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必成、方云:本院受理原告王光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09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必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光富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律师费1500元和违约金(其中50000元的借款违约金从2012年12月21日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按照本金50000元和年利率24%计算;第二笔20000元的违约金为1000元);被告方云对上述一项判决担保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3日
江节龙、彭佳佳:本院受理原告王光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09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彭佳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光富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律师费1500元和利息(其中40000元的利息从2012年11月3日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按照本金40000元和年利率24%计算;20000元的利息从2012年12月11日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按照本金20000元和年利率24%计算);被告江节龙对上述一项判决担保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3日
安徽省青海堂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季学辉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季学辉的起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3日
王浩、王欢:本院受理原告陈颖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3日
占卫国、刘德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3日
安徽欧堡万国酒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莱帕商贸有限公司、陈毅勇、李慧、李承耀、邱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欧堡万国酒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欧堡公司)、安徽莱帕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帕公司)、陈毅勇、李慧、李承耀、邱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欧堡万国酒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45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0月21日起,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1.866%计算利息至2012年11月12日;后期利息自2012年11月13日起,以借款本金4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1.866%计算利息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安徽欧堡万国酒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0元;三、被告安徽莱帕商贸有限公司、陈毅勇、李慧、李承耀、邱雯对被告安徽欧堡万国酒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3日
王赈、韦秀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赈、韦秀兰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54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赈、韦秀兰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银行按揭款本金226348.4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3日
杜华炎:本院受理原告马猛诉被告杜从刚、杜华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41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杜从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马猛借款13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21日起,以1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杜华炎在上述第一项被告杜从刚履行的还款义务范围内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马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3日
朱奇贵: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3日
注销公告
广德县学林引线制造有限公司拟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债权人于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联系人:余学林;联系电话:15956369999。
广德县学林引线制造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9日
遗失声明
▲广德县学林引线制造有限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号:342523000026981),遗失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代码号:55633906-9),现声明作废。
▲合肥恒信德龙永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0804819号收据遗失(金额1000元),声明作废。
束为林、欧其凤、周泽伦:本院受理原告梁华能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3日
黄水田、深圳市百兰家具有限公司、黄钟土:本院受理原告蔡忠贤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黄水田返还借款500000元人民币;请求判令被告黄水田支付利息353417元人民币(借款利息自2012年8月5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暂计算至2015年7月20日,以后顺延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之日止);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百兰家具有限公司、黄钟土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3日
杨云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杨云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08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3日
王东、郑云、张翊、江馥琼、张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3日
孔维圣、陈良分、孔骏:本院受理原告戴永宏诉你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3日
安徽汇鲜商贸有限公司:原告桐城市华中塑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合肥汇鲜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桐城市华中塑业有限公司货款15500元,并自2015年1月15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10元,由被告合肥汇鲜商贸有限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3日
王爱莲、张礼仓、张静静:原告闫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王爱莲、张礼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闫岩借款40万元及其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4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闫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5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10520元由被告王爱莲、张礼仓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4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3日
王爱莲、张礼仓、张静静:原告桑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王爱莲、张礼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桑洁借款50万元及其利息(其中20万元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自2014年5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另30万元借款利息自2015年4月2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二、驳回原告桑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0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13170元由被告王爱莲、张礼仓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4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3日
合肥湘电长泵销售有限公司、合肥市慧森置业有限公司、黄山润鑫置业有限公司、晏国明、陈云:本院受理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借款利息和复利455.7万元(从2012年12月20日起算暂计算至2015年6月20日,款清息止)、罚息262万元(从2013年12月20日起算暂算至2015年6月20日)违约金人民币200万元;并承担律师代理费3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于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被告二抵押的合国用(2005)第651号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被告三抵押的休国用(2010)第0863号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被告四、被告五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判令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及(2015)瑶民二初字第01885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