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刘青、许文霞、周先萍、刘光文、吴华芝、刘光曙、王立翠:本院受理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垫付的赔款9845501.7元,垫款利息679339.5元(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1月10日暂计算至2015年5月28日,款清息止),并承担律师代理费用4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对诉讼请求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7日
俞春锋、张李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俞春锋、张李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7日
杨书会: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庆保诉被告杨书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庆保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杨书会偿还原告杨庆保借款本金2万元;(2)被告杨书会支付借款利息(按法律规定计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2月9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7日
汪玲玲: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效敏与被告汪玲玲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效敏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34665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7日
王存鑫、王恒国、王枫:关于卢继翔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8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卢继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7日
许爱华:本院受理原告姚圣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姚圣梅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许爱华偿还姚圣梅借款人民币30万元整,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清息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2月1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7日
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张百庆、潘桂清:关于合肥市兴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3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7日
吕德林:本院受理的原告韩玉梅与被告吕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玉梅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叁万元人民币款清息止并承担诉讼费。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7日
方敏、赵娣:本院受理的原告顾小军与被告方敏、赵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顾小军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方敏、赵娣共同返还顾小军借款本金374650元及利息暂计算27538元;2、方敏、赵娣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7日
宋杰:本院受理原告陈群诉被告宋杰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准予原告陈群与被告宋杰离婚;2、婚生子宋玟琪由原告陈群抚养,被告宋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自2011年3月起至2015年4月的抚养费24000元,之后抚养费自2015年5月起于每月的20日前按每月800元标准支付至婚生子宋玟琪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陈群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7日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博诉被告安徽企联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将登于2015年9月15日安徽法制报第2版的“安徽企联新农村建筑投资有限公司”更正为“安徽企联新农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7日
陈珠明、何洪娇:本院受理原告朱丽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7日
安徽天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池州中翔置业有限公司、孙香华:本院受理原告吴松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7日
甄勇: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与甄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2012)庐民二初字第0029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甄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委托江苏博文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甄勇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凤阳路南三角线菜场4幢404室房产进行评估,已作出苏博房估字[2015]第1033号房地产评估报告,该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65.21万元(单价:7036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送达本院(2013)庐执字第0047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本院(2013)庐执字第00471号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7日
宋中玲、崔燕军、张翠云、金常华、周芝芸:本院受理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与宋中玲、崔燕军、张翠云、金常华、周芝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申请执行(2012)庐民二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委托江苏博文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金常华名下的位于肥东新城区聚龙阳光都市花园4幢205室房产,崔燕军名下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包公学府花园14幢507室房产进行评估,已作出苏博房估字[2015]第1034、1036号房地产评估报告,其中金常华名下的位于肥东新城区聚龙阳光都市花园4幢205室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50.90万元(单价:5521元/平方米),崔燕军名下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包公学府花园14幢507室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74.24万元(单价:5788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送达本院(2012)庐执字第00724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本院(2012)庐执字第00724号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7日
潘峰、万凤云: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你们名下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华都城市花园42幢604室(产权证号:肥东041701)及车库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屋、车库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做出皖新房估报字[2014]第27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上述房产及车位评估总价为723668元(604室单价为6756元/平方米、车库单价为2500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7日
杨涛: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九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涛买卖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705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安徽九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涛于2014年10月19日签订的《厨房设备采购安装合同合同书》于2015年1月26日解除;二、被告杨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九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货款3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1.87%标准计算到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安徽九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7日
杨坤、杨孝岩、章慧:本院受理原告周成林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501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周成林支付代偿款20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1日起;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6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杨孝岩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周成林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7日
黄定宝、张新兰、梁坤、六安市裕安区新区供销合作社、安徽天歌鹅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肥雁商贸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永红液化气站:本院受理杨松柱申请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六裕执字第01153号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到本院联系办理有关本案的评估、评估报告的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7日
黄晓伟: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2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7日
潘国松:上诉人顾菁因不服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176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状内容:请求撤销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1761号民事判决,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方敏对上诉人的起诉,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可自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答辩状,逾期本院将案件移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7日
潘国松:上诉人顾菁因不服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177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状内容:请求撤销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1770号民事判决,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王耀宇对上诉人的起诉,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可自送达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答辩状,逾期本院将案件移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7日
刘永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鑫强徽幕墙材料有限公司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40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永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鑫强徽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款项26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7日
陈云、晏国明、合肥湘电长泵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黄山润鑫置业有限公司、合肥市慧森置业有限公司、陈云、晏国明、合肥湘电长泵销售有限公司、吴淑、管康、李挺、李磊、合肥市怡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市南山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起诉要求判令: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一黄山润鑫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东银(93)2014年固贷字第000001《固定资产贷款合同》;2、被告一黄山润鑫置业有限公司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万元、利息和复利255.381万元(详见计算清单,从2014年6月13日起暂算至2015年6月13日,款清息止)、违约金300万元、并承担律师代理费用3万元;原告对于被告一黄山润鑫置业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及在建工程“天润佳苑”项目销售款享有优先受让权;3、被告二对于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对于被告二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让权;4、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一对于被告一的债务在各自担保的最高额度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本院定于2016年1月18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7日
黄万能:本院受理安徽瑞泰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5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7日
公 告
刘卫东:本委受理的你与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第0374号组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满第10日下午4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5年10月27日
公 告
刘卫东、彭玉琼:本委受理的你与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第0375号组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满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5年10月27日
公 告
合肥市庐阳区卓怡阜阳路鞋店:本委受理许立新诉你单位因差额工资、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年休假、加班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因现在送达,你单位没有明确办公地点,电话通知也未上门领取,经本委邮寄送达被退回,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3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签收,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6年1月13日上午9时半在合肥市金寨路与环城路交口322号308巷北侧庐阳区人力资源市场大楼620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请届时到庭,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0月27日
公 告
合肥普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袁所学、高敬福、李风云、肖玉兰、尹贵平与贵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并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因贵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现本委对袁所学、高敬福、李风云、肖玉兰、尹贵平的仲裁请求依法已作出裁决,望贵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至2015年11月13日内前往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签收裁决书,逾期未签收将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0月27日
公 告
安徽青云服饰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江永凤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1份、证据材料1份(21张、光盘1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答辩书及证据材料1份(45张),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1月11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按缺席处理。(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0405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0月27日
解散公告
安徽湛蓝汽车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341300000111991(2-2);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现已成立公司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司发布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地址:安徽宿州市金泰五路西侧金江三路南侧
联系人:江向东
电话:18225577285
2015年10月27日
遗失声明
▲本人孟堃遗失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编号155执行公务证一本,编号包法173工作证一本,声明作废。
▲安徽徽都律师事务所郭治龙遗失13401200810142740号律师执业证,声明作废。
▲合肥强振养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340100001183863(1-1))遗失,声明作废。
▲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名称:安徽弘邦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勇,登记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税 字 : 340104598664388 号,税务登记证副本丢失,声明作废。
张多云(曾用名张云)、周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瑞泰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及李祖忠、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1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7日
张昌伟:本院受理原告汪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昌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汪健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5月4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7日
吴从鹏:本院受理了原告张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123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7日
张剑锋:本院受理原告徐增文诉被告张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剑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徐增文借款685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7日
赵伟: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62931.57元及逾期利息68478.58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7日
陈志武:本院受理原告孟庆纯诉被告陈志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7日
屠新杰:本院受理的原告屠丽颖诉被告屠新杰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7日
金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诉被告潘东、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潘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已裁定驳回被告潘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3562-1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被告潘东不服本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7日
潘春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乾通投资有限公司诉你方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164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潘春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乾通投资有限公司偿还代垫银行借款本息合计529959.89元、保险费13770元、利息(以543729.89[529959.89+1377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违约金5万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7日
王胜勇、施晓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王胜勇、施晓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贷款本金199999.39元及利息15328.32元,合计215327.71元(利息及逾期罚息计算至2014年10月29日止)之后利息顺延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催款所支付的律师费9600元;3、判令被告以其提供的合肥市合裕路化工厂南侧1幢203室的抵押物优先清偿上述各项款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