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15年11月1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11-12 22:59:46
点击下载:
  许春忠、袁惟龙、熊志青、王红、安庆市涵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范德、安庆市华瑞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安庆华臻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徐尚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1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许春忠、熊志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徐尚艮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该款项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许春忠、熊志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徐尚艮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该款项自2014年1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范德、王红、安庆市函雅商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黄哲强、安庆荣盛工贸有限公司、安庆华臻工贸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安庆华瑞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范德、王红、安庆市涵雅商贸有限公司、黄哲强、安庆荣盛工贸有限公司、安庆华臻工贸有限公司、安庆华瑞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在履行偿还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许春忠、熊志青追偿;四、驳回原告徐尚艮的其他诉讼请求。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3日
张艮花:本院受理原告毕金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判决原、被告离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3日
夏根明、许春忠:本院受理原告吴祚寨诉被告黄哲强、李群、夏根明、许春忠、杨善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黄哲强、李群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4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夏根明、许春忠、杨善明对被告黄哲强、李群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黄哲强、李群不能还款,原告享有对其名下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后所提款优先受偿权;案件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3日
桂文明、袁春艳、张文正:本院受理吴祚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7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桂文明、袁春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吴祚寨偿还借款本金194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4月26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张文正、王令文、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安庆天瑞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张文正、王令文、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安庆天瑞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桂文明、袁春艳追偿;三、驳回原告吴祚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8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7元,由被告张文正、王令文、安庆五彩天地工贸有限公司、安庆天瑞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3日
林希安: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沈雪峰与被执行人林希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宝孚(2015)估(房)字第233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和(2015)合铁执字第00020-2号《执行裁定书》。估价报告中载明:被执行人林希安名下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鹭岛路36号鹭岛国际社区原石滩公寓1幢2单元701室住宅房地产(权号为1824722,建筑面积为177.67平方米)及地下车位(权号为1988589,建筑面积为39.17平方米)在估价基准日(估价时点为2015年10月20日),房地产市场总价值为人民币214.55万元;市场单价为12076元/平方米,车位价值为12万元。执行裁定书载明:拍卖被执行人林希安名下所有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鹭岛路36号鹭岛国际社区原石滩公寓1幢2单元701室住宅房地产(权号为1824722,建筑面积为177.67平方米)及地下车位(权号为1988589,建筑面积为39.17平方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逾期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2015年11月13日
戚仁旭:原告吴滔诉你及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17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3日
王吉兵:本院受理阮要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3日
邵光、邵金荣: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良友与被告邵光、邵金荣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陈良友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人民币235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自2005年4月27日至2015年9月27日14687.5元,此后利息自2015年9月28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全部欠款);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3日
张凯伦: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安庆诉被告张凯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朱安庆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张凯伦偿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3日
王国友:本院受理的原告卫梅与被告王国友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凌珺瑶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每月支付2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9点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3日
陈晨:本院受理的原告林可与被告陈晨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陈亦林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孩子抚养费1000元,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孩子学费等大项支出双方平摊;3、原告名下的元一名城C区12栋303的房产产权,为原告父亲赠与应归原告所有,牌号为皖ALK619的宝马X1轿车为原告独自出资购买,归原告所有;财产共计75万元;4、其他各自名下财产各自享有,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3日
安徽天成油脂有限公司、孙贤友、熊登翠: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玲与被告安徽天成油脂有限公司、孙贤友、熊登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安徽天成油脂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万元,并加倍支付相应的利息(时间自2015年8月6日开始,计算至本金全部归还时止,截止至2015年10月6日,利息为15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调查取证等费用由被告安徽天成油脂有限公司承担;3、被告孙贤友、熊登翠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调查取证等所有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3日
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新金楼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燕华、张晓峰:本院受理安徽金宝马家具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家具款2391159元,违约金及利息损失442930.56元,合计2834089.56元,暂计算至2015年9月17日按月利率1.5%至款清时止;判令其他被告对上述借款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诉状),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用。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3日
胡斌、李红伦: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与被执行人胡斌、李红伦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评估你们所有车辆牌号为皖NHB519汽车一辆,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车辆价值评估报告、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3日
戢学兵: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区光大稳定土拌和站、杨新宇与被告戢学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机械设备租赁费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00);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支付。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3日
张涛:申请执行人童庆莉与被执行人张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3日
阮丽丽:本院受理李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3日
王传炳、张红年:原告李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裁决:驳回原告李华的起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071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李华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一并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0718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改判王传炳、张红年两人向李华归还39万元借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一审起诉之日起到实际还款之日止期间的利息;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王传炳、张红年两人承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3日
合肥市震京美容美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原告艾新宇诉被告合肥市震京美容美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市震京美容美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艾新宇投资款1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时间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艾新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330元,由合肥市震京美容美发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3日
熊福祥、高业琴:原告周刚林诉被告熊福祥、高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熊福祥、高业琴共同偿还原告周刚林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时间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周刚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40元,公告费80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5760元,由熊福祥与高业琴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6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3日
徐崇长:原告孙茂森诉被告徐崇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徐崇长偿还原告孙茂森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时间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孙茂森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80元,公告费800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7000元,由徐崇长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1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3日
刘云辉:本院受理原告瞿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2015)长民一初字第0283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3日

汪剑锋:本院受理原告陈道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3日
万家兵:本院受理原告胡开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54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100万元借款及利息80.3万元。(按当时约定100元月利息3分,从2013年5月27日至2015年8月20日,利息是80.3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3日

被执行人隋利国(公民身份证号342201197406200619)、夷忠年(公民身份证号310106196410121213)及车牌号为沪J37768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的利害关系人:本院立案执行的合肥利之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二人修路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同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夷忠年名下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沪J37768)一辆并已委托评估,现同时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
1.安徽安联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的皖安联信达评字[2015]第113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403100元。
2.如对上述车辆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请你们在接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
3.如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夷忠年名下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沪J37768)。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3日
程道翠、孟祥标、黄宝、杨菊芳、刘兴国、孟祥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及答辩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3日
袁小峰、赵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及答辩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3日
计成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3日
安徽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伟彬、焦焦: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贤发、张武祥、徐应兵、张武龙、王传文诉被告安徽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伟彬、焦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贤发、张武祥、徐应兵、张武龙、王传文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安徽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伟彬、焦焦偿还张贤发、张武祥、徐应兵、张武龙、王传文借款100万元;二、安徽凌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伟彬、焦焦支付张贤发、张武祥、徐应兵、张武龙、王传文利息76万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5年2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3日
更正公告
庐阳区人民法院在2015年10月8日刊登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2336号应诉公告现更正为以下内容:合肥万福隆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吴国生,厉德红: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33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3日
钱仁群: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汝英与被告陈圣清、钱仁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汝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陈圣清、钱仁群立即偿还吴汝英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45740元(暂分别按月利率1.5%、1.2%分期自2014年8月30日和10月23日以10万元、2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合计345740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2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3日
合肥博艺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鹏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博艺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货款46382.59元;2、被告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3日
王林:本院受理原告王俊诉被告徐智军、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俊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本金叁万元整(30000元)及利息月2.3%,共39000元;2、被告赔偿拖欠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诉讼费等。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3日
昝盛亿:本院受理刘万忠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17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3日

孙硕伟、刘金花:本院受理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22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3日
安徽省川凯化工有限公司、夏俊辉、马东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源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和夏宏武、张文、郭守尧、瞿其军、吴玉华、刘中秀、单其均、黄德丰、刘晔、马静、周先年、王道华、宇世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夏宏武、张文、郭守尧、瞿其军、吴玉华、刘中秀、单其均、黄德丰、刘晔、马静、周先年、王道华、宇世增在上诉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将按法定程序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卷宗。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3日
王传炳、张红年:原告李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裁决:驳回原告李华的起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071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李华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起上诉,现一并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0718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改判王传炳、张红年两人向李华归还39万元借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一审起诉之日起到实际还款之日止期间的利息;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王传炳、张红年两人承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3日
安徽意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国珍诉你与蚌埠市安惠菜源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3日
刘丽: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应诉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3日
杨贺丰:本院受理刘怡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40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3日
工伤认定中止决定书
刘佃怀:本机关于2015年9月18日收到你单位(个人)送交的关于刘佃怀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因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合公交(经)证字[2015]第60919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行政确认一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三)款规定,中止工伤认定决定。请你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工伤认定书。逾期不领取的,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13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高洁(合肥瑶海区冰芙洁美容会所经营者),性别:女,民族:汉族,年龄:35岁,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03198006242789,经营场所地址:合肥市芜湖路1号御景湾1幢商业109室,联系电话:15256925598。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经营的合肥瑶海区冰芙洁美容会所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以上事实有:(1)2015年9月6日现场笔录(共1页);(2)2015年9月14日询问笔录(共2页);(3)2015年9月6日卫生监督意见书(共1页);(4)合肥瑶海区冰芙洁美容会所《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页);(5)高洁身份证复印件(共1页)为证。
你(单位)经营的合肥瑶海区冰芙洁美容会所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经营的合肥瑶海区冰芙洁美容会所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以上事实有:(1)2015年9月6日现场笔录(共1页);(2)2015年9月14日询问笔录(共2页);(3)2015年9月6日卫生监督意见书(共1页);(4)合肥瑶海区冰芙洁美容会所《营业执照》复印件(共1页);(5)高洁身份证复印件(共1页)为证。
你(单位)经营的合肥市瑶海区冰芙洁美容会所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三名从业人员王燕燕、余柯、高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以上合并,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伍佰元整。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合肥市瑶海区卫生监督所开具《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书》缴至就近银行。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肥市卫生局或瑶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向瑶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肥市瑶海区卫生局
2015年11月13日
遗失公告
合肥阡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341302000044116(1-1);特此声明作废。
单位名称:合肥阡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
公司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宿州学院东校区北门卫室对面
2015年11月13日
遗失公告
合肥阡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遗失。皖、地、税、宿、字341302336693461号;特此声明作废。
单位名称:合肥阡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宿州分公司
公司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宿州学院东校区北门卫室对面
2015年11月13日
遗失声明
临泉县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遗失,负责人李辉,注册号341221600201592,声明作废。
临泉县鑫源车饰店营业执照遗失,经营者李强,注册号341221600212909,声明作废。
铜陵市公安局民警孙成宝(警号029662),刘甲文(警号028544)遗失人民警察证,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