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15年11月1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11-16 11:26:53
点击下载:
  徐华兵、沈静、韩道伟、戴绍华、王海洲、张秀芳、安徽福瑞德机械有限公司、张宁、朱家勤、李多军、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韩成林: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1218、01485、01461、0148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是你们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利息、罚息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6日
蔡诚、合肥保利和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4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6日
李涛、毛利、宿州江河航运有限公司、安徽景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王忠矿:本院受理原告王盈诉被告李涛、毛利、宿州江河航运有限公司、安徽景丰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王忠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6日
汪北平、凌静:本院受理原告王政诉被告汪北平、凌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6日
杨旭宝:本院受理邢文文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瑶民一初字第035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6日
合肥春和景明家居有限公司、胡孝财、范官武、李锦明、江燕妮:本院受理安徽宝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6日
李光建:本院受理窦昌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6日
李华、李家凤: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06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华、李家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641597.39元,利息609.8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3月20日,以后按照合同约定顺延至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李华、李家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律师代理费15000元;三、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对被告李华、李家凤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4号富世广场A座1314室(产权证号:房权证合庐字第8130012819号,建筑面积:121.3平方米)房屋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6日
廉蕾、辛征利: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廉蕾、辛征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610542.92元,利息13567.3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3月26日,以后按照合同约定顺延至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廉蕾、辛征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律师代理费14000元;三、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支行对被告廉蕾、辛征利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宿州路4号富世广场A座2103室(产权证号:房权证合庐字第8130042305号,面积:87.44平方米)房屋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6日

姚德新:本院受理原告谈云龙与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0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店埠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6日
安徽绿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福宝、汪家云:本院受理原告含山县通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及被告黄大文、倪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2月18日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含山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6日
杨晓伟:本院受理的原告郑书强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7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杨晓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郑书强损失9158.6元;2、驳回原告郑书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被告杨晓伟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6日
廖自权、黄荣梅:本院受理原告方立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34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74000元,并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6日
王长军、姜黎、程远胜、牛郁芳:本院受理原告方立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34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王长军、姜黎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判令被告程远胜、牛郁芳为其中100000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6日
王政光: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王政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9691元、利息及滞纳金(利息及滞纳金总和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应还款之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20元,由被告王政光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6日
安徽永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安徽海程铁路器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9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9800元,免于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6日
胡守联:本院受理邢存芬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0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胡守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邢存芬借款5000元及利息169元;驳回原告邢存芬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胡守联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胡守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