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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12-10 11: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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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成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灿森诉被告吉成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为:被告吉成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灿森或款784000元、承担利息损失(其中,自2014年5月21日起以384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自2014年12月31日起,以400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40元,由被告吉成明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吉成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0日
汪旭渊、张琛:本院受理原告张玉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578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汪旭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346000元(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99000元,其中第一笔借款50000元的利息为16000元,自2014的6月12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2日,第二、三笔借款利息为80000元,自2014年2月18日起按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2日,以后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清还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张琛对上述款项中第二、三笔合计20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本案所有费用由原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0日
孟祥权、孟凡胜:本院受理原告孟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500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诉讼内容为:一、判令被告孟祥权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13500元(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从2015年6月25日暂计至2015年9月25日,此后顺延至实际款清息止);二、判令被告孟祥权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三、判令被告孟凡胜对上述诉讼请求1、2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0日
经同亮:原告章先映诉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10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0日
熊本金: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三林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熊本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043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熊本金承担违约金97280元,原告安徽三林置业有限公司退还被告熊本金购房款9728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熊本金协助原告安徽三林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手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安徽三林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0日
朱春玲: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朱春玲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0日
杜娟:本院受理原告周艳辉诉你及汪水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被告偿还款100000元及利息36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0日
郭中好、朱巧云:本院受理原告史先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0日
张世育:本院受理原告盛太锋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计人民币550000元及相关利息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8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0日
彭光辉:本院受理原告李雪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雪峰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5日起,按每月1%的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李雪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93元,由原告李雪峰负担518元,被告彭光辉负担87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彭光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0日
张书峰:本院受理原告李雪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9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雪峰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200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13年7月14日起,剩余200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4月15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李雪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5元,由原告李雪峰负担452元,被告张书峰负担96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书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0日
彭春林:本院受理原告李雪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雪峰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200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12年11月17日起,剩余400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自2015年4月15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李雪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92元,由原告李雪峰负担1142元,被告彭春林负担14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彭春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0日
刘灿华、钟铃、刘丙辉:本院受理的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24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刘灿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02944.99元及逾期利息(计算至2013年1月25日利息为16230.68元,此后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自2013年1月26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被告钟铃、刘丙辉对刘灿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30元,减半收取2415元,由被告刘灿华、钟铃、刘丙辉共同负担2245元,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70元。限你公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0日
张兴亮、闫兴侠:本院受理的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24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1、被告张兴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19418.4元及逾期利息(计算至2013年1月30日利息为30256.47元,此后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自2013年1月31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告支付的保证金40550元从逾期利息中扣除);2、被告闫兴侠对张兴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120元,由被告张兴亮、闫兴侠共同负担7120元,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0日
张松柏、张艳:本院受理徐焰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3月9日14时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0日
何兰侠:本院受理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与钱天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钱天伟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0日
李锦明、江燕妮、宋忠权、合肥春和景明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胡文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23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0日
张雪斐: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金融法制研究会与被告张雪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26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借款本金23万元以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0日
左江: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左江融资租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91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剩余租金272923.25元以及违约金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1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0日
合肥天锐特种工业涂料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辉与被告合肥天锐特种工业涂料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37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货款95961元以及利息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0日
陈斌: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斌融资租赁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343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剩余租金38185.42元以及违约金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0日
何松苗、龚爽英:本院受理原告张芳芳诉被告何松苗、龚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0日
周培生、闫艳:本院受理原告程宏波诉被告周培生、闫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0日

胡国飞:本院受理原告李从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10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胡国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0500元,并承担借款利息17212.5元(利息自2015年2月1日暂计算至2015年8月1日,利息按照年利率17%计算,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之日止),合计207712.5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0日
安徽永龙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安徽海程铁路器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0日
徐俊忠、韦帮翠:本院受理原告陈普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528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万元,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借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0日
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颍上县天丰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中钦商贸有限公司、安徽天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0日
施雁雁、华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被告施雁雁、华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3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0日
马德民:本院受理原告秦红卉诉被告马德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1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0日
徐明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澳蓝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二初第0282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37460元,并支付违约金13492元,共计5095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0日
王世明、尹国萍:本院受理原告徐保东诉被告王世明、尹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3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世明、尹国萍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徐保东借款本金200000元以及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0日
安徽省三优饲料有限公司、王钟: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弘德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安徽省保健牛奶场、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盐业弘德实业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安徽省保健牛奶场、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安徽盐业弘德实业有限公司货款60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250000元;二、被告安徽省三优饲料有限公司、王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0日
合肥绿宁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育桂诉你公司与被告宁波啄木鸟园艺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被告宁波啄木鸟园艺发展有限公司对(2014)包民二初字第01828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0日
宛家贵: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宛娟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2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0日

上海银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毕卫卫诉被告贵州汇通盛世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贵州汇通盛世大宗商品交易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期货交易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91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0日
王业好:本院受理陶应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2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0日
王业好、王学银:本院受理陶应魁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24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0日
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蓝溪本色酒吧: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智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蓝溪本色酒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合同价款余款19894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39788元,共计238728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0日
合肥巨鲨网络会馆、周邦林:本院受理合肥市蜀山区康晓硕电子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15) 庐民一初字025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0日
李辉:本院受理的原告陆莉萍与被告李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判令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到女儿年满十八周岁;(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0日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合肥建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地址:长丰县岗集镇):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人社监告字[2015]5号)。本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如下:经查,你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行政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现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拒不接受调查询问也不提供相关资料,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调查笔录、员工投诉材料、企业注册信息等主要证据证实。
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以捌仟元(8000元)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本告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届满视为送达。处罚决定另行通知。联系电话:0551-66683681。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10日
吸收合并公告
根据广德广源电力有限公司和广德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双方股东研究决定,同意广德广源电力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3080万元)吸收合并广德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236万元),合并完成后,广德广源电力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236万元)存续,广德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注销。根据《公司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和债务均由合并后存续的广德广源电力有限公司继承。债权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书的自本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凭有效债权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吸收合并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黄玮 ;联系电话:0563-6058305
联系地址:安徽省广德县经济开发区中山西路
广德广源电力有限公司
广德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0日
减资公告
广德木子度假村有限公司经股东会议研究决定,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1250万元减少到6500万,现已经成立清算组,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联系人:李健群;联系电话:13966193588
广德木子度假村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0日
遗失声明
▲卞俊杰,遗失安徽省人民法院工作证瑶法100号,声明作废。
▲韦倩身份证遗失,证号341221198805010483,声明作废。
▲临泉县个体工商户郭燕营业执照遗失,注册号341221600324473,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