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
郑贤凤、焦燕燕:本院受理原告陶学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942、0394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
秦松:本院受理的昂正祥、秦宏申请执行(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158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拍卖机构选择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定拍卖机构的时间地点为本通知送达之日后的下周二下午3时,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楼摇号大厅进行,届时你可到场见证。逾期,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秦松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南梁小郢房产(产权证号:房000850号)依法进行司法拍卖。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
李维川:本院受理安徽省安庆市华茂中辰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观民一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
张青: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周继红与被上诉人刘强、张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一重终字第00008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
吴晶、许爱斌:本院受理原告汪会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一初字第007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
曹义早: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鑫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海口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
吴尚灿、杨芳: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吴尚灿、杨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观民二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
虞立军:本院受理原告陈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观民一初字第003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
江锡九:本院受理原告陈培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观民一初字第006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
房屋权属登记公告
(2015005)
朱广居同志:申请人史振艳持我局2006年1月25日核发的房地权潜梅城字第3201号《房地产权证》(登记号20060083)和潜房梅城私共字第0046号房屋共有权证以及你与申请人史振艳2010年7月3日双方签订的售房协议和收条,于2015年9月30日向我局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查,上述共有房屋坐落在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梅城镇舒州东路。2005年12月23日,你与申请人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时为共有房屋所有权人,2010年7月3日你与申请人对上述房屋所有权签订了分割协议(售房协议)并出具收条收取售房房款。现经我局多次通知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第7条之规定,予以公告。如有异议望你在公告期三十天内,向我局递交书面申请,逾期我局将依法为申请人史振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特此公告
潜山县房地产管理局
2015年10月20日
公  告
合肥飞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梁志飞、方宇、黄友珠、吕浩、顾朝君、李菊、丁银芝、姚利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八案,因你单位未依法参加仲裁活动且已停业,本委已依法缺席裁决。因无法查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蜀劳裁字[2015]415、416、417、418、419、420、421、422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裁决系终局裁决,你单位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联系电话:65597684。
特此公告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0月20日

茆家应、张世育:本院受理原告李凤翔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55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
沈井刚:本院受理的安徽省金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该公司要求你支付物业管理费49696.90元、违约金8026.78元、水费182.78元、电费1832.0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
阮怀东、程家芝:本院受理的安徽鑫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阮怀东、程家芝典当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鑫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2014)庐民二初字第00905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阮怀东、程家芝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委托安徽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阮怀东名下位于合肥市杏花村镇桃花园社居委大三景西区移民安置区2幢12号房产(产权证号:庐014759号)进行评估,已作出皖安和房地估报字[2015]095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12.82万元(单价:4951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庐执字第0011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本院(2015)庐执字第00118号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
王学峰、合肥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孙科、孙宏霞、孙明芝:本院受理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学峰、合肥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孙科、孙宏霞、孙明芝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03、00604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
万和贵:本院受理的原告闪电云与被告万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闪电云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及时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其中2万元从2014年1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月以2%付息,计0.84万元,8万元从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9月16日止,月以2%付息,计3.36万元,合计4.2万元(已付利息2个月),此后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月以2%付息,本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
合肥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学峰、秦睿: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1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63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
中太建设集团中奕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中奕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安徽省徽商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3360508.3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2598882.108元(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2015年7月31日,之后顺延至款清息止);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中太建设集团中奕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本院据此作出(2015)庐民二初字第01844号民事裁定书。后中太建设集团中奕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不服裁定,提出上诉。现你方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15)庐民二初字第01844号民事裁定书、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期满后本案将移送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
郝琢: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险纠纷一案,请求判令你支付理赔金额31547.62元、逾期保费3377.56元、违约金12808.33元并承担诉讼费等(具体内容详见诉状)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
张修芳、祝泽标: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忠与被执行人张修芳、祝泽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新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修芳持有的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的53897股股权(股权账号:P000000766,股权代码010032)予以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为140670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皖新评(2015)88号评估报告书、(2015)庐执字第00392号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2015)庐执字第00392-2号执行裁定书和(2015)庐执字第00392号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书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

刘顺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甲甲诉被告刘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53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甲甲货款185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
史文联: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
吕建伟、李晏:本院受理毛跃武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04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
安徽斯维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洪国利诉被告安徽斯维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06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
谢梅婷、王可可: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你们名下位于合肥市濉溪东路99号侨康苑15幢506室(产权证号:合产110025355)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屋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皖新房估报字[2014]第281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房产评估价格为525710元(单价为7586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
李家敏、张元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诉被告李家敏、张元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08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家敏、张元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余额370650.5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9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770元,则原告负担300元,被告李家敏、张元栋负担847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
王淑军、周鑫、宣城市利华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华转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9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
孙肖富: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普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所购买的ZX270-3型日立挖掘机(机号:AWWC100297)进行评估,确定价格为135300元。现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或上述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
万家宝:方军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本院依法委托安徽财苑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你名下的位于本市和平花园6幢103室及万科金城华府3栋1203室两套房屋进行评估,确定价格为796400元和2552100元。现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或上述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
程志斌、黄琳、钟建:本院受理的原告吴伟诉被告程志斌、黄琳、钟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
孙汉卿:本院受理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汉卿、合肥皖力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2014)长执字第00219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确定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60万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通知你们在公告期满后的第5日下午3时在长丰县人民法院采取抽取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如不按时参加,不影响本次工作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
陆军:本院受理刘宝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20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
杜军: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周典庄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你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包公大道755号园上园19幢605室房产价格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831000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瑶执字第00473号执行通知书、(2015)瑶执字第00473号执行裁定书、安华房估报字[2015]第378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或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此房产,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
韦海波:本院受理原告刘光宏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68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
王斌、吴喜连:本院受理原告周春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67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告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
长丰蓝宝玫瑰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成霞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317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长丰蓝宝玫瑰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成霞借款70000元及违约金14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成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1920元,由被告长丰蓝宝玫瑰园有限公司负担1870元,原告刘成霞负担50元。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
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孔培祥、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平:本院受理原告范飞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第0387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850500元,利息2250372.7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7月13日,此后的利息计算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被告款清之日止),合计7100872.724元;2、被告孔培祥、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平对被告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
樊宗玉:本院受理的原告田荣珍诉被告樊宗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樊宗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田荣珍代偿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5年5月13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田荣珍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7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
施维芹: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苏诉被告施维芹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徐苏与被告施维芹离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6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
刘强、合肥市宏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刘光曙:本院受理原告黄先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其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月2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
刘勇:本院受理的合肥江南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19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