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肥盈超商贸有限公司、方霞:合肥市庐阳区时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省百高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合肥盈超商贸有限公司、方霞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3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刘小兵:本院受理的肖继宗诉你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肖继宗要求你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赔偿车损10000元、评估费600元、租车费36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黄玉生、戴厚玲:耿广霞与黄玉生、戴厚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公司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3267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田皓宇: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军与被告田皓宇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田皓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军皖AQ5032号奥迪轿车租金1795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160元、公告费800元,由田皓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安徽双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永利典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合肥市瑶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安徽双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市瑶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金126027元、违约金12500元,合计138527元;驳回合肥市瑶海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应祚忠:本院受理原告陈世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390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陈家增、陈家林、赵艳、合肥默静商贸有限公司、安徽蓬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陈家增、曲媛、陈家林、赵艳、合肥默静商贸有限公司、安徽蓬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08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王燕锁:本院受理的原告平敏诉被告王燕锁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大别山路康城水云间2#1607室房屋一套及房屋内生活设施归原告平敏所有,所欠银行按揭款由原告平敏偿还;二、被告王燕锁协助原告平敏办理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大别山路康城水云间2#1607室房屋一套房产过户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房屋权属登记公告
(2015007)
潜山县锦华工贸有限公司和周强共同申请坐落于天柱山镇风景村(皖镇)的房屋(权证号为:潜梅城字第17956号;潜天柱山字第22183号)抵押权注销登记,因其《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地产他证潜字第20151122号)遗失,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相关规定,特发布公告征询异议,公告期1个月,期满无异议,我局将办理该宗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同时原《房地产他项权证》(房地产他证潜字第20151122号)作废。
特此公告
潜山县房地产管理局
2015年11月5日
隋勤勤:本院受理原告朱道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安庆市白泽中达建筑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巽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安庆市捷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海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捷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吴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6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赵李: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杨雅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灵执字第003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李所有的小汽车一辆(车号为皖LC9003),在公告送达届满后的第四日到灵璧县人民法院技术室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到,本院依法定程序确定评估机构,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灵璧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陈志武:本院受理原告孟庆纯诉被告陈志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刘敏:本院受理原告曹玉琢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16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刘忠文、高成云:本院受理原告刘华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在安徽法制报上刊登的关于原告徐苏诉施维芹离婚纠纷一案公告中,案号“(2015)瑶民一初字第02685号”应为“(2015)瑶民一初字第02658号”。特此更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姜传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蜀民二初字第008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魏政:本院受理原告丁俊珺诉你与宇世超、安徽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安徽宝祚昊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14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张言夏、贾黄影:本院受理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蜀民二初字第014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杨龙: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王修亮: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4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于贺、李同新:本院受理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2月18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陈祥忠:本院受理刘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2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张捷: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站区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03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张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款29766.4元、利息及滞纳金(利息及滞纳金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自应还款之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8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90元,由被告张捷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夏顺金: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承香与被告夏顺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116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夏顺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承香损失4612元;二、驳回原告周承香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1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80元,由被告夏顺金负担855元,原告周承香负担125元。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尹云霞:本院受理申请人谢家集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尹云霞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申请人申请执行淮谢卫医罚字(2014)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谢行非审字第00009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合肥绿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育桂诉你公司与被告宁波啄木鸟园艺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4)包民二初字第018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葛继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泰仁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与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20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胡海燕:本院受理张卫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卫国与被告胡海燕离婚;二、婚生子张博涵由原告张卫国抚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2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安徽众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何胜利与被告张文胜、安徽众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张文胜与安徽众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2)张文胜、安徽众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安徽众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志忠与被告张文胜、安徽众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张文胜与安徽众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2)张文胜、安徽众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1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安徽众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何胜利与被告张文胜、安徽众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张文胜与安徽众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2)张文胜、安徽众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安徽众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志忠与被告张文胜、安徽众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张文胜与安徽众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31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无效;(2)张文胜、安徽众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更 正
合肥茗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刘迎生、高先霞、巢湖市国中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建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2015年10月9日刊登于安徽法制报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789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公告中被告名称书写错误应予更正,现更正为“合肥茗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戴世龙、浙江诸暨弘中瑞针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博皓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诉你们修理费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戴世龙支付车辆维修费15万元及利息5917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至2015年6月5日,后款至息止);戴世龙支付原告车辆保管费7200元(按30元/天暂计算至2015年6月5日,后计算至实际保管之日);被告浙江诸暨弘中瑞针织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对维修车辆(宝马牌WBAL510、浙DJY588)享有留置权,在该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刘青、刘华云、刘文、刘光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合肥市中基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5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合肥市中基典当有限公司支付当金本金485万元,利息60210.9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当金本金485万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14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刘青、刘华云、刘文、刘光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安徽省合肥市中基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安徽湘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许会堂(342101197402025619):本院受理原告王立志与被告许会堂、安徽湘江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会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立志借款1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12322.08元,之后利息自2015年5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3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立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0元,由许会堂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毕明凤、郑国强、合肥中徽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维琴与被告毕明凤、郑国强、合肥中徽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毕明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维琴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114000元,之后利息自2015年9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1-3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郑国强和安徽中徽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为75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310元,由被告毕明凤、郑国强和安徽中徽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田霖、李菁、孙家明、杨梅、张爱娟、鄢池川、鲁圣茂、合肥英迪服饰有限公司、合肥大有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案外人方良威对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田霖、李菁、孙家明、杨梅、张爱娟、鄢池川、鲁圣茂、合肥英迪服饰有限公司、合肥大有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方良威的执行异议申请书。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阮仁爱、施维芳:本院受理章少武诉阮仁爱、施维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15) 庐民一初字026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施勇:本院受理阮晓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5) 庐民一初字021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冀维成、蒋婵玉、合肥市兆亳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瑜、洪成辉诉被告冀维成、蒋婵玉、合肥兆亳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瑜、洪成辉请求判令:1、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64540元、利息7290元(按照月息2分自2015年9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9月29日,款清息止)合计36818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谢正群:本院受理的赵丽娜诉你及赵腊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2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刘正祥、姚晓华:本院受理孙英诉刘正祥、姚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4000元及利息(以184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6日起暂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2%计算)。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毛来芝: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裁定: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毛来芝、谢月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70元,本院免予收取。公告费800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31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鲁燕:本院受理原告张凌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鲁燕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期间的利息1416000元;2、判令被告鲁燕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59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8月4日期间利息7222元;3、确认本案所涉抵押行为有效,原告对该抵押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拍卖费、评估费等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贷款人代垫费用和其他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5日
公 告
合肥市硕基贸易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曹辰诉你单位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拒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合劳仲裁[2015]722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签收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书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为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五项裁决。本裁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八项为非终局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该三项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2楼1202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1月5日
公 告
上海国祯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沈运超、秦也、徐安丽、陈荣月、王逸俊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5份、证据材料5份(83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1月15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按缺席处理。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0405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1月5日
公 告
芜湖金宇建设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马学琴诉你单位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合劳仲裁[2015]653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签收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2楼1202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1月5日
公 告
肥东县多又好超市(负责人张建文):本委已受理徐红梅与你劳动争议(东劳人仲案字[2015]310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1月11日8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15号县政府三楼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电话0551-67735200)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于庭审后第20日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肥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