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康信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永昌富新贸易有限公司、周承功、王林玲、邰永强、邰永昌、庞丽娟、陈见、李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0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合肥康信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3199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11月24日起,以借款本金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为标准计算罚息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合肥康信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800元;三、被告合肥永昌富新贸易有限公司、周承功、王林玲、邰永强、邰永昌、庞丽娟、陈见、李莉对被告合肥康信商贸有限公司上述一、二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被告周承功提供的登记在其名下的位于合肥市望江路99号城市天地家园14幢101室(房地权证合蜀字第140045903号)在上述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一、驳回原告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和弘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天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31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2380元以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田兴超:原告孙昌远诉你、合肥花园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1073号民事判决书及被告合肥花园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方德来:本院受理的原告何灵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29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李子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62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唐玉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担保代垫款1417776.32元、垫付款的利息损失374802.78元(截至2015年5月28日,之后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垫付款1417776.3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千分之九标准计算);二、被告李子辉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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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日
陶江波:本院受理原告陶自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合肥汇鲜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庐阳区方元新食品经营部诉被告合肥汇鲜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6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合肥汇鲜商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庐阳区方元新食品经营部货款1799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0%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二、驳回合肥庐阳区方元新食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汤道棋: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振友诉被告汤道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844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张振友与被告汤道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5年9月15日解除;二、被告汤道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张振友押金2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陆玉萍、武泽荣: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长海诉被告陆玉萍、武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84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陆玉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王长海31200元;二、驳回原告王长海的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马飞:本院受理的原告黄健全诉被告马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97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马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黄健全本金33000元及逾期利息1714.5元;二、驳回原告黄健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梅剑:本院受理的原告童世荣诉被告梅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08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梅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童世荣货款48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中山卓彩照明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薛袁诉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朱德良、刁松香: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合肥春和景明家居有限公司、安徽园林木业有限公司、李锦明、江燕妮、程国林、王丽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黄德州、穆荣琴:本院受理原告方成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孙李、张林、姜新霞:本院受理原告淮安浩然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刘宝: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93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26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40540.7元及后期违约金(自2015年5月6日起,以被告刘宝应当归还的借款本金3326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之六为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刘宝: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93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7622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38205.12元和后期违约金(自2015年5月2日起,以被告刘宝应当归还的借款本金3762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之六为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张百庆、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韩立平:本院受理的原告范增诉张百庆、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韩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范增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张百庆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000元(自2015年8月15日始,按月利息2分计算,暂计算至2015年9月14日,至款清为止);(2)合肥诚信玻璃有限公司、韩立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3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潘亚萍: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吉芬诉潘亚萍民间合同纠纷一案,刘吉芬请求法院依法(1)判令潘亚萍归还刘吉芬剩余合同款项150万元;(2)判令潘亚萍支付刘吉芬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合同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3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安徽永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安徽海程铁路器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王丽: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窦良超与被执行人王丽买卖合同纠纷(2015)包执字第00136号一案,依据已生效法律文书(2014)包民二初字第02108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王丽应支付窦良超133322元及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王丽所有的皖A77B65号车辆进行评估,现已作出皖中信估字(2015)A2-324号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价10.45万元)。同时本院现已作出(2015)包执字第0013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皖A77B65号车辆。现王丽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评估报告及拍卖车辆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车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安徽省科汇恒达包装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乐为尔包装有限公司、顾维宏、顾一鸣、张颖、李进:本院受理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10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更正公告
葛章林、李玲、合肥春雨精品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在安徽法制报总第5118期刊登公告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因案号书写有误,现将“(2015)蜀民二初字第01754号”更正为“(2014)蜀民二初字第01754号”。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黄山泓翰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宏志:本院受理安徽荣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09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田广斌、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云与被告田广斌、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田广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云偿还借款本金9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二、驳回原告张云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原告张云负担552元,被告田广斌负担1324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田广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田广斌、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云与被告田广斌、安徽金农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驳回原告张云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不予收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韩伟、梁欢欢: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韩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13505.5元及逾期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以所欠租金本金为计算基数,自2012年6月19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梁欢欢对韩伟应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70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260元、被告韩伟、梁欢欢共同负担4210元。公告费800元,由韩伟、梁欢欢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陆剑:原告合肥启东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陆剑支付原告合肥启东商贸有限公司货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年8月18日起至款清时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5980元,减半收取2990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5160元,由陆剑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0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叶彪、朱华磊:本院受理的原告尚昌惠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5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李道银、王树芳:本院受理的刘家祥与李道银、王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参加诉讼通知。原告请求本院判决你们偿还借款本金129000元及70000元及利息,(按日利率0.0175%计算从2014年1月5日至2015年10月26日至借款清偿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安徽永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北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邵贤明、刘卫星、李艳艳、刘玮: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西路支行诉被告许高升、高永红、安徽永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北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黄大著、邵贤明、刘卫星、李艳艳、刘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许高升案)一、停止执行安徽北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西路支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户617030100200019558)内的资金;二、驳回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西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4550元,由许高升负担1550元,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西路支行负担13000元。(高永红案)一、停止执行安徽北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西路支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账号317030100200019304)内的资金;二、驳回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西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1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110元,由高永红负担1110元,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西路支行负担100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170、011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王辉、杨云生:本院受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65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尚昌俊、张维芳:本院受理原告潘冠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尚昌俊和被告二张维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60万元,并支付利息861000元(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10月17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5年9月1日;以借款本金11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月利率2%暂计算至2015年9月1日,以后的均顺延至付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尚昌俊、张维芳:本院受理原告童广献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尚昌俊和被告二张维芳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2万元,并支付利息184800元(以本金42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9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5年9月9日,以后顺延至付清之日止)、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赖根美、李永祥:本院受理原告占小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的借款人民币957330.72元,并支付逾期银行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及(2015)瑶民一初字第0547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唐伟:本院受理原告靳国久与被告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6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陶自全: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新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本金90万元及利息51600元(利息自2015年3月19日起暂计至2015年9月7日,2015年9月7日后的利息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利率按1%/月计算);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违约金2050元(自2015年6月19日起暂计至2015年9月7日,2015年9月7日后的违约金计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按50万借款的月利率额的5‰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光珍与被告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660万元,诉前利息200万元,并自起诉之日按本金的月息百分之二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陈维亮:本院受理原告郭超凡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529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准予离婚;2、被告返还原告给付的彩礼43000元;3、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童家兵、朱建兵:本院受理原告童本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362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连带清偿原告244200元。(其中2014年7月1日的借款暂从2014年10月1日计算至2015年7月1日,利息18000元;2014年7月5日的借款暂计算至2015年7月5日,利息24000元,两笔借款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款清息止);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费祥丙、方云:本院受理原告费祥恒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12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欠款80000元;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合肥葳迩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月翔运输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2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合肥葳迩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合肥月翔运输有限公司租赁费64320元。案件受理费14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10元,由被告合肥葳迩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韩剑:本院受理原告张自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7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韩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自年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9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50元,由被告韩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华柳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刚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66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决两被告返还原告的融资款21万元,并承担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90000元,合计30万元,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马文生:本院受理原告杨林诉你及谢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洪林、杨德毅:本院受理原告陈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62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并自2013年8月15日起按月利率2.1%向原告给付借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5年8月15日利息为102.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陈龙、陈启霞:本院受理原告付祥诉你们及袁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31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孙琳、屠金华:本院受理原告张黎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8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李宽俊:本院受理原告瞿凌志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466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姚山、魏牛生:本院受理原告谢克好诉被告姚山、魏牛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彭宗国、陈定明:本院受理原告吴伍中诉被告彭宗国、陈定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李滔、董梅:本院受理原告林鹏诉被告李滔、董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程红光、程红莉:本院受理原告许书兵诉被告程红光、程红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4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程红光、程红莉:本院受理原告张国玲诉被告程红光、程红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4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红艳诉被告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松涛委托理财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日
公 告
合肥市蜀山区茗馨阁商务会所: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闫振娟、曾凡萍、胡祥、李娅、张文芽、杨建、刘利敏、梁红波、刘雪云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九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6年2月23日14时3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五楼(石台路与望江路交叉口东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2月3日
寻找弃婴生父母公告

2014年10月24日在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先锋村附近捡拾一名弃婴(女),该弃婴大约刚出生的样子,用红色包被包裹,其主要特征:圆脸盘,小眼睛,短头发。
请孩子的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有效证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单位来认领,60日内无人认领者,将被依法安置。
联系单位:肥东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0551-67748262
2015年12月3日
遗失声明
安徽日源环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慎遗失财务章一枚,声明作废,凡持有该章办理相关业务,与本公司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