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超、王红侠:本院受理的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超、王红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66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孙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73510.4元及逾期利息(以每期欠款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三倍,自应付租金次日起分段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以保证金15600元冲抵逾期利息);二、被告王红侠对孙超应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500元,由被告孙超、王红侠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9日
孙超、王红侠:本院受理的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超、王红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66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孙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446650.48元及逾期利息(以每期欠款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三倍,自应付租金次日起分段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以保证金38400元冲抵逾期利息);二、被告王红侠对孙超应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240元,由被告孙超、王红侠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9日
李庆闯、李如刚:原告陈磊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李庆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陈磊医药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87758.9元;二、被告李如刚对上述判项中李庆闯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陈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30元,由原告陈磊负担430元,由被告李庆闯、李如刚负担2000元,公告费800元,由李庆闯、李如刚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8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9日
张燕华:本院受理王芳诉你与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燕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060000元、违约金及利息损失2171200元(分别以2670000元,5000000元、1000000元,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分别自2014年10月31日暂计算至2015年9月12日,自2014年6月21日暂计算至2015年9月20日,自2014年7月21日暂计算至2015年9月20日,自2014年7月21日暂计算至2015年9月20日,至款清日止。具体详见违约金及利息计算清单),共计115312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安徽仙满楼餐饮管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9日
徐从明:本院受理原告沈菊梅诉被告徐从明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菊梅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8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9日
蔡世忠、安徽尚街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德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侬侬妇幼用品有限公司、陈林:本院受理原告周业元诉被告蔡世忠、安徽尚街商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德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侬侬妇幼用品有限公司、陈林民间借贷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9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9日
申请人(票据持有人)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2015年7月30日从农行宿州市淮海路支行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0300052 23594472,汇票金额为1952620元,出票人为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重庆梅安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农行宿州市淮海路支行)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9日
钱玉长:原告合肥泰达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钱玉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钱玉长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合肥泰达木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787.8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2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1900元,由钱玉长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9日
邹安:本院受理原告徐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邹安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徐剑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5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给付期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50元,保全费22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620元,由被告邹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9日
吴忠德:本院受理原告叶雄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9日
张来玉、肖建斌:本院受理原告王震根、余为民诉被告张来玉、肖建斌、安庆市半亩园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一初字第006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20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9日
方明会、胡元: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9日
施奉成、施雅琴:本院受理原告叶金桂诉被告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282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9日
王正英:本院受理原告陈传玉诉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9日
徐应和:本院受理原告沈彩红诉被告徐应和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5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9日
安徽大国实业有限公司、肖大启、胡桂兰、安徽林海建材有限公司、合肥木韵地板有限公司、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肖大启、胡桂兰、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胜利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1706、01707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其中第01706号民事判决如下:1、安徽大国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267382.41元并支付复利、律师费8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1月4日,之后的利息、复利顺延计算至款清);2、肖大启、胡桂兰、安徽林海建材有限公司、合肥木韵地板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01707号民事判决如下:1、被告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131066.09元并支付复利、律师费5万元(利息、复利暂计算至2015年11月4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131066.09元利息为基数自2015年11月5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被告肖大启、胡桂兰、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9日
汤道忠、周慧、张长慧、汤波、宣恒章、李德琳、汤学芬、王光早、刘菊、何玉明、汤道礼、合肥赛尚服饰有限公司、万国彦: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1940、1942、01943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其中第01940号判决如下:1、汤道忠、周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8万元、利息295995.1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8月3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2、若未履行,原告有权在118万元债权额范围内,以张长慧、汤波名下位于合肥市东方商城北区C段第三层341室、339室,宣恒章、李德琳名下位于明光路锦怡家园9幢605室(合产110004055)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第01942号判决如下:1、汤学芬、王光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99893.86元、利息336036.9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8月3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2、若未履行,原告有权在150万元债权额范围内,以汤学芬、王光早名下位于明光路黎明新村593号-1650号门面、安徽大市场G2幢1806.1807号(房地权证:合瑶120045777、合产110080199),刘菊、何玉明名下位于新站区临泉路橘郡万绿园D组团2幢403室(合产062858)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第01943号判决如下:1、汤道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万元、利息1130096.4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7月20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2、合肥赛尚服饰有限公司在600万元债权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若汤道礼未履行,原告有权在600万元债权额范围内,以万国彦名下位于合肥市淮河路242号天辰大厦102(合包字第044540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9日
陈圣太、林毫全、万全、安徽省旭日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圣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桑永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陈圣太偿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利息476万元(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暂计算至2015年3月,此后利息顺延计算至款清日止);2、陈圣太承担桑永峰支付的律师代理费50万元;3、其他被告对陈圣太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3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9日
常青、石红旗、李凯、陈跃、王浩、王立成: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合肥华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你们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六被告对(2014)庐民二初字第00769号民事判决书中安徽翼城玻璃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专利申请费160050元、制作图片费21400元、风险代理费41225元、登记,领证费16050元,小记99272.5元,诉讼费2639元以及逾期履行债务利息44010元(以本金人民币99272.5元为基数,自2012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5月21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2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9日
合肥元谷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国泰服饰有限公司、福建海明威鞋业有限公司、张冰、童柳平: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合肥元谷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998.6989万元以及利息84.850097万元(暂计至2015年08月28日,以后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利率以欠款为基数计算至付清款时止)。2、福建海明威鞋业有限公司、合肥国泰服饰有限公责任公司、张冰、童柳平对被告合肥元谷商贸有限公司的应偿还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2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9日
殷娟:本院受理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1395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你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其中利息按借款合同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若逾期未能还款,则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有权就抵押房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9日
梁川云(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6194804200410)、上海悦胜芜湖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深国投商用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川云、上海悦胜芜湖药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梁川云于2012年10月10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梁川云立即向原告返还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长丰路66号华润万家欢乐颂购物中心4层413号的商铺,使商铺恢复原状,并按照日基本租金3倍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21138元);3、判令被告梁川云立即向原告支付租金389448.43元、物业管理费146821.92元、推广费30587.9元、电费2315.08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后顺延计算至实际返还商铺之日),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向原告承担至款清之日的滞纳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95908.55元);4、判令被告梁川云立即向原告支付停业期间损失105690元;5、判令被告梁川云立即向原告支付房屋闲置租金损失101430.39元;以上合计893340.27元;6、判令被告梁川云承担原告为催讨债务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判令被告上海悦胜芜湖药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梁川云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8、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0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9日
李志清:本院受理原告徐晓琴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晓琴诉讼请求如下:一、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4847.5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日止);三、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9日
费家伦:本院受理殷桂芳诉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46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术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9日
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吴玉玲、方吉锁:本院受理原告汪瑾与被告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吴玉玲、方吉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瑾借款本金1577096.55元,并支付利息499416.79元(暂计算至2015年2月28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1577096.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顺延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汪瑾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9日
王建: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磊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4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9日
张键:本院受理原告余惠、倪友义与被告张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惠、倪友义借款本金70000元。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9日
吴玉玲、方吉锁、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瑾与被告吴玉玲、方吉锁、合肥方荣轻钢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玉玲、方吉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瑾借款本金970388.16元,并支付利息227617.85元(暂计算至2015年2月28日,之后的利息以本金970388.1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顺延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玉玲、方吉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瑾律师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汪瑾的其他诉讼请求。
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9日
黄开智: 本院受理的原告单劲松与被告黄开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6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9日
谢正群:本院受理的赵丽娜诉你及赵腊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9日
李勇、黄海涛、兰德章、高缓缓、陈安清、黄荣所、黄彬彬、衡向荣、林长宝: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11、02112、02113、02115、02117、02119、02120、02121、02122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滞纳金等,其中利息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9日
李之祥:本院受理原告曹东锋诉被告李之祥、第三人胡小琴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对本院做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135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案将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9日
青阳县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丁文华: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青阳县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丁文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9日
杨德毅、洪林:本院受理原告吴利勇诉你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证据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9日
朱斌:本院受理原告沈春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你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19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9日
公 告
朱玉雪:本委受理的安徽皖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忠顺、你方抵押典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第0096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5年12月9日
公 告
朱玉雪、皇源:本委受理的安徽皖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忠顺、你们抵押典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第0097号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5年12月9日
安徽天阙贸易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王雪艳、罗文兵、邹刻、成姣、刘俊军、程露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仲裁庭人员组成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风险告知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16年3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委(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行政服务大厅210室)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2月9日
遗失公告
宿州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遗失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341300000064716(5-5)。特此声明作废。
宿州博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9日
认婴公告

某弃婴,女,姓名不祥。估计出生11天左右,圆脸,单眼皮,捡拾时小孩身上携带一张注明出生于2015年11月6日的字条,2015年11月17日晚18点左右在合肥市包河区合巢路藏大郢附近被捡拾。
上述弃婴(儿)自公告之日期满60天,请孩子的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有效证件到我单位来认领,以上弃婴(儿)查找不到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且60日内无人认领者,将被依法安置。
联系单位:合肥市包河区民政局
联系人:徐立玲
联系电话:0551-63357147
2015年12月9日
认婴公告

某弃婴,男,于2015年3月20日6时在蜀山产业园公交蜀山苑小区被捡,在纸盒中用黄色小包被包裹。
上述弃婴(儿)自公告日期满60天,请孩子的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有效证件到我单位来认领,以上弃婴(儿)查找不到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且60日内无人认领者,将被依法安置。
联系单位:合肥市蜀山区民政局(望江西路279号)
联系人:陈曦
联系电话:0551-65597592
2015年12月9日
遗失声明
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师博律师执业证,号码13412200210246926,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