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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11-12 11: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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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天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吴万峰、王建颖、朱耀武、祝庆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汇通支行与合肥天建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吴万峰、王建颖、朱耀武、祝庆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5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2日
安徽科成商贸有限公司、王驭梁、查晔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与安徽科成商贸有限公司、王驭梁、查晔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3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2日
合肥厚深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合肥捷腾贸易有限公司、合肥联航电器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合肥联航贸易有限公司)、凌芝、刘祥、罗明、朱博、凡丽娜、朱伟光、陈赟(现更名为陈云)、王帮琼: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66、00669、006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2日
李涛、朱正好: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324、013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2日
张波、卢桂兵:本院受理原告孙玉梅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瑶民一初字第03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波与卢桂兵于2012年4月1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无效。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2日
张波、卢桂兵:本院受理原告沈琼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瑶民一初字第03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波与卢桂兵于2012年4月1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无效。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2日
张波、卢桂兵:本院受理原告黎中燕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瑶民一初字第032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波与卢桂兵于2012年4月1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无效。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2日
王锦、穆林菲:王惠芳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王锦名下位于合肥市荣凤苑小区1幢309室房屋(产权证号:庐059856号)成套住宅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单价人民币5983元/m2,总价人民币471760元,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执行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或上述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送达,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2日
朱本刚:本院受理原告李盼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2日
宋剑峰(又名宋晓峰)、宋金明:本院受理原告马本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6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2日
齐美全、李兰兰:本院受理原告陈曙明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2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海口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2日
黄栋、胡西文:本院受理原告兰泽春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口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2日
许曦、刘晶晶:本院受理原告宗家平诉你们及吴跃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观民一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吴跃明就(2015)观民一初字第00235号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2日
安徽集优贸易有限公司、江锡发、江锡圣、张挺宇、江兰玉、张杨、张挺进、王小飞: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1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2日
翟坤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粤通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2月2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2日
本院受理郑天兵(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镇北居委会新房组,系郑玉保长子。)、郑天祥(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镇北居委会新房组,系郑玉保次子。)、郑冬梅(女,198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镇北居委会新房组,系郑玉保长女。)申请宣告其父郑玉保死亡一案,经查郑玉保(男,1956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镇北居委会新房南组。身份证号码340123195603070579。)于1993年4月起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已有22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希郑玉保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人自公告之日起与本院联系(联系电话:0551-67759761)。公告期间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一年,期限届满,本院将依法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2日
合肥明忠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厚诚工贸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987号、第019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2日
齐军:本院受理宋剑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31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2日
齐军:本院受理周继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30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2日
郑运革、刘学连:本院受理原告陈贵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8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陈贵连借款人民币4000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2日
沈邵波、黄望国: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飞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85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沈邵波向原告支付购机款91760元,暂计逾期利息16000元(自2014年9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的2%月利率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顺延至款清时止);二、判令被告沈邵波承担原告聘请律师代理费5000元;三、判令被告黄望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2日
孟祥宏、顾元文:本院受理原告王金叶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358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一、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共计10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2日

   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原告上海汇康食品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5)合民二初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2日
安徽省富英林贸易有限公司、项至英、范林、王媛媛: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范俊富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06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2日
安徽省富英林贸易有限公司、项至英、范林: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范俊富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15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2日
安徽省富英林贸易有限公司、项至英、范林: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范俊富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06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2日
方义权、祁传梅、李鸿、陈亚华: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1732、01733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1、被告李鸿、陈亚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227963.67元(利息及滞纳金暂计算至2015年5月20日,之后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以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若被告李鸿、陈亚华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李鸿、陈亚华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PE299号(发动机号B5254T24577827)的小轿车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2、被告方义权、祁传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173563.03元(利息及滞纳金暂计算至2015年5月20日,之后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以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若被告方义权、祁传梅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宿州路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方义权、祁传梅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9F771号(发动机号27695230164932)的小轿车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2日
叶超峰:本院受理原告何世国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3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2日
吴文海:本院受理原告谭琼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9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2日
陈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金誉轮胎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2日
杨敬宏、安徽中贝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良江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2日
赵生秀:本院受理原告许永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2日
宋海军、杨志勇、宋海丽、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君联食品商行:本院受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蜀民二初字第015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2日
安徽辉煌钢铁有限公司、合肥建勋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华月商贸有限公司、董勇、董晓敏、胡华、王亚、周芳、张胜、周宗胜、陆培培、张之谦、韦小静、张伟、卢丽、徐强:本院受理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1628、1629、1630、1637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其中利息按借款合同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2日


陶国艳:本院受理的原告姚丽萍与被告陶国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违约合同条款赔偿原告壹万元整;(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2日
钱太金: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钱太金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钱太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欠款透支本金99914.74元、透支利息8670.80元、费用21533.10元(其中透支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15年5月10日,之后按《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02元由被告钱太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2日
郑金凤:本院受理鲁明智诉郑金凤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608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准予鲁明智与郑金凤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2日
房屋权属登记公告
申请人涂伟峰(340802197711160833)于2015年11月6日向我局申请办理位于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南岳路369号2楼12室(建筑面积47.8平方米)房屋转移登记。
经查,申请人办理的上述房地产,系申请人于2001年11月30日购买江阴市滨江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潜山分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北街路北街商城二层6幢2-3号店面一间(现坐落为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南兵路369号2楼12室),申请人于当年交清所有房款(有结算凭证和合同)。由于江阴市滨江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潜山分公司未能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2004年因开发公司债务纠纷,该房地产被江苏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2006年4月7日裁定解除查封,并于2014年8月15日函告我局。现查明江阴市滨江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潜山分公司于2002年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售房人(原江阴市滨江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潜山分公司)主体已灭失,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相关规定,特予公告,公告期一个月,公告期内如对上述房地产有异议,请向我局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我局将依法为申请人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
潜山县房地产管理局
2015年11月12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高洁(合肥瑶海区冰芙洁美容会所经营者),性别:女,民族:汉族,年龄:35岁,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03198006242789,经营场所地址:合肥市芜湖路1号御景湾1幢商业109室,联系电话:15256925598。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经营的合肥瑶海区冰芙洁美容会所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以上事实有:(1)2015年9月6日现场笔录(共1页);(2)2015年9月14日询问笔录(共2页);(3)2015年9月6日卫生监督意见书(共1页);(4)合肥瑶海区冰芙洁美容会所《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页);(5)高洁身份证复印件(共1页)为证。
你(单位)经营的合肥瑶海区冰芙洁美容会所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经营的合肥瑶海区冰芙洁美容会所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以上事实有:(1)2015年9月6日现场笔录(共1页);(2)2015年9月14日询问笔录(共2页);(3)2015年9月6日卫生监督意见书(共1页);(4)合肥瑶海区冰芙洁美容会所《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页);(5)高洁身份证复印件(共1页)为证。
你(单位)经营的合肥市瑶海区冰芙洁美容会所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三名从业人员王燕燕、余柯、高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以上合并,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伍佰元整。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合肥市瑶海区卫生监督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缴至就近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卫生局或瑶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2日
注销
临泉县黄岭镇顺发蟾蜍养殖基地个体工商户注销,注册号341221600338420,特此公告。
遗失声明
符宗荣男2013年1月8日9时45分出生,M340931701号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作废。
阜阳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泉黄岭商贸中心营业执照副本遗失,注册号341221000034719,声明作废。
临泉县德馨家俱有限公司57175115-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遗失,声明作废。
孙蝶(身份证号341221198405140262)房产证遗失,房产证号20114660,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