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哈尔滨轴承集团合肥销售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08951-7)、还海涛(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6196811170032)、柳艳萍(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670408392X)、王树博(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6197612020036)、刘琳(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6197605291428)、哈尔滨轴承集团(南京)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237502-0)及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435号桂馨苑A幢107室(产权证号:合中001940,建筑面积:276.86平方米)的利害关系人:
本院立案执行的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由于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同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还海涛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435号桂馨苑A幢107室(产权证号:合中001940,建筑面积:276.86平方米)房屋一套并已委托评估,现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
1.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皖中信房估字[2015]0176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3906800元。
2.如对上述房屋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请你们在接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
3.如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还海涛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明光路435号桂馨苑A幢107室(产权证号:合中001940,建筑面积:276.86平方米)房屋一套。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30日
魏红松、魏多凤、杨双鹏、程艳红、魏峰、曹勇、程薇: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魏红松、魏多凤、曹勇、程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749999.99元并支付利息91096.17元、罚息218716.88元、复息9959.65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5年3月9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魏红松、魏多凤、曹勇、程薇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被告杨双鹏、程艳红名下位于合肥市黄山西路维也纳森林小区B-27幢102室(权证字号:房地权蜀字第043828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三、被告魏峰对本判决第一项中魏红松、魏多凤、曹勇 、程薇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5600元由被告魏红松、魏多凤、杨双鹏、程艳红、魏峰、曹勇、程薇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30日
安徽省兴利物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项书传、李忠芳、项楠、徐璐: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30日
安徽广力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肥正泰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朱化佐、朱巧平、姚磊、侯桑娜、侯建枢、朱琼艳:申请执行人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广力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肥正泰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朱化佐、朱巧平、姚磊、侯桑娜、侯建枢、朱琼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二初字第00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姚磊名下位于合肥市马鞍山路与九华山路交口世经阳光花园紫阳苑B-2栋111室及地下室(房地产证号合包150052649号)进行评估,其评估价为424.51万元。现向你们送达安徽国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皖国华评(估)字第201509035号评估报告和本院(2015)合执字第00334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30日
合肥正泰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广力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朱巧平、侯建枢、姚磊、侯桑娜、朱化佐、聂忠富、周晓君:申请执行人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正泰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广力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朱巧平、侯建枢、姚磊、侯桑娜、朱化佐、聂忠富、周晓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合民二初字第00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聂忠富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万家银座广场2901室、2902室、2903室(房地产证号为合产110024488号、合产110024485号、合产110024490号)进行评估,其评估价为2633054万元。现向你们送达安徽省金和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皖金和房估字-20150811-2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本院(2015)合执字第00335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30日
彭峻、李红:本院受理原告费瑞宏诉被告彭峻、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30日
彭峻:本院受理原告费瑞宏诉被告彭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30日
钟卫明:本院受理原告史常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305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30日
夏登贵:本院受理原告段玲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309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30日
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孙丽丽: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不服本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的上诉请求为:1、依法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改判被上诉人孙丽丽、卞新梅对合肥凯美瑞石业有限公司应偿还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30日
郑金学、张元兰、马振山: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郑金学、张元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803444.98元及违约金371270.78元(该违约金暂计算至2015年3月30日,逾期仍未支付则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370元,公告费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郑金学、张元兰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1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30日
杜越天、合肥森茂农牧有限公司、罗声赋、朱启全、安徽博西电气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张淮伟:本院受理原告程永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3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30日
黄宏保: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为:被告黄宏保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526380元、违约金575070.15元(2015年3月10日后的违约金,以52638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710元,由被告黄宏保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黄宏保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30日
尚昌俊、张维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守宝诉被告尚昌俊、张维芳、周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尚昌俊、张维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方守宝借款本金50万元,支付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8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方守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20元,公告费400元,计10920元,由被告尚昌俊、张维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30日
尚昌俊、张维芳、周吉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守宝诉被告尚昌俊、张维芳、周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尚昌俊、张维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方守宝借款本金1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3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清时止);二、被告周吉云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方守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7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方守宝负担2900元,由被告尚昌俊、张维芳负担21850元;公告费800元,被告尚昌俊、张维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30日
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鲜易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30日
马剑、汪玉兰: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太湖路支行诉被告马剑、汪玉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30日
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汤海诉被告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30日
郑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无限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30日
张志艮:本院受理原告陈有传诉被告张志艮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30日
刘军、合肥徽梓源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许梦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12189元;2、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共计3297元(注:该利息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5年9月10日,以后产生的利息仍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请法院一并判决支持);3、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30日
王少凯:本院受理原告李庆伟诉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3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少凯、胡飞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庆伟各项损失310334.4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30日
王国爱、郭艳芹:本院受理原告唐正国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爱国、靳艳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唐正国货款7770元;被告靳艳峰、郭艳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唐正国货款7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30日
张锐:本院受理原告陈明江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明江11724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30日
张广虹、黄炳三、金光玲、刘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广虹、黄炳三、金光玲、刘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二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30日
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蒋玉祥:本院受理的原告黄翠霞诉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蒋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翠霞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并判令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689805元(从2014年12月9日暂计至2015年8月4日,自2015年8月5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计至款清日止);(2)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517500元,并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18万元;(3)蒋玉祥承担保证责任,对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前述全部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2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30日
罗兴顺: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瑞东与被告罗兴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罗兴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瑞东26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7137.5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628元,公告费800元,由罗兴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30日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送达公告
长人社送字[2015]2号
长丰县双凤工业区联利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经营地址:长丰县双凤开发区;经营者:史文联):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长人社监询字[2015]63号),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本局需了解你单位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的情况,请你单位自公告送达生效之日3个工作日派经营者或授权委托人到本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询问。并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2014年5月至7月从业人员花名册、王龙与你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2014年5月至7月的考勤记录、2014年5月至7月的工资表、2014年5月至7月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劳动用工规章制度、劳动用工情况说明,以上材料用A4纸复印并加盖公章,如无故逾期不到或者不按期报送书面材料的,本局将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处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地址: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58号;联系人:樊懿;联系电话:0551-66683681)。
特此公告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0月30日
公 告
合肥艺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汝玉民与贵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并于2015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因贵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现本委对汝玉民的仲裁请求依法已作出裁决,望贵公司于2015年11月28日至2015年12月27日内前往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签收裁决书,逾期未签收将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0月30日
遗失声明
▲临泉县个体工商户国地税登记证遗失,负责人:荣文刚,税字号:342122580402891,声明作废。
▲马丽霞3412210014028099号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声明作废。
▲临泉县子申农业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遗失,注册号341221NA000580X,声明作废。
▲耿彪,身份证号码:341222199212160313,遗失广汽本田汽车奥德赛合格证与发票,合格证号:WDL001521275134,车架号:LHGRC3830F8048614,发票号:00462452,发票代码:115001522170,声明作废。 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合肥市高科技职业学校、刘光文、刘光曙、刘青、芮廼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30日
徐超、李健: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与徐超、李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30日
董合丰、阮永山、合肥环球橡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任汉军与被告董合丰、阮永山、张凤奎、合肥环球橡胶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5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董合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任汉军代偿款90000元及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之间的利息10454元(此后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顺延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阮永山、合肥环球橡胶有限公司、张凤奎对上述款项中董合丰不能履行的部分分别承担四分之一的责任。三、驳回原告董合丰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30日
贾斌: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68号,该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你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信用卡透支本息滞纳金等,其中利息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30日
吴厚支、李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吴厚支、李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30日
奚红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奚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46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30日
合肥市鑫之泉商贸有限公司、葛瑞萍、合肥瑞达置业有限公司、邓玲玲:本院受理原告李勃诉被告合肥市鑫之泉商贸有限公司、葛瑞萍、合肥瑞达置业有限公司、邓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勃请求判令:1、被告合肥市鑫之泉商贸有限公司清偿原告借款200万元,按照月利率2%暂从2013年11月26日计算至2015年8月26日支付利息840000元,以后款清息止,支付律师费25000元,被告葛瑞萍、合肥瑞达置业有限公司及邓玲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30日
张伟:本院受理原告李满意与被告徐胜昔、李俊、张伟、第三人洪晓兰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期满后本案将移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30日
吴尚勤、盛之春、怀宁县金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安徽诚拓贸易有限公司、怀宁县月山镇象山建材厂、盛况、王正根: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大观区盛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30日
裴忠华、詹裴超:本院受理原告丁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30日
安徽生强钢构有限公司、安徽兰洋制衣有限公司、汪宝兰、汪海洋、张文正、徐文亮、苏俊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观民二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安徽旺达铜业发展有限公司、周树乔、邹翠玉、周小刚就(2015)观民二初字第00183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