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本院在执行张莉、雷忠申请执行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瑶执字第01946号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案件所涉及评估、拍卖的你在星海世纪广场C座908室房屋内的物品的价格评估报告,该报告由安徽华鹏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被评估的物品市场价值1.60万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十日内向本院或作出评估报告的评估公司提出复核论证,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逾期本院将以评估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被评估财产,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3日
彭洋:本院受理原告陈仁礼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长民一初字第009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3日
周章勇、李仲翠:本院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宋自兰与周章勇、李仲翠、宋俊松、周菊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通知书及拍卖执行裁定书。你们所有的合肥滨湖世纪城春融苑9-2504室房屋一套经肥西双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格为65.47万元,如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可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60日起,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3日
马恒成、吴宏莲:本院受理原告汪家芝诉被告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补充证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3日
罗东升:本院受理原告陆建兵诉被告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30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3日
宣金民:本院受理原告唐玉霞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3日
单啓民:本院受理原告周超诉被告单啓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13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3日
唐泳:本院受理原告陈燕诉被告唐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21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3日
公 告
余云俊:我委受理田树华与你房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委作出的(2015)阜仲字第107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阜阳仲裁委员会
2015年10月23日
清算公告
来安县兴鑫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号:341122000032940)经股东会决议终止营业、注销,现已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郑长秀、朱兴余组成,郑长秀任组长。请有关债权人于此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到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联系电话:13955027811;联系人:郑长秀 ;地址:来安县汊河镇相官104国道线东侧。
来安县兴鑫商贸有限公司
2015年10月23日
公 告
沈永萍(身份证号码340111197609093046):我委受理的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原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与你就委托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第0138号、(2015)合仲字第0139号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5年10月23日
遗失声明
▲个体工商户李坤营业执照遗失,注册号341221600186850,声明作废。
▲王米琪编号P340353533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作废。
▲高俊林(身份证号342122196902280410)他项权证遗失,他项权证号:2000358,声明作废。
▲皖KBB552车牌照遗失,车主张玉梅,声明作废。
▲王保朝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九狮水岸旭日湾A2-205房产证遗失,声明作废。
宣金民:本院受理原告汪德玲诉被告宣金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04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3日
陆中景、陆勤标:本院受理(2015)包民一初字第02028号原告陶方清诉被告陆中景、陆勤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3日
陈银芳:本院受理原告陈才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341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3日
张承、朱晓燕:本院受理原告杜魏诉被告张承、朱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23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3日
许东、万双灵: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滨湖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东、万双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2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3日
顾静: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滨湖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顾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0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3日
黄铁峰、梁彩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滨湖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铁峰、梁彩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0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3日
王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滨湖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0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3日
缪伟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滨湖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缪伟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0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3日
丁善海: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滨湖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善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0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