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德津、六安德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徽博宏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方卫国: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尹敏与被上诉人巢湖市汇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朱德津、原审被告六安德泰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徽博宏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方卫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该判决主文为:一、变更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4)巢民二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朱德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巢湖市汇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5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1月2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二、变更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4)巢民二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朱德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巢湖市汇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变更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4)巢民二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六安德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徽博宏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方卫国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朱德津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安德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徽博宏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方卫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朱德津追偿;四、驳回巢湖市汇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29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090元,由朱德津、六安德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徽博宏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方卫国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230元,由巢湖市汇商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1日
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青、刘光曙、芮迺云、奚之木、刘光文、刘华云、刘文、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刘青、刘光曙、芮迺云、奚之木、刘光文、刘华云、刘文、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民二初字第00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解除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营业部固字2013第0248号和营业部固字2013第0249号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二、被告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700万元、利息376683.3元(此后,利息损失自2015年4月1日起,以27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59%的标准,计算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肥西县紫蓬镇工业聚集区(土地证编号:肥西国用(2012)第161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地权证肥西字第2012005389-0号、房地权证肥西字第2012005390-0号)房产在抵押权范围内拍卖、变卖折价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告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被告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刘光曙、刘青、芮迺云、刘华云、刘光文、刘文、奚之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刘光曙、刘青、芮迺云、刘华云、刘光文、刘文、奚之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7765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7658元,由被告合肥市华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华美机电配套有限公司、刘光曙、刘青、芮迺云、刘华云、刘光文、刘文、奚之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1日
廖自权、黄荣梅:张琼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1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进入执行程序,本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肥西双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价格评估报告一份。廖自权所有位于合肥市政务新区绿怡居商住楼西40幢704室房屋经肥西双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格为128.32万元。如对价格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交纳复核评估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肥西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1日
合肥华亚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单位和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合肥华亚电气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3.2万元和利息(2015年1月5日之前)2889.97元,并自2015年1月5日起按年利率16.00599%(含罚息)计算利息,款清息止;被告合肥华亚电气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实现债权费用1万元;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1日
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单位和安徽凯通物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安徽凯通物资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50万元,自2015年4月24日起按年利率11.7%(含罚息)计算利息,款清息止;被告安徽凯通物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实现债权费用15万元;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在安徽凯通物资有限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金泰汽配城4幢412室、5幢501室和521室、8幢816-4室、10幢1026室(房地权证分别为:肥东字第10013773号、第10014440号、第10013774号和10013775号)五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1日
王守为、龚华珍、梁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及答辩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1日
黄德年、崔华凤、沈思好、刘勤政、沈亚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及答辩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1日
王青松、马燕、凡明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及答辩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1日
王宏云:本院受理原告王宏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1日
王发苗、铜陵银基置业有限公司、铜陵市中天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贾敏、翟群、王金保、贾腊香、王武甲、杨健:本院受理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与王文甲、李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3640000.0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付至判决书确定履行的实际付款日止);2、判决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1.5万元;3、判决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对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1日
吕祥、王梅、李先锋: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吕祥和王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代垫借款65332.09元,利息12440.56元,逾期利息8909.82元(8909.82元计算至2014年8月15日,自2014年8月16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65332.0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七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吕祥和王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贷前利息15360元;三、被告李先锋对被告吕祥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到1225元,由被告吕祥、王梅、李先锋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1日
刘俊:本院受理原告郑道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道志的诉讼请求如下: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本金及利息39万元(计算至2015年7月10日,利息应支付至还款之日止),合计89万元;二、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1日
成安义: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诉你与刘拥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含民二初字第005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1式4份,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1日
陈秀军、安徽元金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姚怀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24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1日
合肥木韵地板有限公司、肖大才、王命香、肖冰:本院受理合肥市三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3月18日9时在本院一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1日
杨华、张自成:本院受理的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解除合同、杨华支付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租金411740.98元及违约金等,张自成对杨华所负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1日
汤玉珍:本院受理原告潘红英诉被告汤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一次性支付借款20000元;2、利息从主张之日起,至款清息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1日
合肥永昌富新贸易有限公司、邰永昌、李莉、邰永强、庞丽娟、黄侠、邰永恒、周涛、合肥康信商贸有限公司:原告合肥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7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合肥永昌富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015年2月8日之前的利息为26550元,后期以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合肥永昌富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0元;被告合肥康信商贸有限公司、周涛、邰永强、庞利娟、邰永昌、李莉、邰永恒、黄侠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中被告合肥永昌富新贸易有限公司应偿还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合肥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合肥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830元,由被告合肥永昌富新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康信商贸有限公司、周涛、邰永强、庞利娟、邰永昌、李莉、邰永恒、黄侠负担8970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3600元,由被告合肥永昌富新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康信商贸有限公司、周涛、邰永强、庞利娟、邰永昌、李莉、邰永恒、黄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1日
姚本中、曾婧:本院受理的原告姚春诉被告姚本中、曾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姚本中、曾婧返还原告姚春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姚本中、曾婧支付原告姚春律师代理费6000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1日
陈志萍、许飞、李家法:本院受理原告柯由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二初字第003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河口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1日
刘继平、杜克维: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寿诉与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给付所欠原告推土机款计人民币41600元,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2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1日
祁爱民、许克云:本院受理原告程心龙诉被告祁爱民、许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追加被告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1日
王义芳、彭克云、汤中霞、陈燕、王忠武、李玉萍、谢松林、王芬、常跃、董崟、岳世冬、高爱武、张道传、高琼华、范仁洲、洪斌、李家文、孙贤文、黄翠、张富霞、刘劲松、沈乃梅、汤兰平、王军、刘俊年、叶礼芝、李荣祥、张学芹、陈代彬、沙祥、沈敏武、常永桂、孙勇、吴凯、刘玉梅、孙国太: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1760、1881、2050、2051、2056、2059、2060、2064、2065、2066、2067、2072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起向原告清偿贷款本息,若未按期履行,原告有权就抵押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1日
合肥鼎泰华孚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瑶海区为林石材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15) 庐民二初字019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1日
王新俊:本院受理安徽飞润涂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的(2015) 庐民一初字0251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1日
傅厚升、朱换勇、蒋克勤、陈有权:申请执行人柳增平与被执行人傅厚升、朱换勇、蒋克勤、陈有权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因你们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1日
黄文生、安徽文章矿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梅与被告黄文生、安徽文章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梅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黄文生、安徽文章矿业有限公司归还吴梅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利息1021476元,共计2021476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3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1日
郁丽(曾用名郁影):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大明与被告郁丽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胡大明与郁丽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20万元由胡大明分得10万元,上述款项由郁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胡大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00元,由胡大明负担100元,郁丽负担100元。公告费800元,由郁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1日
刘涛、谢广辉: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1日
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张谯颖、王新鸣、张茂森、张素霞: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与第三人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合肥市皓天通信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606945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671870元(按月息1.5%,自2014年5月28日起暂算至2015年9月20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2、判令被告张谯颖、王新鸣、张茂森、张素霞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依法判决确定原告对抵押物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56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1日
施维芳、阮仁爱:关于申请执行人杜军与被执行人施维芳、阮仁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13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施维芳名下位于合肥市大杨镇高桥社居委A区移民安置区30幢43-102室房产(产权证号:庐054721)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本院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80.24万元(单价为7481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1日
戴照友:本院受理原告胡西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戴照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胡西良货款5088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5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1日
韩俊:本院受理原告王立君诉被告韩俊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立君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7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1日
徐从明:本院受理原告沈菊梅诉被告徐从明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菊梅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8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1日
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刘贤忠、张小兰、肖迎朝: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富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刘贤忠、张小兰、刘贤锋、肖迎朝、安徽三十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安徽富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合肥高新科技职业学校支付原告担保代偿费用10497232.87元及利息201197元(自2015年1月13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5年5月13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费7000元、违约金100万元及律师代理费85000元,合计1092000元;起诉要求原告对被告刘贤忠、张小兰持有的安徽高新教育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被告刘贤忠、张小兰、刘贤锋、肖迎朝、安徽三十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前述所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54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1日
黄文德: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齐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吴齐忠借款20000元及利息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0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1日
蒋玉根:本院受理的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27537.61元及逾期利息48473.73元(后期利息自2015年2月16日起以所欠租金227537.6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00元、公告费8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9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1日
鲍家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剑借款22800元,并以借款228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15年7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370元及公告费8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9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1日
中经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经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永丰诉你们及苗正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王永丰请求判令:原被告签署的《协议书》无效;二、被告返还6400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1日
清算公告
振业(合肥)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340100000022449)经股东会决议,停止公司经营活动,于2015年5月4日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理债权债务。请债权人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小组申报债权。清算结束后,本公司将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联系人:袁亮
联系电话:0551-63753754
联系地址:合肥市政务区祁门路1688号兴泰金融广场10楼
振业(合肥)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
2015年12月11日
遗失声明
赵陵生(身份证号340104195512243519)遗失因私护照,号码:G26619064,声明作废。
安徽亚东药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遗失,注册号341222000011578,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遗失,代码号737332739,税务证正本遗失,税务号34122273732739,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