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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10-29 10: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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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贵林、安徽省联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董照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黄德伟、安徽梓萌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蜀民二初字第009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郭西省、于安善:本院受理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月27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王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197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合肥市力兴电力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琼诉被告合肥市力兴电力设备贸易有限公司、陈勇、马红、束旭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490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覃秀清:本院受理原告甘民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申请人湖北罗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1000051 23810403,票面金额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安庆海蓝物资有限公司,付款银行:浦发银行安庆分行,收款人:怀宁上峰水泥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交通银行安庆支行,出票日期:2015年3月3日,到期日为2015年9月3日,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安徽思创制罐集团有限公司、霍山县衡鑫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张磊、汪国枝、刘阳、陈礼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合肥永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新桥物流有限公司、合肥永春货运有限公司、合肥永春快运有限公司、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阮永春、吴德凤、刘光曙、王立翠、刘青、许文霞: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安徽合肥皖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执字第01303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邱波、袁伟伟: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偿款358872.49元;两被告支付原告延迟付款违约金32298.52元(自2015年2月28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8月28日,以后实际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详见附件计算明细);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后续担保费28000元(自2014年12月27日计算至2015年2月28日);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0元;两被告在抵押范围内对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抵押担保付款责任,且原告有权对被告(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合庐字第130000834号)房产折价,或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明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靓影商贸有限公司、 张志能、董慧玲、程爱华、董明、伍晓玲、杨军明、刘晓丽、刘家志、曹志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合肥皖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26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期满后本案将移送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巫亚敏、骆彩英、安徽弘毅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31日签订的《人民币抵押贷款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5年4月15日解除;二、被告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4561408.76元、违约金136842.26元并支付罚息44708.33元(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5月29日,之后罚息按年利率7.4%上浮50%的标准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自2015年5月3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0万元。四、被告巫亚敏、骆彩英、安徽弘毅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中被告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03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5703元由被告安徽弘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巫亚敏、骆彩英、安徽弘毅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市三联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孔培祥、陈秀华、杨明钧、孔丽娟:本院受理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令:1、被告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4123768.36元并支付利息124776.85元、罚息28942.75元、复利1239.19元(其中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9日,之后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该行为实现债权的律师费10万元。3、被告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祥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宣城市三联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孔培祥、陈秀华、杨明钧、孔丽娟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陈建坤: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庐阳区齐武木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5) 庐民一初015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陈仁民: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斌诉被告陈仁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2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仁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14800元(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4日起按照月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至2015年4月23日,自2015年4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标准暂计至2015年5月23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被告陈仁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斌律师费12000元;三、驳回原告李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陈建华、合肥华胜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陈建华、合肥华胜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协议》;2、被告一次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35856元,利息47763.73元、罚息326037元、违约金28190元等共计401991元(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以后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按2015年9月1日生效的司法解释执行,利随本清),合计1137847元;3、被告二对被告一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24045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王家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张召田、程素玲:本院受理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起诉至我院,要求你们共同向其支付截止到2013年10月30日的垫付款408904.5元及利息107024.66元(截止到2015年7月20日,后期利息以月利率0.9%按合同约定至款清止),合计515929.16元及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174号的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刘林:本院受理原告张晓玉诉被告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晓玉起诉要求刘林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66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自2013年9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后期顺延计算至刘林还清借款之日止),依法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71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康含: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05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合肥紫气东来商贸有限公司、黄山南糖日用品有限公司、凌志标、叶菲: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黄山喜阳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黄山喜阳阳贸易有限公司、合肥紫气东来商贸有限公司、黄山市晨旭贸易有限公司、黄山市民洲纸业有限公司、黄山保强节能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黄山南糖日用品有限公司、凌志标、叶菲、张恒斌、徐惠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喜阳阳包装公司偿还原告贷款39808362.43元、利息2155539.51元(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4月10日和2015年8月4日,此后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律师费用130000元,以上合计42093901.94元;2、原告对喜阳阳贸易公司的抵押财产在第一条诉请数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喜阳阳贸易公司、民洲纸业公司、晨旭贸易公司、保强节能公司、张恒斌、徐惠芬对喜阳阳包装公司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民事裁定书的主文是:准许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撤回对合肥紫气东来商贸有限公司、黄山南糖日用品有限公司、凌志标、叶菲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刘世忠、王良风:本院受理原告李照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3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黄林、王方艮: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青年路支行诉被告合肥东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陈学松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29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安徽省蓉建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蓉森林业有限公司、杨宝凤、朱逸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诚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蓉建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蓉森林业有限公司、被告杨宝凤、被告朱逸新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民二初字第003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安徽省蓉建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蓉森林业有限公司、杨宝凤、朱逸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诚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蓉建生态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蓉森林业有限公司、被告杨宝凤、被告朱逸新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民二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唐卫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唐卫国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唐卫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26476.14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5年1月8日,之后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2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王路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王路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路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57571.08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5年1月5日,之后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2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施光锋:本院受理原告江明华诉被告施光锋、章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25000元,支付逾期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判决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韦秀全:本院受理原告王正稳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344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肥东县人民法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公  告
胡建荣:本会受理申请人天长市天逸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应诉通知书》、《滁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滁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6年1月29日下午2时30分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政务新区西楼110室)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5年10月29日
公  告
安徽中招快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蔡曼玲、朱小琳、张王雷、张成茂、陈丹丹、齐骏青、赵士美、褚诗姣、周雅、王莉莉、周海燕、潘萍、聂俊峰、李岩、邱培旺、余姚、钟婷婷要求你单位支付拖欠工资一案,并分别于2015年8月31日上午、2015年10月15日下午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且经本委邮寄送达无人签收,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202-1、202-2、202-4—202-15、299-301号仲裁裁决书,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0月29日
公  告
安徽佳诚有机农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合肥市庐阳区三十岗乡东瞿村民委员会与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第0437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附举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和1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届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5年10月29日
遗失声明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宿州市曹村镇营业部,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341300500001348(1-1),声明作废。
▲合肥强振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广正,注册号:340100001183863)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声明作废。

南陵县昌元印刷有限公司、徐昌来、吴克来:本院受理合肥华越纸品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3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季琼:本院受理原告李晓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晓东与被告季琼离婚;二、驳回原告李晓东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李辉、李云鹏:本院受理原告宋广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长民一初字第005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宋林:本院受理原告孙怀光诉你及濮正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宋林、濮正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孙怀光借款本金44.21万元;二、驳回原告孙怀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300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合计13820元,由孙怀光负担4422元,宋林、濮正凤共同负担9398元;公告费800元,由宋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王可可:本院受理的原告谢梅婷诉被告王可可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谢梅婷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6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张立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张立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01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陈满: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陈满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唐泳:本院受理原告汪本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唐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汪本洪借款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唐泳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唐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合肥市斯特郎建材有限公司、朱幸福:本院受理原告何云飞诉你们及洪厚银、杨经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合肥市斯特郎建材有限公司、朱幸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何云飞借款本金85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85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洪厚银、杨经发对合肥市斯特郎建材有限公司、朱幸福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洪厚银、杨经发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合肥市斯特郎建材有限公司、朱幸福追偿;四、驳回何云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893元,由合肥市斯特郎建材有限公司、朱幸福、洪厚银、杨经发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合肥市斯特郎建材有限公司、朱幸福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杨连喜、徐华、李长征:本院受理原告中盐安徽红四方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及答辩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
彭家明、赵聪丽: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彭家明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濉溪路168号新天地广场8-2310室房产(产权证号合庐130041906)进行了价格评估,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皖中信房估字[2015]01942号评估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254.58万元。如对上述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如果你们对本次评估没有异议,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第三个星期二下午3时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大门诉讼调解服务区随机抽取拍卖机构;如有异议,时间另行确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