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杰:本院受理原告庞春超诉被告韩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长民一初字第016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5日
郑洋洋:本院受理原告陈庆文诉被告郑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长民一初字第019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5日
夏忠良: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早城置业有限公司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4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5日
舒隆吉:本院受理上诉人郑国良与被上诉人余建霞、彭守武、舒隆吉、张如松、王啟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民二终字第00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5日
舒隆吉:本院受理上诉人郑国良与被上诉人余建霞、彭守武、舒隆吉、张如松、王啟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民二终字第008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5日
公 告
合肥欲晓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石家东、许德超、崔立江、吴越、江俊生、张志强、吴宗好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七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6年2月24日14时3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五楼(石台路与望江西路交叉口东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2月15日
公 告
合肥市蜀山区味大嫂水饺北京华联店: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董友琴、张水苗、何纪聪、刘雪梅、朱桃花、夏欢欢、魏凤霞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七案,因你单位搬移办公场所,多次联系未果。因无法查找,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蜀劳裁字[2015]534、535、536、537、538、680、681号仲裁裁决书。你公司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电话:65597684。特此公告。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2月15日
减资公告
安徽幸福小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将原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现减至500万元人民币,请相关债权人在见报45天内向本公司申报,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逾期本公司将依法减资。
联系人:叶剑超
联系电话:13955729918
联系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东方红街50号
特此公告
2015年12月15日
减资公告
安徽幸福山海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经公司股东会决议,将原注册资本120万元人民币现减至100万元人民币,请相关债权人在见报45天内向本公司申报,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逾期本公司将依法减资。
联系人:叶剑超
联系电话:13955729918
联系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东方红街50号
特此公告
2015年12月15日
公 告
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4日受理卫国才、苏晓娟、王斌与贵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并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因贵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现本委对卫国才、苏晓娟、王斌的仲裁请求依法已作出裁决,望贵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至2016年1月11日内前往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签收裁决书,逾期未签收将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2月15日
清算公告
来安县苏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0921581389)经股东会决定终止营业、注销。现已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张亮、柳家山组成,张亮任组长。请有关债权人于此公告见报之日起45日内到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联系电话:15705500101;联系人:张亮 ;地址:来安县搭阁巷11号。
来安县苏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5日
遗失声明
▲临泉县白庙镇三叉路饲料门市部营业执照遗失,注册号341221600148219,声明作废。
认婴公告
某弃婴,女,姓名不详。估计出生3天左右,圆脸,单眼皮,捡拾时小孩身上携带一张注明出生于2015年11月8日的字条,2015年11月12日晚6点左右在合肥市包河区大圩镇晓南村附近被捡拾。
上述弃婴(儿)自公告之日期满60天,请孩子的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有效证件到我单位来认领,以上弃婴(儿)查找不到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且60日内无人认领者,将被依法安置。
联系单位:合肥市包河区民政局
联系人:徐立玲
联系电话:0551-63357147
2015年12月15日
王红红:原告袁家炯与被告王红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保全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0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王红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袁家炯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8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0元、保全费42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620元,由被告王红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5日
梁道春、王莹莹、曹勇: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潜山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1981、1982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其中第01981号判决如下:1、被告梁道春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潜山路支行借款本金86355.56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944.38元(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15年3月1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2、若被告梁道春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潜山路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梁道春、王莹莹名下位于合肥市张洼路209号8幢408室(房地产权证号:合瑶字第072463、共有权证号:合瑶字第002830)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3、被告王莹莹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梁道春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01982号判决如下:1、被告曹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潜山路支行借款本金82255.37元及利息、罚息3398.5元(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暂计算至2015年3月10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2、若被告曹勇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潜山路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曹勇名下位于合肥市红星路66号509室(庐048467)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5日
郑少珍:本院受理原告王龙涛与被告郑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7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王龙涛的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5日
曹宗成: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晓红与被告曹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曹宗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晓红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270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3840元、公告费800元,由曹宗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5日
鲁小兵: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东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小兵追偿权纠纷一案,合肥东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鲁小兵偿还合肥东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为支付的银行贷款313383.81元及银行同期利息;二、鲁小兵支付违约金22805.25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3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5日
蔡传洋: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领众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5日
谢国成、章友义、田朴、魏俊松: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63、2264、2265、23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5日
程翠平:本院受理原告吴大圣诉被告程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整,并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其他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5日
黄宏伟:本院受理孙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5日
利辛县龙居置业有限公司、武军、赵彬、李大玉: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行诉刘洪艳与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执字第00068号执行裁定书。2、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执字第00762号执行裁定书。3、依法确认原告对1159000元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4、依法判决不得执行1159000元保证金,退还扣划的1159000元保证金。5、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5日
王修达:本院受理原告沈先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修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沈先珍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4月14日开始,按照本金550000元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半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时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5日
朱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徐强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应诉通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5日
胡逢齐、陈曦、胡时庆、王磊、合肥市三强装璜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22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5日
郑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戴晓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97300元及利息(以借款410000元为基数,自2011.5.7暂计算至2015.11.6,按照年利率6%计算,以后利随本清;以借款100000元为基数,自2011.9.21暂计算至2015.10.20,按照年利率6%计算,以后利随本清;以借款287300元为基数,自2014.2.5暂计算至2015.11.4,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后利随本清),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5日
申请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773114,票面金额壹拾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11月27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彩虹(合肥)光伏有限公司,收款人彩虹(合肥)液晶玻璃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5日
李克英、产树龙、朱行吉:本院受理金喜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长执字第01127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确定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3830元、执行费5900元)。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通知你们在履行期满后的第一个星期一16时在长丰县人民法院鉴定科采取抽取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如不按时参加,不影响本次工作的进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5日
朱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02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5日
朱昌荣: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朱昌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2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5日
王红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王红梅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2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5日
方卫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方卫国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2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5日
王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王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3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5日
王祥:本院受理原告程国旗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5日
望江宏达塑钢门窗有限公司、余达国、望江县森曦车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开发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5日
王业和:本院受理原告吴良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一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202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5日
余梅、邓立新:本院受理原告杨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5日
田爱媛:本院受理原告许全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5日
方增春、彭亚男、朱争传、朱红梅:本院受理原告李金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一初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5日
王书英:本院受理原告查翔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观民一初字第008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5日
梁玉月:本院受理崔孝义诉你及燕林江、李庆平、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761-1、03761-2号民事裁定书以及济南建工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5日
李烨:本院已受理原告金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金薇请求与你离婚;婚生女李欣然由金薇抚养,你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至女儿十八周岁时止,一次性付清抚养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5日
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潘康、王萍:本院受理孟长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3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5日
合肥万翔模具工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优德精密工业(昆山)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补充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法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5日
合肥佐润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1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