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合肥至宝商贸有限公司、安徽远恒置业有限公司、李伟、金业功、汤波、李志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合民二初字第00259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合肥至宝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借款1000万元及利息96382.61元(利息计至2015年1月5日,此后罚息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再上浮5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和律师费4.5万元;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对被告安徽远恒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临泉路立交桥南侧景泰苑房地产他证合产字第210123632号、210123633号上所载明的房产在1110万元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伟、金业功、汤波、李志坚在被告合肥至宝商贸有限公司1000万元债务范围内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安徽远恒置业有限公司、李伟、金业功、汤波、李志坚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合肥至宝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6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7648元,由被告合肥至宝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恒远置业有限公司、李伟、金业功、汤波、李志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被告合肥市今飞电子有限公司、刘振凤、舒成、刘振伟、姚敏、罗金金、吴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合民二初字第0033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合肥市今飞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借款本金3200万元及利息842984.85元(利息计至2015年4月23日,此后罚息以本金32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再上浮5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和律师费12.2万元;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对刘振凤、舒成以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财智中心1-办2301室房地产他证合蜀字第8240013535号上所载明的房产在本金163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费用范围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对被告刘振伟以其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政务区财智中心1-办2201室房地产他证合蜀字第8240017751号上所载明的房产在本金1635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及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罗金金、吴标在被告合肥市今飞电子有限公司3400万元债务范围内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刘振凤、舒成、刘振伟、罗金金、吴标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合肥市今飞电子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2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7237元,由被告合肥市今飞电子有限公司、刘振凤、舒成、刘振伟、罗金金、吴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李光建:本院受理原告邵柏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3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张前宝、刘玲、李久龙、徐新虎、刘忠燕、鲁春节、张晓萍、姚国明: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案号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1932、01933、01934、01936、01937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滞纳金等,其中利息滞纳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张晓蕾: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牡丹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案件,案号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1962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你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其中利息按借款合同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沈永祥:本院受理原告王良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17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王飞虎:本院受理原告郑山菊诉被告王飞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长民一初字第021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王翠、王世好、王继年:本院受理的朱明东与王翠、王世好、王继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明东申请执行(2014)庐民一初字第0114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王翠、王世好、王继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委托安徽中安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王继年名下位于合肥市星火路兴海苑24-506室房产(产权证号:合产110027925)进行评估,已作出皖中安(合)评 [2015]字第340100174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房产评估价格为人民币60.93万元(单价:7400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送达本院(2014)庐执字第01129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本院(2014)庐执字第01129号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合肥万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万国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秦国权、陈敏、邵伟、丁娟、彭家文、宣守霞、朱为军、郭琍:本院受理安徽省信邦典当行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借款200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3日之日起至起诉至日的逾期还款利息36000元,并要求按年百分之24标准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由被告负担,被告二至被告十对被告一德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被告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铜陵北路与北二环交口万国大厦商108(房产证号:合产字第8110187638号)的抵押物价款优先受偿。(具体内容详见诉状)。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费祥武、焦长芳:本院受理原告吴育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十时 (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费祥武、焦长芳:本院受理原告蒯加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八时三十分 (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叶道玲:本院受理原告王华所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下午十四时四十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江小骊: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克谊与被告江小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江小骊向郑克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4400元(从2014年11月30日起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以后顺延至款清息止)以上合计暂为24400元;2、江小骊向郑克谊支付律师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江小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谢道锐: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克谊与被告谢道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谢道锐向郑克谊归还借款本金36000元,并支付利息7200元(从2014年12月23日起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以后顺延至款清息止)以上合计暂为43200元;2、谢道锐向郑克谊支付律师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谢道锐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1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葛敬萍、丁群利、巢湖市铂卡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克谊与被告葛敬萍、丁群利、巢湖市铂卡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葛敬萍、丁群利、巢湖市铂卡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向郑克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11000元(从2014年11月24日起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以后顺延至款清息止)以上合计暂为61000元;2、葛敬萍、丁群利、巢湖市铂卡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向郑克谊支付律师费3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葛敬萍、丁群利、巢湖市铂卡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崔国政、周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臣浩与被告崔国政、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崔国政、周红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6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期间的利息166320元(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2015年10月27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款清日止);2、崔国政、周红承担刘臣浩为本次案件所花费的律师费12000元;3、刘臣浩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崔国政、周红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35号蓝筹星座大厦1607室的房产(权属证书号为:合庐字第8130023382号,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庐字第823003004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如崔国政、周红不能偿还上述债务,则以上述抵押财产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崔国政、周红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4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金保、崔国霞: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臣浩与被告金保、崔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金保、崔国霞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8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19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期间的利息174800元(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2015年10月27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款清日止);2、金保、崔国霞承担刘臣浩为本次案件所花费的律师费12000元;3、刘臣浩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金保、崔国霞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35号蓝筹星座大厦1605室的房产(权属证书号为:合庐字第8130023383号,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庐字第8230030565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如金保、崔国霞不能偿还上述债务,则以上述抵押财产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金保、崔国霞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5点0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崔明洋: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臣浩与被告崔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崔明洋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6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7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27日期间的利息166320元(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2015年10月27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款清日止);2、崔明洋承担刘臣浩为本次案件所花费的律师费12000元;3、刘臣浩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崔明洋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135号蓝筹星座大厦1606室的房产(权属证书号为:合庐字第8130023384号,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庐字第8230030048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如崔明洋不能偿还上述债务,则以上述抵押财产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崔明洋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下午15点0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柏小刚、郑学成: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1947、01948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滞纳金等,其中利息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安徽省成德食品有限公司、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陶成德、池州市滨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维东: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皖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成德食品有限公司、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陶成德、池州市滨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维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民二初字第00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省成德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皖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218630.14元(暂计算至2014年11月10日,自2014年11月11日起,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及实现债权费用239337.6元;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被告安徽省成德食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陶成德、池州市滨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维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陶成德、池州市滨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维东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省成德食品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安徽省成德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5123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省成德食品有限公司、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陶成德、池州市滨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维东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唐伟伟、唐国军:本院受理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05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袁文骥、储扬琴、李俊:本院受理的原告谢鸿飞与被告袁文骥、储扬琴、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袁文骥、储扬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谢鸿飞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利息2970元(自2015年6月9日起的逾期还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袁文骥、储扬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鸿飞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李俊就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向原告谢鸿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谢鸿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156元,由谢鸿飞负担114元,袁文骥、储扬琴、李俊负担1042元。公告费800元,由袁文骥、储扬琴、李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寇含勇:本院受理原告巢湖市顺通排水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寇含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混凝土排水管货款人民币367260元;迟延付款违约金14736.3元(367260×0.0535×1.5×0.5=14736.3,暂时自2015年5月6日计算至11月5日,共6个月,之后违约金据实计算至款清之日),两项合计381996.3元;2、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安徽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寇含勇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吴隽:本院受理原告胡顺祥与被告吴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61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蔡薇薇:关于邱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蔡薇薇名下车牌号为皖AQ6067车辆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332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皖安联信达评字(2015)13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10日内如无异议,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潘超、刘春兰、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健与被告潘超、刘春兰、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潘超、刘春兰及巢湖世纪泽华商贸有限公司还借款本金77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9月1日以77万元按月息2分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的诉讼费用、全案评估、拍卖、执行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3234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黄立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立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黄立军立即向中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5000元,违约金133865.16元(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2倍,自2013年10月7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9月1日,款清息止),以上共计258865.16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3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徐霞、叶礼勇:关于王广龙、苏辉凤、周昌林、王守敏、杨勇、徐勇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1555号、(2015)庐民一初字第01569号、(2015)庐民一初字第01180号、(2015)庐民一初字第01177号、(2015)庐民一初字第01178号、(2015)庐民一初字第016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王广龙、苏辉凤、周昌林、王守敏、杨勇、徐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张俊、姚梅: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张俊、姚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4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李国强、王相兰、张宏、陈咏梅、张骏翔: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李国强、王相兰、张宏、陈咏梅、张骏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6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赵梅玲: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38、1539、15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李晶晶、蔡兴辉: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李晶晶、蔡兴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钱朝红、李坤、吕伟阳、顾智敏、孙大兵: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钱朝红、李坤、吕伟阳、顾智敏、孙大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3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合肥华运苗木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钱朝发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日
遗失声明
宿州市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341300000009560,特此说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