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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12-21 11:2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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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玉梅、胡爱国、王蕾: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李玉梅、胡爱国、王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38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8日
孙继银、严纪要:本院受理原告严纪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0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8日
吴振文、合肥市苏鑫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崔献州、张杏联、安徽恩斯凯轴承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吴振文、合肥市苏鑫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崔献州、张杏联、安徽恩斯凯轴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吴振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7301.36元、利息4849.92元及罚息2540.98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1月19日,之后按照约定利率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吴振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800元;三、被告合肥市苏鑫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崔献州、张杏联、安徽恩斯凯轴承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中吴振文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892元,保全费82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116元,由被告吴振文、合肥市苏鑫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崔献州、张杏联、安徽恩斯凯轴承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8日
钱荣生、张苏萍: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诉被告钱荣生、张苏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9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钱荣生、张苏萍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借款本金60663.18元、利息828.13元、逾期利息15634.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4年12月24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钱荣生、张苏萍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钱荣生、张苏萍名下车牌号为皖AS3777(发动机号01617282N52B30BF)汽车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888元,公关费800元,合计2688元由被告钱荣生、张苏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8日
明智、甄体荣:本院受理的原告宋孝豪与被告明智、甄体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明智、甄体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宋孝豪各项损失合计14720.74元;二、驳回原告宋孝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618元,由宋孝豪负担963元,由明智、甄体荣负担655元。公告费800元,由明智、甄体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8日
陈尚勤: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路阳、张蕾与被告汤道琼、汤道礼、高凡、陈尚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汤道琼、汤道礼、高凡、陈尚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徐路阳、张蕾借款本金262万元,并支付利息1231400元(自2015年4月1日起的利息,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徐路阳、张蕾对登记在被告汤道琼名下的位于合肥市蒙城路西107室(合庐130068109)、合肥市蒙城路西106室(合庐130068839)、合肥市蒙城路西206室(合庐130068838)、合肥市蒙城路西306室(合庐130068840)、合肥市淮河路242号213 305 306室(原产权证号:庐060639,现原产权证号变更为:庐082733)、合肥市科学大道8号兴园南区70-203(合产110103998)、合肥市荣事达大道309号4幢301室(庐070609)就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徐路阳、张蕾对登记在被告汤道礼名下的位于合肥市仰光路南1幢市场部分A区(包065110)、合肥市荣事达大道309号4幢103室(庐070607)、合肥市荣事达大道309号4幢202室(庐070604)、合肥市荣事达大道309号4幢302室(庐070608)、合肥市荣事达大道309号4幢402室(庐070614)、合肥市明光路48号东方商城北区第三层A段362.369号(合庐130022961)、合肥市明光路48号东方商城北区第三层A段342.344号(合庐130022962)、合肥市明光路48号东方商城北区第三层A段334.336号(合庐130022963)、合肥市淮河路242号324室(庐077635)、合肥市淮河路242号323室(庐077636)、合肥市淮河路242号206室(庐077637)、合肥市寿春路11号(合庐130040823)就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徐路阳、张蕾对登记在被告高凡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飞凤街路-1层饮服101(合蜀字第8140018581号)、合肥市庐阳区飞凤街路2层饮服202(合蜀字第8140013722号)就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徐路阳、张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41487元,由徐路阳、张蕾负担4551元,汤道琼、汤道礼、高凡、陈尚勤负担36936元。公告费800元,由陈尚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8日
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平、陈翠华:本院受理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2110193.49元,并自2015年1月30日起以110193.49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5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资金占用费至款清时止;二、被告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1000元;三、原告对被告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沿临泉路北侧1幢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肥东字第10011121号)在折价、变卖或拍卖后所得的价款中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平、陈翠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331元、公告费800元,均由各被告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8日
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胡平、陈翠华、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代偿款600万元,并自2015年2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资金占用费至款清时止;二、被告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6万元;三、原告对被告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合肥市龙岗开发区沿临泉路北侧1幢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肥东字第10011121号)在折价、变卖或拍卖后所得的价款中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各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215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中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胡平、陈翠华共同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8日
朱菲菲: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闻熹与被告朱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30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菲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闻熹借款本金8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8日
朱菲菲: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佳伟与被告朱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3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朱菲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佳伟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212.5元(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8月13日期间的利息为1212.5元,此后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5年8月14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8日
蔡俊、傅丽: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静与被告蔡俊、傅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3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蔡俊、傅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静6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8日
夏金晓: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文友诉夏金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逾期将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8日
周宗胜:本院受理的原告崔玉海诉安徽辉煌钢铁有限公司、周宗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崔玉海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安徽辉煌钢铁有限公司、周宗胜偿还借款25万元。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送达原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6年2月1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8日
张大苗、张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6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合肥天天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已于2015年6月26日到期,被告合肥天天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借款本金480万元及利息88965.7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6月26日,之后的利息以48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464%的标准自2015年6月27日起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复利以85083.71元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9.464%的标准自2015年6月27日起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2、被告张大苗、张琼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合肥天天物流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若被告合肥天天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有权就张大苗、张琼名下位于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人民路与馆驿路交口西城秀里II综合楼701室(房地权证肥西字第2012001078-0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4、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8日

邓玲玲、黄锡安、郑诗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邓玲玲、黄锡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35519.40元、逾期罚息403219.51元(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6月4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被告邓玲玲、黄锡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该行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3、被告金晟、夏继红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邓玲玲、黄锡安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若被告邓玲玲、黄锡安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以郑诗月名下位于合肥市濉溪路425号远航国际大厦1101室(房地产他证号:合庐字第230051606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5、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8日

夏远航: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钢联贸易有限公司、安徽钢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海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马勇、夏远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分别送达民事判决书,现马勇在法定时间内提起上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8日
冯利伟:本院受理的原告牛雪松、姚华兴与被告李莹莹及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牛雪松、姚华兴不服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944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案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8日

沈翠玲、费维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赢超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赢超商贸有限公司请求判令:沈翠玲、费维军、安徽省和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法支付原告安徽赢超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00000元,并自2014年3月31日起按每天226.67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到款清之日止(至诉状之日止为92934.7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8日


公  告

请下列长期离岗人员,务必于登报之日起7日之内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否则公司将按有关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人员名单:何良忠、倪海军、彭军友、张邦青、桑平、郑锋、张中祥、李平、胡晓静、马金山、王凯、陈钧锭、王雪峰、崔海林、邓云浩、李佳、连军为、刘洪宇、张雪妮、张永生、张文礼、蔡加林、范文斌、黎昌发、赵达文、李毓龙、牟定春、谷峰、孙古康、应凯、张莉、余昌伟、徐妍斌、张波。

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8日

张定友、韩成林、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你们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执字第02143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8日
余奇、韩成林、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你们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执字第02145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8日
王树云、谢胜萍、王保、陈远梅、余漠双、陈远飞、彭跃玉、陈远涛、刘凤琴、刘训高、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韩成林:本院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936、01513、01516、01520、01517、01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银行欠款本息,逾期未履行偿还义务的以抵押物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8日
张学勇、张武生、合肥鼎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8日
肖艳、臧芳兰: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8日
金大伟、合肥鼎派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8日
蒋光树: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8日
李源、康宇茂: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东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东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李源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90000元,违约金50000元,拖车费80000元,律师费21000元,合计341000元;二、被告康宇茂对上述合计341000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8日
张健:本院受理原告于赫雷诉被告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055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于赫雷偿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1月26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8日
公  告
胡祥能:本委受理的张先稳与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第0447号应裁通知书、仲裁通知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15日和2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5年12月18日
注销公告
临泉县润达商贸有限公司注销,注册号341221000045710,特此公告。
2015年12月18日
遗失声明
▲临泉县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遗失,注册号:341221600324184,声明作废。
▲本人任浩不慎丢失存量房资金托管协议第二联,编号HFFX(2015)011095,特此声明作废。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谭政东遗失执行公务证,编号:34030605;遗失工作证,编号:皖法S10970601,声明作废。


徐磊: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政务区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8日
周会来、陈春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福瑞德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会来、陈春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75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周会来、陈春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福瑞德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05300元,并支付迟延付款利息(自2012年12月26日起,以被告应当支付的租金8053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为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8日
被告安徽省君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市君泰置地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市君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阜阳君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熊小波、熊平波: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合民二初字第0042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原告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一安徽省君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000万元,利息235.56万元(暂计算至2015年8月18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9%顺延计算至款清为止)、复利4.39万元;2、被告一安徽省君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偿付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万元;3、原告合肥市国正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安徽省君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芜湖市君泰置地投资有限公司6000万元股权以及熊小波持有的芜湖市君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3000万元股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二芜湖市君泰置地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三芜湖市君和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四阜阳君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五熊小波、被告六熊平波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六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本案定于2016年3月7日下午2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8日
张礼仓、王爱莲: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林与被告张礼仓、王爱莲、张以传、余本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礼仓、王爱莲、张以传、余本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林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4年3月18日起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张礼仓、王爱莲、张以传、余本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李林律师费8000元;三、原告李林就本判决第一、二项中债权对位于合肥市合经区翡翠路西、芙蓉路北港澳花园紫荆苑5幢206室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408754号)有权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李林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3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8日
李道银:本院受理原告王宏翠与被告李道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501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返还借款5万元及一年利息12000元;2、从起诉之日起再偿还4倍的同期银行利息到借款还清日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的新站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8日
黄瑞、方义萍、孙斐、肖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黄瑞、方义萍、孙斐、肖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4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8日
李秀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李秀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3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8日
曹晓明、刘光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曹晓明、刘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4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8日
黄瑞、方义萍: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黄瑞、方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4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8日
刘庆、杨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刘庆、杨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6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