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鹏鹰、刘道群、胡凡凡、胡凯、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安徽华禹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安徽万林融咨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6年3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日
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德峰、韦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开发区支行诉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6年3月10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日
宁海霞:本院受理原告杨军诉被告宁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23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日
沈滔、童鸣:本院受理原告王军诉被告沈滔、童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23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日
罗晓天、毛敏、罗铭、谢劲松、谢晓青:本院受理原告尹本学诉被告罗晓天、毛敏、罗铭、谢劲松、谢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尹本学不服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日
汪永长、胡自平、刘道云:本院受理的原告孟芹与被告汪永长、胡自平、夏明、刘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87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汪永长、胡自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孟芹借款本金3200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其中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的利息500元,自2014年10月1日起的利息与违约金总数以3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汪永长、胡自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孟芹律师费7300元;三、原告孟芹对汪永长名下的位于上派镇巢湖西路鑫鑫花园2幢207室(产权证号:上派024892号)房产在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夏明、刘道云对本判决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五、驳回原告孟芹的其他诉讼请求。裁定如下:“被告汪永长、胡自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孟芹借款本金3200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其中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的利息500元,自2014年10月1日起的利息与违约金总数以3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应补正为“被告汪永长、胡自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孟芹借款本金3200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其中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的利息500元,自2014年10月1日起的利息与违约金总数以3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日
胡振海: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先圣与被告胡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振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先圣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13403元(自2015年4月2日起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10万元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先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720元,由郑先圣负担165元,胡振海负担3555元。公告费800元,由胡振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日
李坤、钱朝红:本院受理原告马新贞与被告李坤、钱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5万元(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的四倍从2013年10月11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以后按照上述计算方法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日
徐州市东润印务有限公司、丁卫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五洲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州市东润印务有限公司、丁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所欠货款396555.0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39655.5元;2、请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日
蒯家亮:本院受理的原告朱金章与被告张晓菊、蒯家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1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蒯家亮、张晓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朱金章借款本金240795.29元及利息13484.54元(以本金240795.29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标准暂计至2015年5月25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朱金章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日
许晓东、许艳、李乐:本院受理原告方金伟、卞世龙与被告许晓东、许艳、李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921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一、被告许晓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方金伟、卞世龙借款本金35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13159元(暂计算至2015年5月24日,之后的利息按月息2%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方金伟、卞世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26元,由原告方金伟、卞世龙共同负担126元,由被告许晓东负担85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许晓东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日
田霖、李莆、孙家明、杨梅、鲁圣茂、张爱娟、鄢池川、合肥英迪服饰有限公司、合肥大有制衣有限公司、王金、汤恒梅: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田霖、李莆、孙家明、杨梅、鲁圣茂、张爱娟、鄢池川、合肥英迪服饰有限公司、合肥大有制衣有限公司、王金、汤恒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二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日
吴永志、范祚珍、安徽亿佳鑫木业有限公司、汪长海、音会群、合肥长海印务有限公司、赵东海、杨玲莉、汪晓月、许海涛、合肥康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严自军、张立梅、合肥市自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市自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吴永志、范祚珍、安徽亿佳鑫木业有限公司、汪长海、音会群、合肥长海印务有限公司、赵东海、杨玲莉、汪晓月、许海涛、合肥康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严自军、张立梅、合肥市自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市自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四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日
丁宁、蒋静莉、合肥美域商贸有限公司、张国海、何美凤、郎溪县十字铺生态特色农业观光园、李修满、陈洁、合肥市睿煦商贸有限公司、马业清、张吉荣、袁修德、吴孝菊: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执行人丁宁、蒋静莉、合肥美域商贸有限公司、张国海、何美凤、郎溪县十字铺生态特色农业观光园、李修满、陈洁、合肥市睿煦商贸有限公司、马业清、张吉荣、袁修德、吴孝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五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日
张吉松、柏岭、王军、冯燕、齐莉、李刚: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张吉松、柏岭、王军、冯燕、齐莉、李刚信用卡纠纷执行四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日
余刚、张新华: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朦与被告余刚、张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2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余刚、张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朦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91076元(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扣除余刚已付利息10000元,其中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22日计至2014年10月12日,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3日暂计算至2015年7月1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被告余刚、张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朦律师代理费8000元;三、原告赵朦在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有权对被告余刚抵押的皖A6B097号机动车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赵朦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日
徐芳芳:本院受理原告汪海诉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非婚生子沙铭伟由原告汪海抚养至独立生活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日
韦秀林:本院受理原告贾成荣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韦秀林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贾成荣货款2479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日
合肥华胜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星河模具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华胜包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合肥星河模具有限公司报酬226819元;二、被告合肥华胜包装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合肥星河模具有限公司违约金(计算方式:以22681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8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日
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
合肥森洋纺织有限公司:你单位于2012年10月向我局申请对位于肥西县官亭镇六合东路馨芝秀服装产业园区,房号为B06幢,建筑面积为2773.60平方米的房屋和房号为B07幢,建筑面积为2082.64平方米的房屋予以初始登记。并向我局提交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现场查看申请,肥西县规划局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肥西县国土资源局肥西国用(2012)第3073号土地使用权证,肥西县官亭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申请登记的房屋属于自建房),你单位的承诺书(承诺自建房质量合格,并及时补齐相关证件)各一份。2012年10月底我局对你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予以登记,登记权证号分别为肥西字第2012013624和肥西字第2012013625。
根据你单位申请登记时的承诺,我单位一再督促你单位补齐房屋登记的相关资料,然而你单位一直未能补齐房屋的竣工验收资料。2014年5月28日肥西县人民法院向我局送达了(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56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你单位名下的该两幢房屋,并附肥西县人民法院(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56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根据该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你单位在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的自建证明材料。2015年4月2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终字第01580号对该份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公告作废。”
综上,我局依据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和《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特作出撤销肥西字第2012013624号房产和肥西字第2012013625号房产证的决定。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主动将肥西字第2012013624号房产证和肥西字第2012013625号房产证交回我局,逾期不交,我局将公告作废。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肥西县人民政府或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肥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肥西县房产管理局
2015年12月2日
童汉忠、刘宗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10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童汉忠支付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代偿银行借款本息261738.91元,赔偿该代偿款的利息损失(自2015年3月1日开始,以261738.9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本清息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刘宗金对被告童汉忠在本判决上述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690元,由被告童汉忠、刘宗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日
朱兴涛:本院受理原告许明超诉你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33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朱兴涛返还原告许明超借款13700元、支付违约金6000元和87000元借款的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4年5月18日开始计算至借款87000元付清为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朱兴涛支付原告许明超律师代理费损失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许明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220元,由被告许明超负担600元,被告朱兴涛负担462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日
韦道山、刘爱贤:本院受理原告马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韦道山、刘爱贤返还原告马猛借款80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5年4月21日至借款付清为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00元,由被告韦道山、刘爱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日
怀忠庆、范薇、合肥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日
高克富、胡家芳、高昌志、赵桂珍:本院受理原告孔祥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日
黄开智:本院受理原告许明超诉被告黄开智、叶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黄开智返还原告许明超借款120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借款付清为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许明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600元,由被告黄开智负担4000元,原告许明超负担6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日
饶林:本院受理金宝明与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8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日
王锋:本院受理朱玲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06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日
陶小厂、王小宝: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55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陶小厂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为其垫付的银行按揭款本金511013.6元和担保管理费用(自2011年10月31日起,以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实际为被告垫款数额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六为标准,分段计算,直至上述欠款付清时止);二、被告王小宝对被告陶小厂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日
徐先平、翟荣云: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徐先平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濉溪路与张洼路交口星海世纪广场A808室的房产(产权证号合产315602)进行了价格评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建英房评字[2015]第736号评估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112.92万元。如对上述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如果你们对本次评估没有异议,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第三个星期二下午3时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大门诉讼调解服务区随机抽取拍卖机构;如有异议,时间另行确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日
合肥市银剑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席红云、王荣、肥东县旺盛养殖有限公司、沈桂兰、王化岭:本院受理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日
安徽信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储方著、储小婧、储小曙、安徽美普达电气有限公司、韩民、王国荣、徐常青:本院受理肥东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安徽信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储方著、储小婧、储小曙、安徽美普达电气有限公司、韩民、王国荣、徐常青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肥东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056468.77 元,并自2015年4月30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日
合肥奥坤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张大海、王成松、合肥市安家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王成兵、张永香:本院受理肥东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合肥奥坤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张大海、王成松、合肥市安家新型建筑节能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王成兵、张永香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肥东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580000元,并自2014年10月24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日
合肥科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袁修德、吴孝菊、袁玲玲、袁伟、安徽天信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长贵、周维香:本院受理肥东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2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合肥科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袁修德、吴孝菊、袁玲玲、袁伟、安徽天信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陈长贵、周维香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肥东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4339506.16元,其中的168332.82元,自2014年3月31日起,4171173.34元,自2014年8月25日起,均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日
合肥市银剑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席红云、王荣:本院受理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日
葛道勇、黄咏霞:原告丁华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8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日
潘国松:原告徐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6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陶圣全:2014年3月5日,陶圣全向安徽省金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伍佰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现陶圣全未按约定支付借款本息。
2015年11月11日安徽省金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阮永杰(身份证号:340102194803181517),请你直接向阮永杰履行债务。
特此通知
安徽省金杰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1月11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陶圣全:2014年3月21日,陶圣全向刘钧借款人民币贰佰万元,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周金杰为陶圣全向刘钧提供担保,后陶圣全未按约定支付借款本息,周金杰分别于2014年6月30日、2014年10月30日代陶圣全向刘钧还款合计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因此周金杰享有对陶圣全的壹佰万元到期债权。
2015年11月11日周金杰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阮永杰(身份证号:340102194803181517),请你直接向阮永杰履行债务。
特此通知
周金杰
2015年11月11日
公 告
张凯、程壮:本委受理的安徽恒信典当有限公司与你们抵押典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第0348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附举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和1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5年12月2日
注销公告
宿州市鑫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注册号341300000114801,因股东决定解散公司,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司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清算组申请债权。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金海大道东侧富澳1#综合楼0105室
联系人:马刚
电话:13145619999
2015年12月2日
遗失声明
吴继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遗失,证号:341021250860。
省消防总队车牌WJ皖0049X遗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