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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12-16 11: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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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安徽海泰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浩研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牟坤林、钱爱中、安徽徽商创业投资基金行(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合肥办事处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合民二初字第0041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原告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500万元,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及违约金4433297.92元(暂计至2015年8月28日,剩余部分按照协议约定计至本金付清时止,详见计算明细);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其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共计626,600元(暂时以诉讼请求为基数计算,准确金额以法院最终判决诸被告应承担之金额确定计算),以上共计80,059,897.92元;3、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就原告第一、二项诉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被告一在不履行原告诉请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时,原告有权处置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权下字号:芜国用2008第092号地块及地上建筑物9#楼在建工程抵押;权证字号:芜国用2008第097号、权证字号:芜国用2008第096号、权证字号:芜国用2008第099号)后,就所获价款优先受偿;5、被告一在不履行原告诉请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时,原告有权处置被告二提供的股权质押([芜]股质设立准字[2012]第197号)后,就所获价款优先受偿;6、依法判令被告一在不履行原告诉请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时,原告有权处置被告三提供的股权质押([芜]股质设立准字[2012]第208号)后,就所获价款优先受偿;7、被告一在不履行原告诉请第一项、第二项难付义务时,原告有权处置被告五提供的股权质押([马]股质设立准字[2012]第115号)后,就所获价款优先受偿;8、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诸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定于2016年3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杨玲芝:本院受理原告王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96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杨玲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王榕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周如鲜:本院受理原告马东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49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周如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马东华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原告马东华对周如鲜名下的位于巢湖市居巢区中庙街道办事处阳光新街南侧中庙旅游度假区C幢310室房屋在20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内有优先受偿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合肥金乡包装有限公司、胡鹏鹰、刘道群、胡凡凡: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6年3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郑义、孟双:本院受理原告杨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78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万元,利息146000元(暂自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9月1日,按月息2%计算利息,具体数额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蒋维忠、任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蒋维忠、任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8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方秀美、方海荣、汪红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3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安庆市春华工贸有限公司、路兵、江宜芬: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众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安庆市力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董蕾、陈寿强、安庆市海林电器有限公司、孙旭日、王代娣、安庆市大华电器有限公司、童宗明、郑银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3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安徽省绿仙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陈小林、汤结云、安庆市三联糖酒有限责任公司、陈竹银、张红影、安徽兰洋制衣有限公司、汪宝兰、汪海洋: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1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方世恩、丁友花、方文川、张桂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横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4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安庆光彩大市场欧四腊货食品商行、欧池银、宋卫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41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马红兵、姚洁:本院受理原告宣余强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汪红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4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安庆市半亩园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中宜科技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绍兴、王思桃、徐长林: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刘国庆: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产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方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江宜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储磊文、黄天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张燕凤、王伦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赵济华、胡艳平、赵西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董冬羊、陈松柏、刘居枝: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1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桂文明、袁春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宜秀民二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关于宣城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公开竞价转让的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10时至2015年12月15日10时止对宣城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资产通过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进行公开竞价。截止2015年12月15日10时止,有一人通过淘宝资产竞价网络平台竞价,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允许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债权资产及公开竞价信息详见淘宝网资产竞价网络平台(http://zc.paimai.taobao.com)。如公告期满,没有新的竞价者参加竞价,将确认本轮公开竞价成交。
受理征询或异议有效期:7个工作日,如对本次公开竞价有任何疑问或异议请与安徽省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郑虎
联系电话:0551-62834421
电子邮件:zhenghu@cinda.com.cn
分公司地址:合肥市阜南路166号润安大夏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0551-62835516
对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子邮件:wangxiuye@cinda.com.cn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2015年12月16日


陆荣、汪云: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陆荣、汪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公  告
六安金盛和贸易有限公司:本委于2015年10月16日上午9时30分缺席裁决刘光宝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包仲裁字[2015]315号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15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22500元,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2月16日
公  告
六安金盛和贸易有限公司:本委于2015年10月16日上午9时30分缺席裁决王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包仲裁字[2015]316号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15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27000元,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2月16日
公  告
六安金盛和贸易有限公司:本委于2015年10月16日上午9时30分缺席裁决王於洲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包仲裁字[2015]317号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15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16469元,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2月16日
公  告
六安金盛和贸易有限公司:本委于2015年10月16日上午9时30分缺席裁决周兵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包仲裁字[2015]318号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15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27542元,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2月16日
公  告
六安金盛和贸易有限公司:本委于2015年10月16日上午9时30分缺席裁决袁昌馗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包仲裁字[2015]319号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15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15380元,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2月16日
公  告
六安金盛和贸易有限公司:本委于2015年10月16日上午9时30分缺席裁决束伟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包仲裁字[2015]320号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15日内支付申请人工资20153元,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2月16日
公  告
安徽合居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胡玉华、胡庆树、金泽福、黄胜忠、吕锡民、李正高、张远和、李泽桂、张正发要求你单位支付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一案,并于2015年10月27日上午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且经本委邮寄送达无人签收,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362-369、398号仲裁裁决书,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2月16日
公  告
合肥艾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李晴要求你单位支付拖欠工资、补缴社保一案,并于2015年10月13日下午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且经本委邮寄送达无人签收,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339号仲裁裁决书,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2月16日
公  告
合肥网赢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已受理曹海燕、广文娟、项飞、郑月明要求你单位支付拖欠工资、补缴社保一案,并于2015年10月27日下午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且经本委邮寄送达无人签收,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349-352号仲裁裁决书,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2月16日
公  告
合肥网赢网络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已受理高飞、何宽宽、惠毛毛、岳明贤、王舒而要求你单位支付拖欠工资、补缴社保、经济补偿金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且经本委邮寄送达无人签收,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案件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2月16日
遗失声明
▲杜雪雪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出生时间2011年4月3日,出生证编号L340460130,声明作废。
▲陆娜娜遗失20113420212000473号,教师资格证,声明作废。

▲安徽迅迪商贸有限公司遗失税务登记证(正本)(代码:34010206652951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代码06652951-3),声明作废。

安徽肖小暖商贸有限公司、合肥爱来客商贸有限公司、合肥鼎盛装饰有限公司、安徽磅钇商贸有限公司、肖昌美、肖必龙、谷仕凤、谷仕龙:本院受理的原告操美林,合肥市刚青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皖雪商贸有限公司、合肥锐锋工贸有限公司、合肥市九月天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易福祥商贸有限公司、合肥皖鸿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世鹏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市亿德福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徽越商贸有限公司、合肥立胜家庭日用品有限公司、合肥润娃商贸有限公司、杨锋、叶兴胜、合肥瑞源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市安良商贸有限公司、武汉沃天乐茶业有限公司、合肥杏达纸品有限公司、汪友志、蒋晨晨、合肥雅酷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杜毅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文铭商贸有限公司、汪萌、罗法成、陈万法、舒启婷、合肥腾格商贸有限公司、安徽艺博粮油有限公司、合肥俊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乐欣程商贸有限公司、李永燕、合肥皖龙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怡成深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砾骏商贸有限公司、合肥五丰行商贸有限公司、彭家久、王舟华、合肥天味泉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市晨风纸品有限责任公司、合肥杰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莆田市大通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42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557-00598号民事判决书,42起案件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安徽肖小暖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分别向上述42名原告支付货款(金额依次为71160.43元、20158.18元、5765.67元、20473.41元、5866.73元、10748.76元、145211.72元、205253.1元、7765.36元、50217.78元、123493.05元、17885.76元、20235.98元、165791.81元、23751.69元、45692.19元、23483.79元、77355.23元、41134.52元、30212元、34710.31元、33871.29元、32604.74元、26993.88元、20762.18元、42670.59元、45833.73元、47038.16元、69058.71元、81299.28元、28910.15元、16809.61元、11598.11元、59926.68元、22044.77元、22486.74元、11773.68元、10565.58元、15660.67元、212251.64元、74562.24元、16355.31元)及利息(均以货款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4月2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被告合肥爱来客商贸有限公司、合肥鼎盛装饰有限公司、安徽磅钇商贸有限公司、肖昌美、肖必龙、谷仕凤、谷仕龙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42名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弘诉被告安徽万朵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合肥滕美商贸有限公司、合肥美众商贸有限公司、方晋峰、万丽平、沈伟、杨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789333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最终金额以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付出的律师费43000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上述第1、2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由六被告连带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及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23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胡家松、李运平、方军:本院受理的秦春凤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委托江苏博文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对胡家松名下所有而作抵押的位于合肥市砀山路丰大苑小区1幢如下房产:101室(证号:合庐130043953)、102室(证号:合庐130043952)、103室(证号:合庐130043951)、104室(证号:合庐130043950)、105室(证号:合庐130043949)、106室(证号:合庐130043958)、107室(证号:合庐130043957)、108室(证号:合庐130043956)、109室(证号:合庐130043955)、110室(证号:合庐130043954);2幢104室商(证号:合庐130043960);3幢105室商(证号:合庐130043959);以及李运平名下所有而作抵押的位于合肥市板桥河路龙兴苑8-107商(证号:合产110112149)、8-108商(证号:合产110112126)、8-110商(证号:合产110112142)房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总价990.84万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前述评估公司苏博房估字(2015)第19201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和苏博房估字(2015)第19260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领取上述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在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本院将委托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袁鹏飞、马丽娜:本院受理原告李俊诉被告袁鹏飞、马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方晋峰、万丽平:本院受理原告罗明诉被告方晋峰、万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
安徽闽顺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安徽省川凯化工有限公司、瞿昌福、王运秀、林良、吴丽、彭雪梅:本院受理安徽恒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闽顺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安徽省川凯化工有限公司、瞿昌福、王运秀、林良、吴丽、彭雪梅追偿权纠纷一案,标的额为320万元。由于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法委托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吴丽名下位于合肥市马鞍山路金地国际城12幢402室房产(合包字第150034477号)价值进行评估,现已作出评估报告书,吴丽名下房产价值为97.91万元,由于本院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评估报告书、(2013)合执字第00552-2号执行(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二月即视为送达。如对上述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即不提出异议也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上述房产以偿还债务。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