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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12-07 11: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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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昌柱:本院受理的原告薛典乐诉被告汪昌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7日
圣恒丰、张春华、高邮市盛利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洪彬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7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王洪彬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7日
丁国新、仇多平、合肥市周谷堆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史剑被告丁国新、仇多平、合肥市周谷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7日
丁柏红、陈霞宁: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小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丁柏红、陈霞宁给付借款10万元及该款至付清之日止的银行利息,案件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7日
方革全: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方革全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7日
葛萍:本院受理原告胡雪姣诉被告葛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2016年2月23日下午2时45分在本院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7日
汪江春: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汪江春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3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7日
徐力云:本院受理原告张川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决原、被告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7日
胥茂兴:本院受理原告张国保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一初字第004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7日
安庆市地益化肥有限公司、储昭启、崔传友、郑高高:本院受理原告吴祚寨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安庆市地益化肥有限公司、储昭启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被告崔传友、郑高高对被告安庆市地益化肥有限公司、储昭启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储昭启不能还款,原告享有对被告安庆市地益化肥有限公司进行拍卖、变卖后所得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7日

张应兰、杨梅:本院受理原告张克双诉你们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8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7日
李昌兵:本院受理原告伍成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8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7日
曹新保、蔡桂英、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本东:本院受理原告陈云飞、赵勇刚诉你们及陈祥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依法作出(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52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陈云飞、赵勇刚不服本判决,已通过本院提起上诉。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7日
曹新保、蔡桂英、安徽省晋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本东:本院受理原告陈云飞、赵勇刚诉你们及陈祥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5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7日
盛业海、盛艳、盛丽、盛璐:本院受理原告梁妹诉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3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7日
范珉捷、乔蕾: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皖荣与被告范珉捷、乔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范珉捷与被告乔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张皖荣借款5344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34400元为基数,自2011年1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皖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74元,由原告张皖荣负担2672元,被告范珉捷和乔蕾共同负担1140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范珉捷和乔蕾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7日
王业明、赵梅英:本院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王业明、赵梅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7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7日
合肥市德静贸易有限公司、江伟、王政、刘湘任、周德军、李静、黄德时:本院受理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上诉人合肥市德静贸易有限公司、江伟、王政、金仲阳、吴志红、刘湘任、史学锋、周德军、李静、黄德时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皖民二终字第003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7日
公 告
毛才林、陈素梅:本院受理申请人滁州金拓汇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滁仲裁字(2015)第34号滁州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书》、《组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会定于2016年2月26日下午2时30分在滁州仲裁委员会(地点:安徽省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政务新区西楼110室)开庭审理此案,届时若你不到庭,本会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滁州仲裁委员会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