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安徽汇能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54841-0)、何俊美(身份证号码340122197610101284)、张发恒(身份证号码422422197510133252)、合肥超新星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71156-1)及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柏堰科技园习友路1689号深港数字化产业园3#F单元(房地权证:肥西字第2013002412,建筑面积:752.70平方米)房屋的利害关系人:本院立案执行的吴彦虬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同时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安徽汇能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柏堰科技园习友路1689号深港数字化产业园3#F单元(房地权证:肥西字第2013002412,建筑面积:752.70平方米)房屋一套并已委托评估,现同时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评估结果通知书、拍卖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内容如下:1、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皖中信房估字[2015]A1-110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2839600元(其中含室内装修价值为383900元)。2、如对上述房屋评估报告书有异议,请你们在接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3、如未提出异议亦未履行相关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安徽汇能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柏堰科技园习友路1689号深港数字化产业园3#F单元(房地权证:肥西字第2013002412,建筑面积:752.70平方米)房屋一套。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0日
芮传海、范世年:本院受理原告刘贤文与被告芮传海、范世年、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共同支付货款人民币100000元,并自2015年8月27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0日
马晓丽、阮仁卫: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大奔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晓丽、阮仁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晓丽、阮仁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安徽省大奔木业有限公司货款72362元,并支付利息4162.62元,之后利息自2015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省大奔木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183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为2634元,由被告马晓丽、阮仁卫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0日
谢剑炯:关于安徽欣兴交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安徽欣兴交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赔偿款5664000元及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案件受理费51448元、执行费57629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0日
陆钧、王华:关于柏松、李成滨与你们们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本院作出的(2012)庐民一初字第01539号民事判决书、(2012)庐民一初字第01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柏松、李成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柏松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2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付款日止),另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保全费320元、执行费371元。即偿还李成滨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2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付款日止),另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执行费685元。另外,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陆钧名下位于合肥市荣事达大道465号4幢402室房屋进行价格评估,上述房屋评估价格为人民币47.42万元。现向你们送达皖天源(2015)房估字第S0023号评估报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书(或送达期限届满)后10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0日
安徽省海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东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马友富、朱达远:关于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庐民二初字第01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代偿款4051215.38元、违约金(自2013年7月24日起对上述款项按月利率千分之六点五至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律师费7万元及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案件受理费39210元、执行费44054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0日
更 正
于2015年11月3日刊登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更正为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27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更正。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0日
更 正
于2015年10月19日刊登的(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458号更正为(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194号,特此更正。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0日
遗失声明
▲临泉县王子军食品经营部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遗失,许可证编号:SP3412211250026947,声明作废。
周吉云、郭小漫:关于马国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马国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借款本金402750元整并支付利息21748.5元(之后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40275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2年9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及延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承担案件受理费5046元、执行费8213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0日
赵保周: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高晓巨、徐道友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090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为其垫付的银行按揭款本金179625.6元,违约金44176.6元,合计223802.2元(其中违约金44176.6元是按应付款额日万分之七的标准分段计算至2015年2月2日,之后违约金以179625.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七的标准自2015年2月3日顺延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高晓巨、徐道友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0日
安庆市天晟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安庆家世界现代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李劲松、魏向晖: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1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0日
安庆市兴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泰瑞达汽车锻件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市兴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搬出其向原告安庆泰瑞达汽车锻件有限公司承租的位于安庆市开发区3.9平方公里工业园安庆泰瑞达汽车锻件有限公司2号厂房,并将该厂房交付原告安庆泰瑞达汽车锻件有限公司;二、被告安庆市兴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庆泰瑞达汽车锻件有限公司欠缴的房屋租金(计算至2015年6月23日止为151640元,并自2015年6月24日起按照720元/天计算支付至实际搬离之日止的租金);三、被告安庆市兴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庆泰瑞达汽车锻件有限公司因欠缴的房屋租金产生的违约金(截至2015年6月23日为2万元,并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被告向原告付清欠缴的房屋租金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支付所欠缴房租产生的违约金);四、驳回原告安庆泰瑞达汽车锻件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11元,由被告安庆市兴宜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0日
刘同庆、陈炜、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本院受理原告吴松诉被告刘同庆、陈炜、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判决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九十万元及自2014年3月16日起至还清本借款止的所有利息及违约责任,本案的诉讼费及律师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0日
黄国萍:本院受理原告汪永财诉被告黄国萍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汪俊由原告抚养。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0日
郑密、吴砚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徽州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50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判令:1、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欠付贷款本金619568.14元、利息19227.76元(以上暂计算至2015年8月12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4000元,并就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0日
安徽车景天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宋军不服被告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机动车登记行为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本院(2015)包行初字第00073号行政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0日
周敏、汪圣利、周家勇、张永霞、周涛、邰永恒、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花园街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453、0245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徽商银行合肥花园街支行诉请判令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并承担实现债权费用,抵押人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