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福联商贸有限公司、刘晓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福联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明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军明、刘晓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福联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227652元、诉讼保全担保费25632元、律师费10万元、代偿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代偿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自2015年4月2日起计算至2015年4月7日为21907.69元,之后的代偿资金占用费及违约金合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以6227652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8日起计算至代偿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安徽福联商贸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合肥明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军明、刘晓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军明、刘晓丽的抵押物(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合产字第8210083546号)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被告合肥明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军明、刘晓丽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福联商贸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64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61440元,原告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0元,被告安徽福联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明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军明、刘晓丽共同负担6142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8日
胡乾坤:本院受理招商银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许国斌、程有美对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115号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被告胡正功、汪国云对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117号判决书不服并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8日
江云、陆荣: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长国与被告江云、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长国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江云、陆荣共同偿还陈长国借款人民币500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江云、陆荣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8日
黄友文: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徽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友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友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原告合肥市徽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损失582548元,并同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5月25日起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市徽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9626元,由合肥市徽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黄友文负担9601元。公告费800元,由黄友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8日
赵蓉花:本院受理的原告刘立萍与被告周正、赵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赵蓉花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00.0253万元(逾期利息按月息2%从2015年9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2日止,以后顺延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周正、赵蓉花承担刘立萍支付的律师费5万元;3、刘立萍对周正抵押的位于合肥市马鞍山路78号贵都花园北楼1001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周正、赵蓉花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8日
林为:本院受理原告陆燕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之间租赁合同于2015年6月5日解除;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3月6日至2015年6月5日房租9626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5日物业费、垃圾费等600元;4、判决被告将门面房恢复原状(或字符恢复原状费用25000元);5、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417元;6、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8日
安庆市润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美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庆市润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美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52706.5元,逾期付款滞纳金(以152706.5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2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8日
周明: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安徽建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安徽建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瑶执字第00518号案件的(2013)瑶执字第00518-2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8日
王金海: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瑶执字第00158号案件的(2014)瑶执字第00158-2号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8日
李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3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安徽金力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借款298401.3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298401.3元为本金,自2014年5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31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8日
李利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力电子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利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安徽金力电子有限公司借款9020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90206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21元,公告费800元,由李利刚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8日
金云中:本院受理原告杨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金云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杨震借款25183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251830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77元,公告费800元,由金云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8日
安徽冠林楼宇监控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保安移动报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兆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董宇光、王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冠林楼宇监控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保安移动报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兆安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董宇光、王瑛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5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8日
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厚海诉被告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8日
张志强、潘雅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滨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志娟、潘雅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8日
徐明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澳蓝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282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37460元,并支付违约金13492元,共计5095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8日
张建国、项慧敏:本院受理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5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建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388493.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08年4月4日起,以每次垫款的数额扣除张建国已归还的租金数额为基数,从每次实际垫款之日起分段计算,暂计算至2015年5月18日从135901.97元,以后至本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均按每年利率5.6%计算);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40元,由被告张建国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张建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8日
朱菲菲、费清、合肥鸿飞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云春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要求朱菲菲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50000元;要求费清、合肥鸿飞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对朱菲菲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8日
张塘、胡开芝、张南山: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张塘向原告支付租金499225.67元及逾期利息153284.79元(暂计至2013年7月16日,之后以499225.67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至还清之日),共计652510.46元;2、胡开芝、张南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你们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8日
谢道川、鲍世秀: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你们向原告支付到期未支付租金509268.17元、逾期利息439307.08元(暂计至2015年2月15日,后期逾期利息按原合同标准计算至还清为止)、包括律师代理费的损失赔偿金20000.00元,以上合计968575.25元;2、要求你们向原告返还租赁物柳工牌CLG920C挖掘机(机号:W17953);3、要求你们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8日
许斌、张琴: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要求你们向原告支付到期未支付租金206135.30元并支付2012年7月15日合同期满至2014年4月15日的占有租赁物期间20个月的使用费318435.60元、逾期利息167470.82元(暂计至2014年4月16日,后期逾期利息按原合同标准计算至还清为止)、赔偿金20000.00元,以上合计712041.72元;2、要求张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要求你们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8日
张德超、鲁齐燕:本院受理原告董小凤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3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店埠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8日
申请人贵州中铝铝业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388561,票面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4年1月26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幻方展览服务有限公司,收款人合肥思行装饰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8日
耿广宝、安徽一乘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齐春杰诉被告耿广宝、安徽一乘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8日
李方成:本院受理原告杨昕诉被告李方成、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8日
黄锡安、邓玲玲、合肥市鑫之泉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罗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8日
汤道华:本院受理原告黄宗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2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8日
陈斌: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斌融资租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43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剩余租金38185.42元以及违约金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8日
左江: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左江融资租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91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剩余租金272923.25元以及违约金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8日
王军、吴宇霞:本院受理的原告程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2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军支付原告程维借款本金127000元,逾期利息(自2015年6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127000元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被告吴宇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程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2元,原告程维负担100元,被告王军、吴宇霞负担290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军、吴宇霞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8日
胡正杰: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啊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8日
马文生: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林诉被告谢琤、马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90万元并支付利息10万(以后按照年利率36%计算至款清息止),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马文生下落不明,现依法向马文生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8日
李树友:本院受理的原告徐登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2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李树友支付原告徐登福借款本金6万元,逾期利息(自2015年7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6万元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付清;驳回原告徐登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6元,原告徐登福负担100元,被告李树友负担142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树友负担。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8日
黄美玲、吴雷:本院受理原告巩辉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8日
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施玉珍诉被告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等四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日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8日
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雪菲:本院受理原告金运松诉被告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雪菲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告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8日
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任家友诉被告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8日
公 告
合肥恒炜人力资源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陈学丰与贵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并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因贵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现本委对陈学丰的仲裁请求依法已作出裁决,望贵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至2016年1月4日内前往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签收裁决书,逾期未签收将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2月8日
公 告
安徽星元文化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杨梅、汪婧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两案,因你单位未依法参加仲裁活动,本委已依法缺席裁决。因无法查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蜀劳裁字【2015】409、410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65597684。
特此公告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2月8日
公 告
合肥华凤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瑶海区劳动争议促裁委员会受理张健与贵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本委拟定于2016年1月29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本委依照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号码和贵公司登记的电话号码多次电话通知你单位前来领取相关法律文书,均无法送达。现特通过公告向你单位告知此事,见报后速与我委联系(0551-64496478),如你单位不能按时到庭,我委以你单位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2月8日
遗失公告
宿州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遗失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341300000064716(5-5)。特此声明作废。
公司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北杨寨前付村
宿州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