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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11-04 10: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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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成龙:本院受理原告时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8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时茂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自2013年12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茆家应、杨培琴:本院受理原告李华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81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华萍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31000元利息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葛海: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宏桥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华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葛海、陆玉伦、张绪友、颜从强、陈道霞、江红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瑶执字第00731号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你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黄山路588号大溪地·现代城三期46幢1001室(产权证号:合蜀140029934)的评估报告(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01.46万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十日内向安徽省价格鉴证评估协会提出复核论证,并按规定向该协会交纳相关费用。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此房屋,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邴治翔: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邴治翔、王赈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瑶执字第00134号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你所有的R215-9C型挖掘机一台(机号H22C90130C,发动机号21934583)的评估报告(评估价格为人民币522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十日内向安徽省价格鉴证评估协会提出复核论证,并按规定向该协会交纳相关费用。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此挖掘机,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雷贤国:本院受理原告曹先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2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崔华明:本院受理原告罗祥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269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董玮:本院受理原告李智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曹辉、甘达发、祝贵明、陈松、司朝元、李军、朱佩璋、徐义、闫成、解连萍、傅强、王世军、王明、李廷训、张团结、杨培华、杨雪峰、陈顺发、谢飞、刘家华、谢建明、李飞、林庆花、高罗香、姚慧、吴奇峰、谭彩梅、王思宇、张伟、管进、张国强、夏敦贵: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1766、01772、01773、01774、01775、01776、01777、01778、01780、01781、01783、01784、01785、01786、01787、01788、01792、01802、01804、01806、01807、01808、01809、01810、01811、01812、01814、01815、01816、01817、01818、01820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滞纳金等,其中利息滞纳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陈建华、合肥华胜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陈建华、合肥华胜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增加一项诉请:两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24045元,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告补充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徐福兰:本院受理原告王传翠诉你与朱明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31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张超、赵璐:本院受理原告郑章群与被告张超、赵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超、赵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郑章群借款18万元,并支付利息3106元,之后利息自2015年5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为3962元,保全费1436元,公告费800元,计6198元,由张超、赵璐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吴佳佳:本院受理原告王家祥与被告吴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吴佳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家祥借款10万元,并自2015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王家祥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2960元,由被告吴佳佳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何兰侠:本院受理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与钱天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蜀民二初字第005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黄书松:本院受理原告李仁辉诉你与黄书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23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周恒云:本院受理原告靳常松诉你与张正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28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张守明:本院受理原告许才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604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宁波市镇海甬诚物资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10400052)23191342,票面金额柒万壹仟伍佰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4月7日,出票行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营业部,出票人安徽省华安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常州光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该汇票经背书转让,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做出(2015)庐民催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镇海甬诚物资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王胜勇、施晓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王胜勇、施晓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贷款本金199999.39元及利息15328.32元,合计215327.71元(利息及逾期罚息计算至2014年10月29日止)之后利息顺延至全部清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催款所支付的律师费9600元;3、判令被告以其提供的合肥市合裕路化工厂南侧1幢203室的抵押物优先清偿上述各项款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费用;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孟祥宏、顾元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许(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许业年、卜英群:本院受理卫增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661号判决书,判决被告许业年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卫增荣借款10万元,其中的2万元,自2013年9月30日起按月息1.5%,8万元自2013年11月12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驳回原告卫增荣被告卜英群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吕庆龙: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吕庆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08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凌飞、赵光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海纳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凌飞、赵光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215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上海维酷电器有限公司、上海金心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天鹅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维酷电器有限公司、上海金心电器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480号一案的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刘亮:本院受理原告陶磊诉你合同纠纷一案,要求你支付原告货款40000元,返还擅自处分的相关办公设备、房租押金共计价值10390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姜云:本院受理原告周明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30857元(按月利率1.5%自2012年8月26日至2015年8月6日,之后发生的利息顺延计算)共计90857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王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额159216.54元(透支利息及滞纳金暂计算至2015年2月6日);折价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清偿上述款项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姚兴志、葛子桂、葛子双: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姚兴志、葛子桂共同向原告支付垫付款92481.44元及垫付款的利息25477.53元,合计117958.97元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被告葛子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安徽兆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左明秀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18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刘维辉、安徽海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武伯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吴恒建:本院受理原告周欣诉你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罗助邻、郑业泉、安徽省新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龙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锦鹏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许家荣与安徽锦鹏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郑业泉、罗助邻、安徽新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龙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合高新执字第00011-3、00011-4、00011-5、00011-6号执行裁定书各壹份,内容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罗助邻名下所有的三套房屋(车库)[1、房屋坐落:合肥市合作化北路杏花商贸城碧林园3幢104、105、106室车库(产权证号:蜀022785,建筑面积:65.37m2);2、房屋坐落:合肥市合作化北路杏花商贸城C幢50、51号门面(产权证号:合蜀140055636,建筑面积:80.96m2);3、房屋坐落:杏花商贸城3幢57、58、59号门面房(产权证号:合蜀140055637,建筑面积:159.60m2)]的查封;

二、将被执行人罗助邻名下位于合肥市合作化北路杏花商贸城碧林园3幢104、105、106室车库(产权证号:蜀022785,建筑面积:65.37m2)作价人民币209560.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许家荣抵偿债务,将被执行人罗助邻名下位于合肥市合作化北路杏花商贸城C幢50、51号门面(产权证号:合蜀140055636,建筑面积:80.96m2)作价人民币408091.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许家荣抵偿债务,将被执行人罗助邻名下位于合肥市杏花商贸城3幢57、58、59号门面房(产权证号:合蜀140055637,建筑面积:159.60m2)作价人民币832428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许家荣抵偿债务;

三、上述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许家荣时起转移,申请执行人许家荣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四、解除对被执行人罗助领名下所有的合肥市杏花商贸城碧林园3幢101室房屋(产权证号:合蜀140067058,建筑面积:41.18m2)的查封,该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王家云所有,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家云时起转移,买受人王家云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蒋祥华、孙鹏:本院立案执行的侯显英申请执行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资产评估报告书、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

1、蒋祥华、孙鹏向侯显英支付执行款890733元,执行费11307元,后期迟延履行利息未计入。

2、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916500元,单价7012元/m2。

3、如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你二人在接到评估报告书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

4、如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将拍卖蒋祥华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经开区石门路北翡翠路东银都香水郡1幢301室房屋。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郭世兵:本院受理原告杨庆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郭世兵、张乐珍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4400元、利息10万元,保证人李志康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安徽香喷喷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小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398、0440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谢峰: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逸达建筑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东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谢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张红军、田树:本院受理原告王少平诉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张红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王少平54578.92元;二、田树对张红军应赔偿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王少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14元,由王少平负担773元,由张红军、田树共同负担1241元;公告费800元,由张红军、田树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马盈卫:本院受理原告王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886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陈进康、刘德利:本院受理原告刘勇诉被告陈进康、刘德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长民一初字第012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陈进康、刘德利:本院受理原告凌安平诉被告陈进康、刘德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长民一初字第012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陈进康、刘德利:本院受理原告张静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长民一初字第012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陈进康、刘德利:本院受理原告胡守奎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长民一初字第012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王金莲:本院受理原告曹涌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186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饶来茂:原告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饶来茂偿还原告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垫付款296390.7元,担保管理费97107.35元(该担保管理费自2012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1月19日止,此后的担保管理费以296390 .7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江西中建挖掘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400元,由饶来茂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7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马瑞强、马振山: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马瑞强偿还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1029556.91元,违约金513540.03元(该违约金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此后的违约金以1029556.91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马振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6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490元,由马瑞强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1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张书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1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合肥平治工贸有限公司、王芳、杨亚非、孙玉芹: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肥平治工贸有限公司、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芳、杨亚非、曹雷、孙玉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2014)合民二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4日
公 告
合肥国华考试辅导学校:本委受理吴俊成诉你单位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合劳仲裁[2015]560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签收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为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四项裁决。本裁决书第五项为非终局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该项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2楼1202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1月4日
注销公告
临泉县金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注销,法人:马泽坤,注册号341221000045419,特此公告。
遗失声明
临泉县刘畅蜜蜂养殖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遗失,注册号341221NA000732X,声明作废。
张鹰遗失340111197008124548号身份证,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