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汇恒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乐为尔包装有限公司、顾维宏、张颖:本院受理原告王列福诉被告安徽省科汇恒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桑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乐为尔包装有限公司、顾维宏、张颖、李德峰、韦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0日
翟武、杨小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3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翟武和杨小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担保代垫款500460.62元、垫付款的利息损失46242.56元(截至2015年4月28日,之后自2015年4月29日至付清之日止,以垫付借款500460.6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千分之九标准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0日
杜玉霞:本院受理原告张家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40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杜玉霞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张家俊借款20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自2013年2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张家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0日
屠希仲、宋淑江、江浩: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与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瑶民二初字第0108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屠希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购车款本息130444.32元,其他费用23047元,合计153491.32元,并支付其他相应损失(其中以130444.32元为基数,自2009年12月15日起至2012年12月24日止的逾期利息为28698.57元,之后按月利率1.5%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以23047元为基数,计算至2012年12月24日止的利息为9426.22元,之后按月利率1%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二、被告江浩、宋淑江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所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0日
叶方圣、安徽祥符园林绿环建设有限公司、李传奇:本院受理原告黄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变更为:一、要求叶方圣偿还借款1983000元及逾期违约金274082元(自借款违约日暂计算至2015年7月31日,以后另算);二、要求叶方圣偿还月利息39660元;三、叶方圣、李传奇共同偿还以上本金、违约金、利息;四、安徽祥符园林绿环建设有限公司对157.03万元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共同偿还;五、叶方圣、安徽祥符园林绿环建设有限公司、李传奇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3万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0日
雷燚: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雷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0日
毛庆: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毛庆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0日
孟亮: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孟亮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0日
周孝春: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孝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0日
姜世翔、余跃:本院受理的原告戴祥明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0日
王颖梅、王豹:本院受理原告张剑诉被告王颖梅、王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0日
王春来、安徽大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晓东诉被告王春来、合肥市百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大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金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被告合肥市百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063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0日
罗森海:本院受理原告方金犬诉被告罗森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定被告罗森海立即偿还借款本息1206400元及后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0日
陈卫东:本院受理原告方金犬诉被告陈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定被告陈卫东立即偿还借款本息238300元及后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0日
杨战:本院受理原告凌曹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94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凌曹应借款本金50000元及支付该款自2013年10月31日至本判决指定的给付期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其中已偿还的8900元利息从中予以扣除);二、驳回原告凌曹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保全费62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2720元,由被告杨战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0日
陈国忠:本院受理原告陈礼祥诉被告陈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一初字第006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0日
南京甜甜爱品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军诉你公司与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57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0日
潘正好、徐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卓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黄长政、程绍芬、孙跃明、钱桂芳、潘正好、徐娟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26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0日
安徽山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晓虎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3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0日
谈红敏:本院受理原告任国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5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0日
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徐州卫材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票据持有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丢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0300052 23592663,汇票金额为27475元,出票人为安徽华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徐州卫材卫生材料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农行宿州汴河路支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宿埇民催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徐州卫材卫生材料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0日
陶自全: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本金90万元及利息51600元(利息自2015年3月19日起暂计至2015年9月7日,2015年9月7日后的利息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利率按1%/月计算);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违约金2050元(自2015年6月19日起暂计至2015年9月7日,2015年9月7日后的违约金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50万借款的月利息额的5‰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0日
完永超:本院受理原告薛文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完永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薛文满借款114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0日
张以树:本院受理的原告黄英霞与被告张以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黄英霞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张以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赔偿医疗费5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营养费450元、护理费1565.4元、误工费12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3300元、施救费300元、停车费280元、车辆维修费50元、手机损失3000元,以上合计26925.4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3月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0日
夏金晓: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文友与被告夏金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文友79568.8元;二、被告夏金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文友11608.33元;三、驳回原告陈文友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0日
安徽北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合肥九洲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徽永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北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大著、刘玮、郑交文、邵贤明、刘卫星、刘贤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庐民二初字第0056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委托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安徽北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南二环路3818号合肥天鹅湖万达广场1-8幢22层1-办2205房产进行评估,已作出皖天源[2015]房估字第S020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334.68万元(单价:11766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送达本院(2014)庐执字第0125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本院(2014)庐执字第01258号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0日
公 告
聆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刘志超诉你单位双倍工资等劳动争议一案,因你单位拒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1份、证据材料1份(20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2月3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按缺席处理。(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0405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1月20日
遗失声明
▲浙江山水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广德分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342523000000012),现声明作废。
▲赵战臣遗失341221198201094612号身份证,声明作废。
▲宿州腾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遗失企业法人私章和财务章,声明作废。
寻找弃婴生父母公告
2015年5月20日在合肥市肥东县桥头集镇合马路街道附近捡拾一名弃儿(女),该儿童大约2至3岁的样子,其主特征:圆脸盘,大眼睛,短头发,皮肤较白。
请孩子的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有效证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单位来认领,60日内无人认领者,将被依法安置。
联系单位:肥东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0551-67748262
2015年11月20日
刘莉: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无限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刘莉清偿安徽无限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65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莉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0日
安徽玖姿服饰有限公司、安徽鑫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唐满、吴晓宇、蔡丽俊、李峰、汤中宜、张莉莉、刘颖树、王登珍、叶礼芝、李荣祥、李鑫、李冬梅、金庆年、李传稳、罗凤菊、李家文、孙贤文、张宝华、李孝玉、解正菊、陈尚华、张传好、李光琴、杨元秀、王文忠、张冬生、李家来、方春年、蔡志丹、杨存睿、方明凤、邓德平、高琼华、范仁洲、赵红伟、谢松林、王芬、罗根育、李家来、方春年、何其扣、吴大玉、王继荣、唐超、黄宗兰、葛德转、唐基斌、赵宝宝、丁梅林、李家来、方春年、李志杨、王桂兰、谢松林、王芬、徐晓春、杨存睿、孙贤友、李邦兰、钱永才、王凤、刘丹丹、汤中宜、张莉莉:本院受理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50号、01649号、01669号、01680号、01681号、01682号、01683号、01684号、01685号、01686号、01714号、01715号、01717号、01718号、01719号、01721号、01722号、01724号、01725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其中利息按借款合同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0日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李正才:本院受理安徽铸铭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0日
彭伟:本院受理原告陈可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0日
申请人江苏中旗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0100051)24737560,票面金额壹拾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7月6日,出票行交通银行安徽省分行,出票人安徽美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天成基农业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0日
詹异敏、程小明:本院受理原告方振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借款共计人民币200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0日
梁俊峰、安徽隆祥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杜勤:本院受理朱红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17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0日
周先法:本院已受理原告王文群与被告周先法、杨来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574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周先法立即还清原告借款55000元整,被告杨来福对此款承担20000元连带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0日
合肥金海运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薛颀诉被告合肥威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合肥金海运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0日
张文琼:本院受理原告段传亮诉被告张文琼、合肥富达汽车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18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