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克利、黄克微:本院受理原告郭德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7日
刘宏:本院受理原告刘承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81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刘承志借款2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1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7日
邱军士:本院受理原告张祖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27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邱军士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祖军借款10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7日
吴发云:本院受理原告巢湖新艺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81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吴发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巢湖新艺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货款27735元,并承担利息损失(其中以10500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1日起;以4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1日起;以13235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13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7日
合肥欣沃科贸易有限公司、陈俊、钱荣生、庄陈跃、蔡丽莺、鲁玉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7日
安徽省容大工贸有限公司、张琦、高勇、张鸿莉、胡伟、郝志兵:本院受理原告李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373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省容大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李刚借款本金590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算。对已付的利息120000元,从总利息中予以扣除);二、被告张琦、高勇、张鸿莉、胡伟、郝志兵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刚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7日
顾涛: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志诉被告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7日
王颖梅:本院受理原告杨忠明诉被告王颖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17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7日
潘国松:本院受理原告许明诉被告潘国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15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7日
刘世强、赵梅娟:本院受理罗晓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整并支付利息;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7日
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梅龙景观营造有限公司、谢春国、王万里:本院受理方文巩诉陈祥海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立即停止对江南产业集中区凤鸣大道(松花江路—汾河路)(汾河路—淮河路)段景观绿化工程600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并解除对该工程款的冻结措施以及要求安徽省梅龙景观营造有限公司限期履行协助义务或提交工程未能完工的相关证据的执行措施;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7日
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梅龙景观营造有限公司、谢春国:本院受理方文巩诉陈祥海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立即停止对江南产业集中区凤鸣大道(松花江路—汾河路)(汾河路—淮河路)段景观绿化工程300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并解除对该工程款的冻结措施以及要求安徽省梅龙景观营造有限公司限期履行协助义务或提交工程未能完工的相关证据的执行措施;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7日
毛群英: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陈旭追偿权纠纷案中,你们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安徽普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所有的日立ZX200-3G型挖掘机(机号:AVLV102926)一台进行评估,确定价格为64.4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或上述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7日
赵奎:本院受理的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被告赵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赵奎支付租金、滞纳金(按4700元/月自拖欠之日起计算至赵奎之际还车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8月31日拖欠租金为17671元,滞纳金为883元,上述款项合计18554元;2、解除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与赵奎之间的汽车租赁合同并返还车辆,车辆价值140000元;3、赵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7日
安徽宣城广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宣城市广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晏明虎、喻发晖、潘宝年、张云、史意彬、郑远菊、李代芳、周柏林:本院受理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两案,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3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7日
刘登辉、郭丽萍:本院受理的原告丁文枝与被告刘登辉、郭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26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登辉、郭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文枝借款本金330000元以及利息50000元(2010年4月7日至2015年7月1日的利息50000元,此后以借款本金3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7月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7日
刘益勇: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吉清与被告刘益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2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刘益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吉清借款本金600000元以及利息20400元(以借款本金6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5月18日起暂计至2015年7月8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2、如被告刘益勇未按时足额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王吉清有权对被告刘益勇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金都华庭8幢1101室(房权证合庐字第8130048180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驳回原告王吉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7日
苏翠平、曹孝松、葛德转、唐基斌、刘新生、苏承芳、陆守国、付世凤、陈尚武、张云、高兰兰、常静、刘小伟、邓俊芳、余成国、陈立翠、高瑞红、李真、黄祖凤、李静、汤春燕、钱永和、张莉、钱永才、王凤、夏玉刚、岳世东、李播、许伟、常永桂、孙勇:本院受理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1747、01759、01761、01762、01763、01823、01828、01829、01831、01834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其中利息按借款合同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7日
葛永强:本院受理的安徽省康地新技术有限公司诉葛永强、蔡传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逾期将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7日
合肥三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陈胜斌:本院受理安徽省天健国药堂健康服务有限公司医药分公司与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7日
陈龙彬、马亦秋:本院受理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7日
魏峰、曹勇、程薇、魏红松、魏多凤: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杨双鹏、程艳红对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716号案件不服并提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7日
王尚飞、合肥普正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陆俊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08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7日
青岛第一市政工程合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碧云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7日
杨友启:本院受理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追偿款234016.67元(截止到2014年7月30日)及垫付款的利息44685.36元(截止到2015年8月15日,后期利息以月利率0.9%按合同约定至款清止),合计278702.03元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7日
汪军、卢学娥:本院受理凌峰生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修车费3550元,评估报告费500元,拖车费480元,新车折损费3000元,误工费2000元,共计9530元;2、要求民事诉讼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7日
郭兆强、黄少红: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497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7日
何振辉:本院受理的原告邓玲诉被告何振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0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7日
余标、郑余霞:原告吴宏诉你们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18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7日
合肥双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鑫万源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东林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元琪诉被告合肥双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鑫万源珠宝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东林机械有限公司并有第三人安徽省中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参加的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7日
公 告
王影、肖雅、肖奇、肖宇:我委受理阜阳市先民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购销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员选定书、授权委托书、仲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选定仲裁员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第1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委所在地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阜阳仲裁委员会
2015年11月17日
公 告
安徽裕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合肥易智达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第0421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附举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和1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届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5年11月17日
减资公告
安徽超辉药品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金,由原伍仟零壹拾玖万元减少到壹仟零壹拾玖万元。请债权人见报后45日内自行到公司申报。
2015年11月17日
遗失声明
▲产权人王方林,房产证号:990932,他项权证遗失,他项权证号:2009638,声明作废。
▲临泉县城关镇云亚手机卖场押金条遗失:黄彦华0002319号金额壹万元押金条;王亚楠0002323号金额壹万元押金条;刘金辉0002322号金额壹万元押金条,声明作废。
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安徽高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刘贤忠、张小兰、刘光曙、王立翠、奚之木、刘青、许文霞、刘文、芮迺云、周俊、王家保、刘华云、刘光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安徽高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合肥高新科技培训学校、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刘贤忠、张小兰、刘光曙、王立翠、奚之木、刘青、许文霞、刘文、芮迺云、周俊、王家保、刘华云、刘光文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7日
郑彩萍、何建国、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郑彩萍、何建国、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7日
刘正滔:本院受理刘庆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9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正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庆春借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刘正滔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正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7日
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谢国杰、张雷、裴芳文、淮南市华能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庆春与被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谢国杰、张雷、裴方文、凤台县国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华能工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原告万庆春起诉要求:1、依法确认原告对于刘庄煤矿地销产品提货登记单所载购煤单位仍为广东省广晟电力燃料公司所有的脏杂煤59510.37吨具有合法所有权;2、依法判决停止执行(2014)合执字第00421-2号执行裁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并解除上述第一项诉请中59510.37吨的脏杂煤查封措施;3、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定于2016年2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7日
刘维传:本院立案执行的臧永芳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资产评估报告书、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1、刘维传向臧永芳支付欠款178万元、利息307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计入。2、安徽安联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皖安联信达评字(2015)第05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总价为人民币49500.00元。3、如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请你在接到评估报告书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4、如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将拍卖刘维传名下所有的车辆(车牌号为皖AR0465)一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7日
安徽汉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1、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皖中信房估字(2015)A2-0508号”《房地产评估报告》。2、本院(2015)包执字第00661-1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7日
程久才:本院受理原告常振新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7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程久才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常振新支付拖欠的重型专项作业车租赁费105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5月7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利息、利率按银行同类货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2400元,由被告程久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7日
吴忠文:本院受理原告岳德荣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证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7日
刘志勇:本院受理原告江兹仁诉被告刘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