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吾群、姚本龙、蔡善东:本院受理的原告贾玉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张吾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贾玉庆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7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时止),承担案件受理费2580元,公告费800元,被告姚本龙、蔡善东对本判决被告张吾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19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卜晨光、陶圣奎: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家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卜晨光、陶圣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家刚借款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2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4月7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时止),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6840元,公告费8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0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方志兵、刘启玉: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广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方志兵、刘启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胡广借款81000元,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830元,公告费8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3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黄保真:本院受理肥东县公安局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3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谷雨: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谷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李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与被告李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24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欠款308978.56元及以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刘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马鞍山路支行与被告刘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26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清偿信用卡欠款120309.42元及以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李锐、马克联: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存楼诉李锐、马克联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李存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李锐、马克联归还不当得利人民币55万元,并自2014年8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原告的损失(计算至2015年9月22日暂计2740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锐、马克联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3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鲁友杰: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小建、席庆莲诉鲁友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王小建、席庆莲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鲁友杰腾空涉案房屋,并将房屋交还给鲁友杰;(2)鲁友杰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3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张燕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乃建诉张燕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张乃建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张燕华支付张乃建投资款100万元及投资收益,并承担因追索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张燕华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3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方昌富:本院受理原告韦道和诉被告方昌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韦道和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41960元(大写:肆万壹仟玖佰陆拾圆整);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安徽省天源典当有限公司、安徽省天源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永健与被告安徽省天源典当有限公司、安徽省天源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4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天源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永健借款本金680648.14元及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3月30日期间的利息127054.2元(之后按照银行同期六个月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省天源典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王永健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兰润年:本院受理的原告解龙飞与被告兰润年、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兰润年给付解龙飞合伙份额转让款1065000元;2、兰润年向解龙飞支付实际经济损失108333元,并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3%的标准支付至被告兰润年世纪给付之日止;3、被告兰润年支付原告律师费6万元;4、被告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兰润年给付原告的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5、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兰润年:本院受理的原告解龙飞与被告兰润年、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兰润年给付原告合伙份额转让款2149778元;2、兰润年支付原告实际经济损失166666元,并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0%的标准支付至被告兰润年实际给付之日止;3、被告兰润年支付原告律师费12万元;4、被告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兰润年给付原告的上述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5、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申请人周喜宁与被执行人周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周经玉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蒙城北路2055号华孚商业广场商2414室(产权证号:合庐130031164)房产 ,依法委托拍卖公司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院现对上述财产予以公开变卖,变卖价为334230元,办理过户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须自行了解标的现状及相关政策,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如有意购买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与本院联系。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韦法海、刘惠玉:本院受理原告蒋国文与被告韦法海、刘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韦法海、刘惠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蒋国文借款本金18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5年4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止);二、驳回原告蒋国文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7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韦法海、刘惠玉:本院受理原告蒋国聪与被告韦法海、刘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韦法海、刘惠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蒋国聪借款本金516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5年4月28日起计算至付清止);二、驳回原告蒋国聪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7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徐险峰、韦建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牌楼支行与徐险峰、韦建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庐民二初字第009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费瑞昭、朱和春、孟海俊: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合肥蜀山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1381、01383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其中利息按借款合同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若逾期未能还款,则中国建设银行合肥蜀山支行有权就抵押房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房东、汪东银: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合肥濉溪路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1389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其中利息按借款合同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若逾期未能还款,则中国建设银行合肥濉溪路支行有权就抵押房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王霞、肥西乾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超、刘西庆、杨世芹: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萍与被告王霞、肥西乾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超、刘西庆、杨世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萍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王霞归还原告借款4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及违约金56000元(从2015年3月27日起计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现暂计至2015年10月30日);2、被告肥西乾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王超、刘西庆、杨世芹在继承财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4、原告对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环城东路沿河花苑9幢501室享有优先受偿权;5、被告王霞、肥西乾坤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4000元;6、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闻玉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闻玉乐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透支款546059元;二、被告闻玉乐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违约金(计算方式:2015年3月5日之前的违约金为16514.91元;之后的自2015年3月6日起以546059元为本金,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1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潘明芳:本院受理原告徐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潘明芳返还原告徐东借款本金24000元;二、被告潘明芳给付原告徐东违约金(自2014年8月16日起以24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9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曾宪章:本院受理原告吴烨诉被告曾宪章、浙江华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03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产业贵:本院受理原告缪舜诉被告广业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邰永恒、邰永昌、邰永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康信商贸有限公司、邰永昌、李莉、邰永强、庞利娟、黄侠、邰永恒、周涛、合肥永昌富新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江苏博文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对你们各自所有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对邰永恒所有的位于合肥市长江西路551号金鼎大厦2603的房屋(产权证号:合蜀140067409)、合肥市长江西路551号金鼎大厦2604的房屋(产权证号:合蜀140067410)、合肥市长江西路551号金鼎大厦2605的房屋(产权证号:合蜀140067466)、合肥市长江西路551号金鼎大厦2606的房屋(产权证号:合蜀140067411)共四套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80万元,对邰永昌名下位于合肥市金安花园8栋西6-10间的房屋(产权证号:合包150029080),房屋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509.82万元、对邰永强名下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99号城市天地家园17幢708室的房屋(产权证号:合蜀140027503)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18.89万元、位于合肥市望江西路203号金色名郡6幢108室的房屋(产权证号:合蜀140069600)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90.66万元。因你们均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执字第01134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各自房屋的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们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江苏博文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本院在执行合肥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曹云德、温卫国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曹云德名下位于合肥市长春都市花园烟江阁C座住宅(产权证号:合产072243)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拍,且申请执行人及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该不动产抵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变卖上述财产。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变卖标的物:合肥市长春都市花园烟江阁C座住宅(产权证号:合产072243);二、变卖价格:按现状以64.6万元的价格变卖;三、变卖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四、竞买方式:有意竞买者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件(单位持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交纳保证金人民币6万元,办理登记手续。保证金交纳账户:户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账号:7350210183100000196,开户行:中信银行合肥璟泰大厦支行;五、变卖方式:以最先持相关有效证件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交纳保证金,并在一周内支付全部价款的竞买人为买受人;六、过户费用:因过户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联系人:朱昊,联系电话:0551-6535265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蒯家林、施紫英:本院受理原告邓琪林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99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诉讼内容为:一、判令被告蒯家林、施紫英连带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8691.7元(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待鉴定后另行增加诉讼请求);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王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天目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71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原被告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移交非法占用房屋并恢复原状;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35720元;三、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安徽永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安徽海程铁路器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周金杰、何风、何杨娥、陈焱红: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站支行诉你们、合肥率新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53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合肥率新贸易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垫款本金人民币9857000元及利息1625912元(利息分别自2014年8月19日和2014年8月20日以垫款本金8871000元和986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暂计至2015年7月15日,以后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合肥率新贸易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用86000元;3、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项下款项(账号:20000223966910400000752;金额100万;账户名: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享有质押并有权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安徽省汇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周金杰、何风、何杨娥、陈焱红对被告合肥率新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刘进: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瑶民二初字第00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81500元,并支付自2009年3月20日起按日万分之六每月应还款额为基数分段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实际支出费用100元,合计人民币1850元,由被告刘进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章平早、章小海:本院受理原告张卫华诉被告章平早、章小海、李素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张卫华不服本院判决,已提起上诉,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二人公告送达此案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章平早、章小海:本院受理原告赵文霞诉被告章平早、章小海、李素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赵文霞不服本院判决,已提起上诉,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二人公告送达此案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章平早、章小海:本院受理原告夏本胜诉被告章平早、章小海、李素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夏本胜不服本院判决,已提起上诉,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二人公告送达此案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章平早、章小海:本院受理原告史朝柱诉被告章平早、章小海、李素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史朝柱不服本院判决,已提起上诉,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二人公告送达此案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章平早、章小海:本院受理原告王祥云诉被告章平早、章小海、李素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王祥云不服本院判决,已提起上诉,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二人公告送达此案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章平早、章小海:本院受理原告余荣地诉被告章平早、章小海、李素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余荣地不服本院判决,已提起上诉,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二人公告送达此案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曹伟:本院受理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7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曹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85044.3元及逾期利息(I自2010年8月15日起,以曹伟每期实际拖欠的租金为基数,暂计算至2012年7月11日为11959.28元,之后以185044.3元为基数至本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均按年利率5.25%的三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10元,由被告曹伟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曹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李浩伟、刘之云:本院受理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7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浩伟、刘之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1549.2元及逾期利息(自2011年11月26日至本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均按年利率5.25%的三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被告李浩伟、刘之云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浩伟、刘之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王家林、唐邦勤、王迎春、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喀什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玉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玉荣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张玉荣借款本金800万元,以及利息229.33万元(自2014年7月29日起,以800万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5年10月9日利息为229.33万元),以上合计1029.33万元;2、王家林、唐邦勤、王迎春、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喀什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3月2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王家林、唐邦勤、王迎春、王曙东、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喀什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升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周升武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安徽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周升武借款本金400万元,以及利息124.67万元(自2014年9月25日起,以400万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5年10月9日利息为124.67万元),以上合计524.67万元;2、王家林、唐邦勤、王迎春、王曙东、安徽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喀什银瑞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喀什银瑞林投资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3月2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合肥永泰商贸有限公司、李德萍、张伦生、张蔷、王秋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5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合肥永泰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160044.19元(含复利、罚息,此利息系自2015年3月22日暂计算至2015年5月27日,其中700万元的借款利息为134520.54元,200万元的借款利息为25523.65元),此后利息仍按照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对被告张蔷、被告王秋璐位于合肥市包河区亚美南七恢复楼一层,四至六层的房产(房地权证合包字第150016554号)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德萍、被告张伦生、被告张蔷、被告王秋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合肥永泰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李德萍、被告张伦生、被告张蔷、被告王秋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永泰商贸有限公司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76080元由被告合肥永泰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李德萍、被告张伦生、被告张蔷、被告王秋璐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陈仁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斌诉被告陈仁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2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仁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斌购房款120000元及违约金11102元;二、驳回原告刘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陈仁民: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绍芳诉被告陈仁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2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仁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绍芳借款本金4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绍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程国美、解正兵、解正菊、陈尚华、杜鹏、李家来、方春年、李伟、谢松林、王芬、王勇、柴冬梅、汤德其、岳甫云、汤中霞、陈燕、王琼、洪敏、钱永才、王凤、李振兴、金浩、阮仁俊、吴大玉、王继荣:本院受理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1880、1883、1885、1890-1892、1894、1895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其中利息按借款合同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徐吉永、六安市众一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荣华诉被告徐吉永、六安市众一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25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杜露瑶:本院受理李家苍诉你加工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合肥盛业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王世忠:本院受理原告黄淑莲、吴康诉被告合肥盛业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王世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阮仕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东陈岗支行诉被告阮仕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05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黄和平:本院受理原告邵传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769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王爱莲、张礼仓:本院受理原告罗青与你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王爱莲、张礼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罗青转让股份所得款3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至本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其中15万元自2015年1月11日起算,其余20万元自2015年5月11起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0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4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C399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韩建、马洪玲: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韩建、马洪玲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3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王兵:本院受理的原告曹庆庆诉被告王兵、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曹庆庆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1年7月4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兵在本判决第一项中所负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兵在本判决第一项中所负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兵追偿;五、驳回原告曹庆庆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0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王兵:本院受理的原告曹庆庆诉被告王兵、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曹庆庆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1年4月28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兵在本判决第一项中所负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兵在本判决第一项中所负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兵追偿;五、驳回原告曹庆庆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0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王兵:本院受理的原告曹庆庆诉被告王兵、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曹庆庆借款本金3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11年9月4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兵在本判决第一项中所负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王兵在本判决第一项中所负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安徽荣辉新能源有限公司、合肥徽之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兵追偿;五、驳回原告曹庆庆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0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贺家斌、王业菊、合肥贺鹏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晓梦诉被告贺家斌、王业菊、合肥贺鹏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贺家斌、王业菊、合肥贺鹏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晓梦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标准,自2015年5月27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0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贺家斌、王业菊、合肥贺鹏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茜诉被告贺家斌、王业菊、合肥贺鹏鞋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贺家斌、王业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茜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5年5月28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合肥贺鹏鞋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贺家斌、王业菊在本判决第一项中所负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刘茜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0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胡爱群、钱芳:本院受理顾长平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程序变更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于2016年3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裁判。
含山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4日
赵永建:本院受理李经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26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