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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11-10 11:2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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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学峰、秦睿:本院受理的原告葛全山与被告王学峰、秦睿、合肥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学峰、秦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葛全山借款本金5364450元,并支付原告葛全山利息553820元(自2015年3月6日起借款本金1604450元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2015年3月5日起借款本金376万元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葛全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葛全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67240元,由原告葛全山负担16992元,王学峰、秦睿、合肥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248元。保全费5000元,由王学峰、秦睿、合肥环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王学峰、秦睿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方亚楠:本院受理的原告费维柱诉被告方亚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费维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方亚楠立即归还借款2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款清息止。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2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泗洪县利丰粮油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辉隆阔海农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泗洪县利丰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货款707131.81元,并自2014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利息至款清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6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761元,由被告泗洪县利丰粮油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郑金园、葛江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郑金园、葛江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万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万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王文芹、丁少辉: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王文芹、丁少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246号、002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建工金鸟集团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建工金鸟集团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30579元,并支付违约金33527.75元,之后违约金自2015年2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建工金鸟集团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8534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800元,计9654元,由被告安徽祥符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安徽省创新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通用电力有限公司、合肥凯美瑞石业有限公司、赵庆广、王丰山、孔玉梅、徐鹏程、朱明月、高永、郭照华、孟琳:本院受理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创新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通用电力有限公司、合肥凯美瑞石业有限公司、赵庆广、王丰山、孔玉梅、徐鹏程、朱明月、高永、郭照华、孟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以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5107705.25元,至2013年10月8日的资金占用费为29001.41元(资金占用费自2013年10月9日起仍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万元;三、其他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冯利伟:本院受理原告牛雪松、姚华兴与被告李莹莹及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9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更正公告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俊诉被告余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将登于2015年10月28日安徽法制报的“并定于2016年2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更正为“并定于2016年2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更正公告
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圣梅诉被告许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将登于2015年10月27日安徽法制报的 “并定于2016年2月1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更正为“并定于2016年2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高冬生、张琴: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恩才与被告高冬生、张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26000元及利息25560元(按月利率2%,自2015年6月12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9月1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1月28日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卜娟娟:本院受理的原告董增玉与被告王岚、卜娟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王岚与卜娟娟立即返还董增玉借款人民币150000元;(2)王岚、卜娟娟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王其宽、盛兰:本院受理原告杨成翠诉被告王其宽、盛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王传进:本院受理原告叶亮亮诉被告王传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王斌:本院受理佘林策诉你与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2、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违约金36万元(利息、违约金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暂计算至2015年7月12日,后期利息、违约金按相同方式计算至款清时止);3、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垫付了律师费2万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合肥春和景明家居有限公司、李锦明、江燕妮:本院受理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安徽国林木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5万元,利息192213元(暂计算至2015年5月15日,最终利息金额以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付出的律师费14900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诉讼费用等由四被告连带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张业标:本院受理安徽和谐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及安徽佑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肥东县马湖中心学校、肥东县高亮中心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2月25日15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郭传根:本院受理司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30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王爱国、郭艳芹、靳艳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百兴干果商行与被告王爱国、郭艳芹、靳艳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靳艳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60603元;郭艳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9950元;案件受理费2120元、保全费10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负担1500元,郭艳芹负担900元,靳艳峰负担152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邵辉、邵曼先: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6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邵曼先支付原告租金324126.47元及逾期利息63912.95元(暂计至2012年10月18日,之后以324126.47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至款清之日),共计388039.42元;2、被告邵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刘浩漾:本院受理的刘家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32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李绍文、周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894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杨金凤、许正胜: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杨金凤、许正胜、赵红兵、徐从霞、马长潇、陶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08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赵红兵、徐从霞提起上诉,现一并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富康钢管扣件租赁站诉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丁峰、张亚伟、江节龙: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光富诉被告丁峰、张亚伟、江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0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丁峰、张亚伟偿还原告王光富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2012年11月5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的利息为20133.33元,合计人民币60133.33元,以后利息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月息2%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丁峰、张亚伟支付原告王光富律师代理费1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江节龙对判决第一、二项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律师代理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魏俊、孙丽:本院受理原告束志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上海景瀛劳务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守梅、开先准与被告安徽福达不锈钢中板有限公司、上海景瀛劳务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431号判决:一、解除原告开先准与被告上海景瀛劳务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二、被告上海景瀛劳务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开先准经济补偿金6150元,被告安徽福达不锈钢中板有限公司对此6150元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上海景瀛劳务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垫付的案件公告费400元。四、驳回原告开先准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时向你司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434号判决;一、解除原告王守梅与被告上海景瀛劳务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二、被告上海景瀛劳务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守梅经济补偿金2700元,被告安徽福达不锈钢中板有限公司对此2700元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上海景瀛劳务有限公司肥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垫付的案件公告费400元。四、被告安徽福达不锈钢中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为原告王守梅补办2013年9月-2013年11月的社会保险,原告王守梅应缴纳以上保险个人承担的部分。五、驳回原告王守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王小亮:本院受理原告高军、赵启贵、汤斌诉被告王小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932、2933、2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小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高军车辆维修费7740元;赔付赵启贵车辆维修费6000元;赔付汤斌车辆维修费239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姚传芹:本院受理原告石林诉被告姚传芹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瑶民一初字第00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石林与被告姚传芹离婚;石宇轩由原告石林抚养,被告姚传芹每月支付石宇轩抚育费800元,直至石宇轩独立生活时止(给付办法:每月初由姚传芹向石林自行支付);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石林负担500元,被告姚传芹负担5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胡满清、吴庆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满清、吴庆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满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发公司租金99197元及违约金(2011年11月10日之前的违约金为7249.22元,自2011年11月11日起的违约金以9919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吴庆军对被告胡满清在本判决第一项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8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饶立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政务区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09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钱志红、黄玉:本院受理原告赵久运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肖永梅:本院受理原告张玉龙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316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夏学友:本院受理原告王存法诉被告夏学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幼强诉你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616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杜庆林:本院受理秦近斌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6年2月25日15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于洪玲:本院受理原告李玉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玉侠请求判令你立即返还借款50000元,支付利息5113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5%从2013年11月2日起计算至2015年9月11日止,之后的利息计算至款清时止),合计55113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徐军:本院受理原告侯范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侯范永请求判令:一、你方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二、给付原告徐军利息按每月2%的标准,自2014年10月30日至全额还清本金之日本清息止。至2015年3月13日,本息合计103000元;三、给付原告违约金12600元(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5年3月13日止计42天,共计违约金126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高理宏:本院受理原告费维珍诉你及陈庆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费维珍请求判令你们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2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陶冶、高敏、陶沐黎:本院受理原告朱林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陶治、高敏、陶沐黎返还原告朱林华借款1200000元;二、被告陶冶、高敏、陶沐黎给付原告朱林华利息(自2015年1月17日起以12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朱林华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3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高士兵、张红、余金凤、王德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汇通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82、14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吴凯军:本院受理原告周桂花诉被告昊凯军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李长保:本院受理原告郑勇生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6年2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公 告
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叶映宗诉你单位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1份、证据材料1份(7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1月18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按缺席处理。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0405室。



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1月10日


寻找弃婴生父母公告

2015年9月23日3时左右在高刘镇宝教寺西村邓宗云家门口捡拾男性弃婴(弃儿)一名,姓名不详,出生日期2015年8月21日,身体健康,当时由蓝色带有喜洋洋图案的小棉被包裹,随身携带有奶粉、奶瓶、衣服等物品,留有一张孩子信息的字条。
上述弃婴(儿)自公告之日期满60日,请孩子的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有效证件到我单位来认领,以上弃婴(儿)查找不到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且60日内无人认领者,孩子将被依法安置。
联系单位:合肥经开区社区管理局
联系人:杜娟
联系电话:0551-63357147
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管理局
2015年11月10日
公 告
宣城市大唐万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国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首信金达投资有限公司、王福海、许辉:本委受理的安徽皖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抵押典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第0443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附举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和2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5年11月10日
解散公告
安徽省曹溪酒业有限公司,注册号:341300000025166;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现已成立公司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司发布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地址:宿州市淮河路10号
联系人:谢林
电话:15656701535
2015年11月10日
遗失声明
张红松身份证遗失,号码:341125198208273971,声明作废。
2015年11月6日
我单位安徽省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现账户“中国共产党安徽省女劳动教养管理所委员会”开户许可证(编号:Z3610000335701)遗失作废,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