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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11-24 10: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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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业华:本院受理原告陈孝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毛用青:本院受理原告王会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合肥鸣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合肥千思货运有限公司与你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查封了你公司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大道8号厂房内的设备,并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由安徽安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了价格评估。因你公司经营地点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公司送达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执字第01147号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评估价格为人民币812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付。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吴志钊、孙榕:本院受理的原告毕慧君与被告缪伟伦、被告赵定生、被告吴志钊、被告孙榕、被告胡勇刚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6年1月26日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合肥同建商贸有限公司、张之谦:本院受理胡华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张胜利、穆雪:本院受理原告李浩诉被告张胜利、穆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229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一、被告张胜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浩借款本金161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自2015年6月4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穆雪对被告张胜利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3520元,由被告张胜利、穆雪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胜利、穆雪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阮怀建、杨庆芝: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强诉阮怀建、杨庆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阮怀建、杨庆芝共同返还借款本金90万元及逾期利息12850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3月28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3月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张增根: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洲桥与被告张增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增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郑洲桥货款1411160元及利息74770元(自2015年3月25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顺延计算);二、驳回原告郑洲桥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杨飞:本院受理合肥市庆辉房屋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安徽省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杨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5) 庐民二初字017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何舒元、赵蓉、陈飞宇:本院受理原告沈修良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3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何舒元、赵蓉归还原告沈修良借款200000元;二、判令被告陈飞宇对何舒元、赵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陆军:本院受理原告李云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45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陆军偿还原告李云红借款3200元;二、被告陆军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童有树、义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席庆涛诉与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088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童有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席庆涛8000元;二、驳回原告席庆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童有树负担80元,由席庆涛负担50元,公告费800元,由童有树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高敏、合肥郎乐福装饰用品有限公司、陶冶、陶沐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44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高敏立即归还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10200元;二、判令被告合肥郎乐福装饰用品有限公司、陶冶、陶沐黎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芮斌:本院受理原告薛阳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69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偿还人民币3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合肥利百家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70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一、判讼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归还承租房屋给原告;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240036.72元(暂计算至2015年4月20日,余款支付至被告搬离之日),以及逾期支付利息损失62331.61元(暂计算至2015年4月20日,余款支付至款清之日);三、判令被告因违反合同约定逾期未搬离,支付违约金17000元(暂计算至2015年4月20日,余款支付至被告搬离之日),以上各项费用合计319368.33元;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张新胜、杨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新胜、杨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张新胜、杨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款179577.26元、支付违约金21803.01元(计算至2015年4月8日,2015年4月8日后的违约金以179577.26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20元,由被告张新胜、杨林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新胜、杨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黄金玉、刘怀菊: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金玉、刘怀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黄金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金161400元、违约金68692.80元(计算至2015年3月9日,2015年3月10日后的违约金以16140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怀菊对上述判决中的11348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80元,由被告刘怀菊负担1168元,被告黄金玉负担361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黄金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徐垒、姜来意:本院受理原告陈平诉被告徐垒、姜来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第0383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徐垒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7000元,判令被告姜来意共同偿还该笔借款;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利息,按每月2%的标准,自2011年7月18日至全额还清本金之日止;3、判令被告方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孙纪红、秦良敏、吕维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纪红、秦良敏、吕维良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民二终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变更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瑶民二初字第008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孙纪红、秦良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给付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孙纪红垫付的银行贷款418560元及利息27001.99元(并自2013年11月1日起,以418560元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该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4)瑶民二初字第0086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吕维良就孙纪红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吕维良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孙纪红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申请执行人肥西县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芸、丁小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王芸(户名张德华)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濉溪路财富广场B座1510号房屋公开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现本院依法以评估价对外公开变卖,如有购买意向者,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与本院联系。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盛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盛强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水泥款409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09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标准,自2011年12月24日起算至款清时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刘圣森:本院受理原告石磊诉被告刘圣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19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郭拥政:本院受理原告谢道银诉被告郭拥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21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公 告
马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交通投资集团六安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建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六金民一初字第016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安徽省旭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林毫全:本院审理的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集支行与被告安徽圣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旭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梁伟健、林毫全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圣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支付截止2015年3月6日的利息人民币465429.21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7日起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48%(9.6%+9.6%×30%)计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安徽圣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275749.67元;三、被告安徽省旭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梁伟健、林毫全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安徽圣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安徽省旭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梁伟健、林毫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圣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2247元,由被告安徽圣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旭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梁伟健、林毫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程建国、熊国花:本院受理的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王琳琳:本院受理的原告陈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本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李念东、余燕: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李念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23813.44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以所欠租金本金为计算基数,自2012年4月13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余燕对李念东应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270元、被告李念东、余燕共同负担2680元。公告费800元,由李念东、余燕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6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费瑞霜、合肥哈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百乐门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费瑞霜、合肥哈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7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费瑞霜、合肥哈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百乐门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57290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15729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驳回原告合肥百乐门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3、如果被告费瑞霜、合肥哈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0元,减半收取为2205元,由被告费瑞霜、合肥哈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700元由被告费瑞霜、合肥哈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通  知
蒋家田:蒋家田(男,1964年4月生)原为我单位职工,于2005年6月被我校辞退。其在我校工作期间,于2003年1月参加房改购买我校校内1号楼203室房改住房一套,但其未按房改政策将原先租住我校的平房2间交回,并在占用平房前违章搭建厨房,且你所占用的我校平房属危房,我校将进行改造。因多次通知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特通知你于2015年12月15日前来我校,将所占我校的两间平房屋退还学校,将将违章搭建厨房自行拆除,逾期我校将该两间平房及违建厨房予以拆除。
特此通知
滁州学院
2015年11月24日
注销公告
安徽省思成食品有限公司注销,注册号34122100015239,特此公告。
2015年11月24日
注销公告
安徽阜南天水农业有限公司注销,注册号341225000003666,特此公告
2015年11月24日
遗失声明
▲临泉县白庙镇三叉路饲料门市部营业执照遗失,注册号341221600148219,声明作废。
▲临泉县美丰农资经营部营业执照正本遗失,注册号341221600241586,声明作废。
▲临泉县永发建材批发门市部营业执照副本遗失,注册号341221600107623,声明作废。

合肥名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汪万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李强:本院受理原告涡阳县陈华酱菜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1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金常宝、李正翠:本院受理范员魁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2月24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程广清:本院受理刘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28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王家美: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绍堂诉你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252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8天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徐杰、安徽星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小勇诉被告安徽星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杰、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合肥星光天地商业经营者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宗萍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安徽星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杰、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肥星光天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潘莹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孔祥军:本院受理原告孔维强诉被告孔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22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金绪军、丁少成、陈国莲、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韩成林、陈胜、安徽山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原振东、刘善送、金杏云、呼山泰、刘玉丽、葛茂保、蔺大菊: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八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237、01242、01243、01244、01245、012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方国传、江荣保:本院受理原告邢政群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
詹宇:本院受理原告章红娟诉被告詹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授权委托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2016年2月17日下午2时45分在本院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