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丽、林松磊、黄林、安徽起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交换通知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林丽偿还借款本金800000元,利息363374元(利息自2013年6月28日暂计算至2015年6月20日,款清息止);2、林松磊、黄林、安徽起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程小明:原告罗卫明诉你与詹异敏、合肥尚娜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詹异敏、合肥尚娜商贸有限公司、程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一次性偿还原告罗卫明借款417469元及利息(利息以417469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起算至实际付清借款止,按月息2分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罗卫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280元,减半收取5140元,由罗卫明负担,2000元,保全费3760元及其余案件受理费,合计6900元由被告詹异敏、合肥尚娜商贸有限公司、程小明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1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安徽省建青粮食仓储设备有限公司:原告合肥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解除原告合肥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建青粮食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供需合同》;二、被告安徽省建青粮食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合肥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预付款1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合肥恒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支付自2014年4月10日至实际返还预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损失。案件受理费1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30元,由被告安徽省建青粮食仓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8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孙涛、仝大香: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7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孙涛、仝大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51616.17元及逾期利息(2012年2月26日之前的利息为9259.43元,后期利息以151616.1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为计算标准至款清之日止,并以保证金30500元冲抵利息,多余部分冲抵本金。)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被告孙涛、仝大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鲍大海、王君:本院受理原告季宏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黄求根、刘光平、夏伦柱、许文如、邓左传、邹传玲、夏明圣、方绪齐、彭立跃、夏明珍、夏伦好: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200号、第00202号、第00203号、第00204号、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殷世友、刘翠兰、殷宏圣、郭立兰、卫东平、李凤琴: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0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任禄稳、周玉云、涂志平、卫尤群、许全宏、刘宜凤: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汪朝宇、王立菊、赵官来、陆立勤、赵官斌、郑贤爱、梁先德、张家聪、李小胜、汪朝芝、王立安、赵海峰: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142号、第001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董贤春、解林芝、颜安、朱翠莲、张守映、董永梅: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2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因被执行人童玉柱无法联系,现债权已经注销,抵押权已灭失,现予以公告作废。
房屋他项权证号:合包250044600所有权人童玉柱、抵押权人合肥通宝典当有限公司、房屋坐落合肥市美圣路399号望湖城桂香居-福桂苑1幢1502室、抵押期限2012-9-12至2012-9-11-12、抵押金额200000元。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张妙然、陈世斌、车传英:申请执行人马应根、张俊梅、高茹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三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15)肥西执字第01200号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书(评估价格为28.63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报告有异议,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交纳评估费,逾期未提出,即视为无异议,且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项财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张玉:本院受理随东彬诉张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随东彬货款104496元并支付利息(以104496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随东彬其他诉讼请求。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樊明刚:本院受理原告李定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06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管怀宽、阮萍:本院受理原告许祖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8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万丽平、方晋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化浩宇与被告万丽平、方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化浩宇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万丽平、方晋峰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二、万丽平、方晋峰支付借款利息及逾期违约金20万元(按月息两分计算,从2014年4月23日起计算到2015年7月20日,并计算到实际支付之日止)。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2月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合肥杨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阮永明、阮志标:本院受理的原告宋德斌诉被告合肥杨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阮永明、阮志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宋德斌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合肥杨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偿还宋德斌借款780万元及利息1931237元(自2014年4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6月17日,此后按照年贷款利率5.1%的四倍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阮永明为合肥杨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阮志标为合肥杨缘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2月1日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因你公司与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你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行初字第00080号案件的参加诉讼通知书、行政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至本案开庭审理前一日。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李庆龙、缪忠道:本院受理合肥祥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李庆龙偿付合肥祥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本金187204元及利息(月利率按1.77%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为50366元),缪忠道对李庆龙上述欠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李庆龙偿付原告管理费用45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戴志新:本院受理的原告傅春生诉被告戴志新、腾茂喜、彭怀、秦文辉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傅春生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戴志新、腾茂喜双倍返还原告傅春生定金共计15万元;(2)被告戴志新、腾茂喜赔偿原告利息损失429.7元,以7.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5年7月8日暂计算至2015年8月17日,以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被告彭怀、秦文辉对上述所有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2月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孙惠丽、袁传全、王庆、汪明明: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孙惠丽、袁传全、王庆、汪明明信用卡纠纷五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325、01326、01327、01329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李娟、何剑、纪敏、周业华、张崇丽、马莹莹、王忠武、季汝才,林燕: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72、01575、01580、01570、01571、01573、01579、01574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滞纳金等,其中利息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丁世胜(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4811022210):本院受理原告刘蓉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刘蓉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丁世胜赔偿刘蓉医疗费2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交通费1500元、误工费18308元、护理费17238元、营养费5070元,合计为53556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2月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陈建坤:本院受理张秀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424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被告陈建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秀红货款24万元及利息20330元(暂计算至2015年6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顺延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蔡俊、傅丽:本院受理的原告蔡二保与被告蔡俊、傅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蔡俊、傅丽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36000元(从2013年7月20日起以同期银行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5年7月20日的数额,其后仍以该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2、被告蔡俊、傅丽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蔡侠、郭炳军、孙宏斌、胡苏娜:本院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1215、1216、1217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判令你们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息,其中利息按借款合同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林蔡珠、余新文: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1225、1226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判令你们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及利息滞纳金,其中利息滞纳金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合肥瑞龙建材有限公司、杜梅、杜志伟、丁乃运、丁哲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合肥瑞龙建材有限公司、杜梅、杜志伟、丁乃运、丁哲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11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张天龙、朱晓凤: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钟楼支行诉被告张天龙、朱晓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07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许成超、王秀芳: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谢鹏: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王岳峰:本院受理原告王圣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63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胡国文:本院受理原告王圣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63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姜治:本院受理原告袁贵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邹亨定、陆俊松:本院受理原告李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陈祥船、吴化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与你们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合肥紫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红星、王燕:本院受理原告武文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合肥紫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文群借款本金人民币6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本金630000元和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3月27日计算至付清时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夏胜、徐盼盼:本院受理原告武文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夏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文群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本金90000元和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3月27日计算至付清时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韩传三: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韩传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截止2015年2月15日拖欠租金706163.4元和逾期利息209274.85元(之后的逾期利息按照拖欠本金706163.4元和年利率18.93%,从2015年2月16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佟保青:原告胡舒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佟保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胡舒林借款150000元及其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4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胡舒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300元,由被告佟保青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3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佟保青:原告何海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佟保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何海香借款19700元及其利息(以197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4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何海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佟保青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3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张塘、胡开芝、张南山: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张塘支付原告租金272304.79元及逾期利息51102.47元(暂计至2012年10月8日,之后以272304.79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至款清之日),共计323407.26元;2、被告胡开芝、张南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樊华:本院受理原告许成忠、郑书银、张家平分别诉你及被告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蒋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唐慧诉被告蒋建国离婚纠纷一案,唐慧起诉要求与蒋建国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依法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并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损害赔偿金30000元、补偿金50000元,依法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36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吴少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琴建材经营部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865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吴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琴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2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4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2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廖义、王勤;方必贵、周先梅、程琳、周典贵;吴燕飞、陈亚、孙胜柱、牛晓洁: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3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方吉锁、吴玉玲、楚少芝、张家宝、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周茹与被告方吉锁、吴玉玲、楚少芝、张家宝、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吉锁、吴玉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周茹借款本金900000元,并支付原告周茹律师费15000元、逾期还款利息214020元(自2015年3月26日起的逾期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900000元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周茹就位于合肥市胜利路中环国际广场1302-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合产315229号)就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就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周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2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方吉锁、吴玉玲、楚少芝、张家宝、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黄业泉、倪广琴、谷荣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侯嘉祥诉被告黄业泉、倪广琴、谷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侯嘉祥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倪广琴、黄业泉共同偿还所借原告侯嘉祥人民币本金465000元,及以此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以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的利息,被告谷荣华承担其中人民币200000元的连带偿还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2月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方吉锁、吴玉玲、张家宝、楚少芝、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轩与被告方吉锁、吴玉玲、张家宝、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方吉锁、吴玉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轩借款本金175万元及逾期利息374179元(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付清止的逾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顺延计算);二、被告方吉锁、吴玉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李轩律师费2万元;三、原告李轩对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五洲商城D区3幢133、117号A;3幢一层134、135号(权证字号:房地权瑶字第053613、076963、067388、060213号)、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名人御苑2幢1102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039488号)的房产在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被告方吉锁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驳回原告李轩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洪正安、江洁: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韵诉被告洪正安、江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韵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洪正安、江洁立即偿还杨韵借款434000元,利息48000元(计算至2015年7月20日,以后按月息2分计算至洪正安、江洁实际还清之日);(2)本案的律师代理费27000元由洪正安、江洁承担;(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洪正安、江洁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2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盛祥云:本院受理阮怀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本院受理的合肥市第八中学申请认定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桐城路173号8幢301室房屋、徽商银行五年期国债(账号:1021601013000209279)2万元及收益、兴业银行天天万利宝理财产品(账号:499040126201953027)10万元及收益、中信银行(账号:6226962300345895、6226902302830437)银行卡内存款、抚恤金28952.9元为无主财产一案,依法对上述财产发出认领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如果无人认领,本院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合肥市长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安徽浙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温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晓秋、陈建、林秋田、安徽三联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安永信财富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两案,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黄伯兰、孟玉雷、孟祥喜、孟军:本院受理的原告顾家涛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长民一初字第01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伯兰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顾家涛货款281100元;驳回原告顾家涛要求孟玉雷、孟祥喜、孟军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67元由黄伯兰负担,公告费由原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公 告
历德红:本委受理的你与安徽皖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第0198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5年10月21日
公 告
合肥港汇置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你公司与钟传锐(案号:2015合仲字第0404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各案件的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附举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和1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5年10月21日
李艳妮、彭其圣: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恩才与被告李艳妮、彭其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艳妮、彭其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恩才借款本金1100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强晓刚、罗雪青、盛林、苏州强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0945、009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罗勤富: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勇、徐亮分别诉你及被告安徽东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两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余达国、望江宏达塑钢门窗有限公司、安徽省恒风塑钢型材有限公司、望江嘉源针织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啸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张燕凤、汪敏、朱海燕、陈红英、王伦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安庆市润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严泽平、江爱霞、安庆市飞鸿农资有限公司、瞿成飞、周黄荣:本院受理原告池州市银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2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合肥市明胜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伟诉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詹寿兵、李运林、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合肥市明胜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汪恒、王德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被告汪恒、王德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0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求你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借款本金1774621.06元和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的罚息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汪斌、王家琼: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飞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飞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立顿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王开平、陈章琴、王开群、陈章锁、黄守全、汪斌、汪华、吴玉翠、苏娟、王家琼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025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
罗凤萍、许静、许文鹏、何翠华、黄启书、陈安金:本院受理原告陈国群诉被告罗凤萍、许静、许文鹏、何翠华、黄启书、陈安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