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15年12月1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12-14 14:54:43
点击下载:
  孟祥权、孟凡胜:本院受理原告孟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500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诉讼内容为:一、判令被告孟祥权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13500元(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3%从2015年6月25日暂计至2015年9月25日,此后顺延至实际款清息止);二、判令被告孟祥权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三、判令被告孟凡胜对上述诉讼请求1、2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4日
马文生:原告万向东诉你及被告谢琤、合肥金鹰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6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4日
合肥木韵地板有限公司、安徽大国实业有限公司、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合肥大国地板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庆发木业有限公司、胡桂兰、肖大启、肖峰、杨蕾、肖峰、尤庆法、叶少珍、肖大才、王命香、姚虎、谢鲁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合管终字第005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15天,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4日
夏亚:关于申请执行人工行合肥四牌楼支行与被执行人夏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庐民二初字第00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夏亚名下位于合肥市四里河路30号大杨花园2幢508室(产权证号:合庐130053590号)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本院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50.13万元(单价为5603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4日
阮怀清:本院受理原告张庆福诉你及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4日
合肥大有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合肥亿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大有制衣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合肥亿丰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2343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安联信达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对合肥大有制衣有限公司被查封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进行价格评估,评估结果:合肥大有制衣有限公司名下被查封的资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评估价格为人民币155900元。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皖安联信达评字(2015)128号资产评估报告书、(2015)庐执字第00159-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4日
罗静:本院受理的原告郑明朗与被告罗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罗静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6.6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140140元(按月利率2%暂算至2015年10月27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合计380614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4日
更正公告
本报于2015年12月4日刊登的原告王永健与被告安徽省天源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天源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法院公告,现将“利息127054.2元”更正为“利息431984.7元”,特此更正。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4日
中福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富日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福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中福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富日机电有限公司工程款保证金166500元,并自2015年7月20日起以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承担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15元,由被告中福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4日
解散公告
宿州市姐妹花涂料有限公司,注册号:341300000108906(1-1);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现已成立公司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司发布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前付村姬家
联系人:赵艳
电话:15205571616
2015年12月14日
遗失声明
▲临泉县智慧小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皖阜临民证字第[2010]7号副证遗失,声明作废。
▲安徽大浪淘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原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特此申明。

▲周向红遗失因私护照,号码为G24232221,声明作废。

安徽山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原振东: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吴志敏对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90号案件不服并提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4日
罗斌:本院受理原告张益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46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罗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益爱货款216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自2013年2月8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4日
祁克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9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祁克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代垫款本息732130.25元;二、驳回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4日
余成仓:本院受理原告谢建雄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31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谢建雄修理费损失4850元;二、驳回原告谢建雄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4日
金兵:本院受理合肥润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08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4日
边勇:本院受理原告孔祥胜诉你及王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30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4日
张曙、徐玲:本院受理原告田源诉被告张曙、徐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4日
陶美:本院受理了申请人陶有俊要求宣告陶美失踪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长民特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4日
张文强、米桂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23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一、被告张文强、米桂荣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0616.98元及逾期利息(以30616.98元为基数,从2013年5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元,由被告张文强、米桂荣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4日
安徽力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郑生节、徐燕、徐杰、葛立新、郑玉琴: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安徽力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郑生节、徐燕、徐杰、葛立新、郑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葛立新名下位于张洼路铁静苑A区1#商住楼1005室(房地权证合瑶字第120004180号)房产;郑生节名下位于政务区颐园世家4-1502室(房地权合产字第602150号)及徐燕名下位于合肥市芙蓉路东、坝下路南紫金山庄2幢406/406上(房地权合产字第8110027574号)房产;徐杰名下位于合肥市芙蓉路东、坝下路南紫金山庄1幢202室(房地权合产字第8110027575号)房产进行了评估,并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以偿还债务,经法院委托安徽天源价格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价格评估,铁静苑A区1#商住楼1005室评估价为人民币94.23万元(单价为6553元/平方米);紫金山庄2幢406/406上评估价为人民币93.96万元(单价为7522元/平方米);颐园世家4-1502室评估价为人民币150.77万元(单价为10855元/平方米);紫金山庄1幢202室评估价为人民币70.84万元(单价为6561元/平方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和执行裁定书(拍卖)、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