束崇明:本院受理原告张先菊诉你及陆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7日
王钟、姚黎: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7日
韩达信:本院受理的张云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7日
安徽省创新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凯美瑞石业有限公司、赵庆广、王丰山、孔玉梅、徐鹏程、朱明月、高永、郭照华:本院受理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创新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亚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通用电力有限公司、合肥凯美瑞石业有限公司、赵庆广、王丰山、孔玉梅、徐鹏程、朱明月、高永、郭照华、孟琳、孙罗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安徽通用电力有限公司、孙罗云、孟琳对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及(2015)庐民二初字第00527号民事判决书补正裁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7日
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安徽分公司、周恒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置基物资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告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6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7日
陈爱凤、周家俊、周正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陈爱凤、周家俊、周正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00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7日
张菊香: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张菊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3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7日
安徽福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戴继福、戴玉霞、宋明、张均梅、胡文俊、侯殿楠: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安庆西路支行与安徽福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戴继福、戴玉霞、宋明、张均梅、胡文俊、侯殿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7日
柴荣、匡启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柴荣、匡启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54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7日
虞兰、王少波: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虞兰、王少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4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7日
孙昌勇、倪红梅: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孙昌勇、倪红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55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7日
黄如梅、王其: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黄如梅、王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54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7日
王坤、程冬梅:本院受理的原告鲁申德与被告王坤、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坤、程冬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鲁申德借款本金55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1年11月25日至付清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7日
吴二化: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夏靖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吴二化立即返还原告剩余借款人民币29179元;2、吴二化支付利息、逾期违约金、罚息,合计人民币5018.79元(按照本金29179元,年利率24%,从2014年12月15日暂计算至2015年8月30日,以后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3、吴二化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026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3月1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7日
合肥网天数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王宗元、罗小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2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7日
周腾玉、汤道勇(余海峰):申请执行人王学康与被执行人周腾玉、汤道勇(余海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7日
张圣春:本院受理原告陆贞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762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7日
宋桃平:本院受理原告葛定云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57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7日
唐君、陆翠华:本院受理司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司刚申请执行(2015)包民一初字第007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2015)包执字第019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唐君位于合肥市祁门路与北京路交叉口京华世家27幢1单元1601室房屋一套,并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你位于合肥市祁门路与北京路交叉口京华世家27幢1单元1601室房屋进行评估,已作出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3.96万元。本评估报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权利人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价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7日
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何宗萍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原告何宗萍上诉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将按法定程序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卷宗。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7日
孙小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孙小龙、鹿羊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普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所有的现代牌R225LC-7型挖掘机(机号:H22L714157、发动机号:73229549)一台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34.56万元)。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执字第02391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安徽普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7日
许纲、蒋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3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7日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拟对铜陵市众城永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进行处置。截止2015年11 月25日,该债权总额(公告日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债权本息余额)为2,161.43万元。债务人位于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西湖镇新庙村,该债权由债务人提供56,844.20m2土地使用权及“西湖春晓”项目41#、46#、47#、48#在建工程设置抵押,该债务人当前经营困难。该债权的交易对象为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资信证明、境内企业等条件 ,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
公告有效期:10天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10天,如对本次处置有任何疑问 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郑虎
联系电话:0551-62834421
电子邮件:zhenghu@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夏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2835516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特别提示:以上资产信息仅供参考,信达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注:报纸公告应加:“该债权的有关情况请查阅我公司网站,网址www.cinda.com.cn 。”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5年11月27日
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
合肥森洋纺织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12年10月向我局申请对位于肥西县官亭镇六合东路馨芝秀服装产业园区,建筑面积为2082.64平方的房屋予以初始登记。并向我局提交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现场查看申请,肥西县规划局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肥西县国土资源局肥西国用(2012)第3073号土地使用权证,肥西县官亭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申请登记的房屋属于自建房),你单位的承诺书(承诺自建房质量合格,并及时补齐相关证件)各一份。2012年10月底我局对你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予以登记,登记权证号为肥西字第2102013625。
根据你单位申请登记时的承诺,我单位一再督促你单位补齐房屋登记的相关材料,然而你单位一直未能补齐房屋的竣工验收资料。2014年5月28日肥西县人民法院向我局送达了(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56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你单位名下的该房屋,并附肥西县人民法院(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56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根据该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你单位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的自建证明材料。2015年4月2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份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公告作废。”
综上,我局依据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和《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特作出撤销肥西字第2102013625号房产证的决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日内,主动将肥西字第2102013625号房产证交回我局,逾期不交,我局将公告作废。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肥西县人民政府或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肥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肥西县房产管理局
2015年11月27日
杨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杨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1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7日
牛长渝: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牛长渝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7日
孙洪磊: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孙洪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3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7日
安徽星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杰、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肥星光天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春霖与被告安徽星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徐杰、被告安徽鑫天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合肥星光天地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66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本金66900元以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7日
张崇丽:本院受理原告徐丹丹与被告张崇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66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押金2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7日
蒋中球: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蒋中球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03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偿还9638.55元以及利息滞纳金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7日
谭永军:本院受理原告周祖球诉被告谭永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46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谭永军给付原告租金5万元以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7日
姚文浩、谢培丽: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95902.34元及逾期利息5519.42元(计算至2012年7月23日,此后利息以所欠租金本金195902.34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谢培丽对姚文浩应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930元,由被告姚文浩、谢培丽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7日
昂正华、甘圣年: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昂正华、甘圣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95454元及逾期利息663元(计算至2015年2月15日,此后利息以所欠租金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50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昂正华、甘圣年共同负担2350元,公告费800元,由昂正华、甘圣年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7日
遗失声明
▲安徽征帆律师事务所赵金波遗失13418199310983812号律师执业证,声明作废。
谢克奇: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谢克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99425.01元及逾期利息60669.8元(计算至2015年5月13日,此后利息以所欠租金本金199425.0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520元,由被告谢克奇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7日
蔡道起、陶萍、蔡超:本院受理陈立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3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我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7日
宋玉荣: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开涛诉被告宋玉荣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开涛与被告宋玉荣离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7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7日
孙清博:本院受理原告陈若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7日
合肥东谊地板辅材有限公司、潘正江、孙红、潘正好、徐娟、赵海平、李定桂: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卓正林发展有限公司、合肥乾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东谊地板辅材有限公司、黄长政、程绍芬、阚祥东、王珍菊、潘正江、孙红、潘正好、徐娟、赵海平、李定桂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4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7日
孙跃明、潘正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皖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卓正林业发展有限公司、合肥乾正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黄长政、程绍芬、孙跃明、潘正好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7日
广州市旭源贸易有限公司、庄晴: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环太金属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旭源贸易有限公司、庄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7日
黄开年:本院受理上诉人肥西县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开年、黄育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民二终字第007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维持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2)肥西民二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驳回肥西县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二、变更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2)肥西民二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黄开年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肥西县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578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8‰为标准,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09年6月16日计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375元,减半收取2688元,由肥西县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216元,黄开年负担14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97元,由肥西县融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7日
李红:本院受理杜会雲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2月29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