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莉莉、陈联国、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安徽金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张雷、邢贵军、邢成生、王丽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源丰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郑莉莉、陈联国立即向原告偿还当金人民币50万元;二、请求判令被告郑莉莉、陈联国向原告支付当期内综合费用、利息11000元(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9日起按月综合费率2.0%、月利率0.2%的标准计算至2014年12月28日),向原告赔偿损失116000元(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9日起按月综合费率2.4%、月利率0.5%的标准暂计算至2015年8月24日,其后损失按上述2.9%/月标准顺延计算至当金清偿完毕时止);三、请求判令被告郑莉莉、陈联国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6000元;四、请求判令原告可就被告郑莉莉、陈联国的上述债务以被告郑莉莉、陈联国的位于六安市解放南路水云涧A组团15号楼503室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房产中心字第35041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请求判令被告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安徽金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张雷、邢贵军、邢成生、王丽娟承担连带责任清偿上述全部债务。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张金山、张金霞、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安徽金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张雷、邢贵军、邢成生、王丽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源丰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张金山、张金霞立即向原告偿还当金人民币50万元;二、请求判令被告张金山、张金霞向原告支付当期内综合费用、利息11000元(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9日起按月综合费率2.0%、月利率0.2%的标准计算至2014年12月28日),向原告赔偿损失116000元(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9日起按月综合费率2.4%、月利率0.5%的标准暂计算至2015年8月24日,其后损失按上述2.9%/月标准顺延计算至当金清偿完毕时止);三、请求判令被告张金山、张金霞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6000元;四、请求判令原告可就被告张金山、张金霞的上述债务以被告张金山、张金霞抵押的位于六安市新河东路10号六安市齿轮厂齿轮东区1号楼104室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房产中心字第3178571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请求判令被告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安徽金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张雷、邢贵军、邢成生、王丽娟承担连带责任清偿上述全部债务。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王立梅、张雷、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安徽金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张雷、邢贵军、邢成生、王丽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源丰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王立梅、张雷立即向原告偿还当金人民币100万元;二、请求判令被告王立梅、张雷向原告支付当期内综合费用、利息22000元(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9日起按月综合费率2.0%、月利率0.2%的标准计算至2014年12月28日),向原告赔偿损失232000元(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9日起按月综合费率2.4%、月利率0.5%的标准暂计算至2015年8月24日,其后损失按上述2.9%/月标准顺延计算至当金清偿完毕时止);三、请求判令被告王立梅、张雷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费人民币28000元;四、请求判令原告可就被告王立梅、张雷的上述债务以被告王立梅、张雷抵押的位于六安市梅山南路河滨新村9号楼1单元402及跃室及储房产(产权证号房地权房产中心字第317857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请求判令被告六安市金城机械有限公司、六安金霞齿轮有限公司、安徽金科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张雷、邢贵军、邢成生、王丽娟承担连带责任清偿上述全部债务。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魏磊、段成龙:本院受理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孔维鹏、姚培:本院受理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崔贤收、安徽扬子江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付昌义:本院受理方堃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汪海洋:本院受理安徽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4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合肥同德制衣有限公司、合肥兆峰胶业有限公司、汪丹、孙成德、余军、徐炳银:本院受理的孙报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11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合肥白云棉花有限公司、合肥馨芝秀服饰有限公司、汪丹、余宏年、孙成德:本院受理的孙报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11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安徽星光时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丁然然:本院受理原告王雷诉被告安徽星光时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丁然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05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秦朝晖:本院受理原告王光强诉被告秦朝晖公司决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张凌飞、张诚谦:本院受理原告俞卉、陈继才、周先珍、陈斯卓、李厚勇、梁峰诉被告张凌飞、张诚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384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彭礼川: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94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高浩浩: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75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罗炳生:本院受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94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卫韩:本院受理原告常巧梅诉被告刘玲、卫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5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许坤、邹龙山、潘帅、李建功:本院受理(2015)包民二初字第01072号原告沈家新诉被告许坤、(2015)包民二初字第01073号原告沈家新诉被告邹龙山、(2015)包民二初字第01074号原告沈家新诉被告潘帅、(2015)包民二初字第01085号原告沈家新诉被告李建功买卖合同纠纷案,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刘汉水:本院受理(2015)包民二初字第03219号原告林元成诉被告刘汉水、浙江佳源安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刘忠文、高成云:本院受理原告孙建明诉被告刘忠文、高成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李大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四季红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补充证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陈祥红、王业义、夏本华:本院受理原告刘亮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376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韦文发:本院受理原告胡先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367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吴梅生:本院受理合肥海明加气块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50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陈瑾:本院受理原告方石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陈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方石兵货款190000元并赔偿相应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原告方石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14元,由被告陈瑾承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瑾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陈瑾:本院受理原告方石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陈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方石兵借款本金48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自2013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32元,由被告陈瑾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瑾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钟浩:本院受理的原告璩泽明诉被告包瀚翔、钟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10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李云龙: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洋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17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陈正标、王雪琴: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易万果企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205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个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郭之华、汤道宏:本院受理原告彭荣文诉你们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138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王浩鸿:本院受理原告彭荣文诉你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136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王松:本院受理原告孙和银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民一庭(电话:67759761)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侯承龙:本院受理原告窦本高诉被告侯承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侯承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窦本高借款12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580元,由被告侯承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章海波:本院受理原告任德群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院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苏家军、芦宁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69号民事裁定书、(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54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芦宁义、苏家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68号民事裁定书、(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54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芦宁义、苏家军、张春、李晓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67号民事裁定书、(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54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张春、殷千里、苏家军、李晓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64号民事裁定书、(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54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李晓孟、吴正转、张春、苏家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70号民事裁定书、(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54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方小兰、许启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保字第00273号民事裁定书、(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54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徐秀云:本院受理原告张薇诉被告徐秀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监督卡、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96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该款自2013年8月2日起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许跃红:孙辉申请执行许跃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我院委托评估被执行人许跃红名下房产(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板桥河路东临泉路北元一名城B7幢104室)价值人民币95.2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苏博房估字(2015)第1611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提出,同时缴纳复核费用。逾期不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不交复核费用,本院将以此评估报告委托相关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届时将不另行通知,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秦亚凯:本院受理原告周东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张琦、安徽省容大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潘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仁义不锈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6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姚则武、李洪波、余本俊:本院受理原告王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04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王国君:本院受理的原告袁德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6日
解散公告
安徽元正工业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341394000001349(1-1);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现已成立公司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与本公司发布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联系人:展德强
电话:13655575111
2015年11月6日
公 告
合肥卢浮梦娱乐有限公司: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凌莉、程恭霖、杨宝金等11人与贵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本委拟定于2015年12月8日下午4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本委依照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号码和贵公司登记的电话号码多次电话通知你单位前来领取相关法律文书,均无法送达。现特通过公告向你单位告知此事,见报后速与我委联系(0551-64496478),如你单位不能按时到庭,我委以你单位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1月6日
解散公告
宿州市新鸿运储运有限公司,注册号:341300000002779(1-1);因股东会决义解散公司,现已成立公司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与本公司发布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宿州市金安机动车驾驶服务有限公司院内)
联系人:王坤
电话:18712126009
2015年11月6日
遗失声明
临泉县迎仙镇福到来超市营业执照遗失,注册号341221600274149,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