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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12-21 11: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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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年玉、上海至弘置业有限公司、贾明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年玉、上海至弘置业有限公司、贾明玥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7日
吴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7日
纵海洋: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借款本金24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4080元(暂计算至2015年6月12日,之后以2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驳回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7日
陈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三林置业有限公司诉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34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陈强承担违约金158402.5元,原告安徽三林置业有限公司退还被告陈强158402.5元房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被告陈强协助原告安徽三林置业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注销手续;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7日
梁俊峰:本院受理原告秦树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梁俊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秦树军借款本金445000元,其中350000元借款利息自2013年4月25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款清止,75000元借款利息自2013年12月12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款清止;案件受理费9116元,保全费3270元,共计12386元,由被告梁俊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7日
陈钢、郭其勇、阚迎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信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0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陈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安徽信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700000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二、陈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信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45000元;三、安徽信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郭其勇、阚迎春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南巷南苑新村13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肥东字第1000761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驳回安徽信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32元,由陈钢、郭其勇、阚迎春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陈钢、郭其勇、阚迎春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7日
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宿州市隆泰五交化有限公司(票据持有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丢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10300052 23591456,汇票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涡阳县华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出票行为农行宿州市淮海路支行)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2015)埇民催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宿州市隆泰五交化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支付。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7日
公  告
合肥港汇置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罗庆与合肥港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第0540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5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5年12月17日
解散公告
宿州市盛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注册号:341300000114869,因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现已成立公司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司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金海大道东侧富澳1#综合楼0102、0103室
联系人:王强
电话:18705578823

2015年12月17日

王文芹、胡凯、丁少辉、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徐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96万元,利息4800元,合计964800元(利息自2014年10月29日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后期顺延至一审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日止)。2、判令被告王文芹、胡凯、丁少辉对被告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96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7日
陈伟:本院受理原告孙成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7日
鲁海峰、康茜茜:本院受理徽商银行合肥蜀山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93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你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其中利息按借款合同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若逾期未能还款,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有权就抵押房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7日
盛栓柱、王莹、夏云闯、王世红、朱凤莲、梁修体、何云忠、范国忠、李宏书: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000、02003、02008、02010、02016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你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其中利息按借款合同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若逾期未能还款,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有权就抵押房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7日
殷俊、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传龙与被告陆勤春、徐延文、殷俊、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陆勤春、徐延文、殷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传龙借款本金425000元并支付利息235296元(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标准顺延计算);二、被告陆勤春、徐延文、殷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传龙实现债权费用(律师代理费)28800元;三、被告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被告陆勤春、徐延文、殷俊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王传龙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7日
合肥市美格印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剑与被告合肥市美格印务有限公司、合肥朝阳印刷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整;2、判令二被告支付利息94000元整(自2014年6月18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0月8日,余息款清息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7日
曹宗成:本院受理的原告管韬诉被告曹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曹宗成归还管韬25万元,支付利息21112元(从2014年4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1月13日,判决时请计算至款清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费用等由被告曹宗成负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7日
杨献玉:本院受理的原告柴松与被告冀维忠、杨献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欠款367.21532元,承担利息损失暂计553元(以367.21532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5年9月15日暂算至起诉之日,请求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7日
杨献玉:本院受理的原告柴松与被告冀维忠、杨献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欠款301.484万元,承担利息损失暂计454元(以301.484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5年9月15日暂算至起诉之日,请求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7日

尹雷激:本院受理原告薛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7日
陶伟、邹品琴: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陶伟、邹品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11518.43元及逾期利息(2012年7月19日之前的利息为6240.33元,后期利息以111518.4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5%的三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以保证金21000元冲抵利息,多余部分冲抵本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610元,由被告陶伟、邹品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7日
姚文军、张玉萍: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姚文军、张玉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84684.41元及逾期利息(2012年12月5日之前的利息为1130.73元,后期利息以184684.4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5%的三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570元,由被告姚文军、张玉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7日
任磊: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4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任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25771.31元及逾期利息(2012年12月29日之前的利息为13736.4元,后期利息以525771.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5%的三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190元,由被告任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7日
陈斌:本院受理原告谢玉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7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谢玉花借款本金593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3日起,以593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谢玉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谢玉花负担96元,由被告陈斌负担6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7日
被告安徽凯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振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当涂县福安德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汪开南、高云、刘先红、何启珍、熊志飞、张非凡、汪文龙、刘友汉:本院受理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潜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合民二初字第0043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原告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583300元及利息(包含罚息、复利)332243.77元(暂计至2015年9月23日,直至本清息止);2、被告一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用46.7万元;3、原告有权以被告一抵押的房产(他项权证号:房地产他证六安市字第55111-55138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房产的价款在被告一负债范围内优先受偿;4、原告有权以被告一质押的应收账款在被告一的负债范围内优先受偿;5、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被告八、被告九、被告十、被告十一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均由九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16年3月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7日
安徽中瑞节能装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蒋光树、董桂桂:本院受理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蜀民二初字第0172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7日
李佩静: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宝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7日
计新宇: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宝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7日
韦道山、刘爱贤:本院受理原告马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4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韦道山、刘爱贤返还原告马猛借款80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5年4月21日至借款付清为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00元,由被告韦道山、刘爱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7日
黄开智:本院受理原告许明超诉被告黄开智、叶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黄开智返还原告许明超借款120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5年4月28日起至借款付清为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许明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600元,由被告黄开智负担4000元,原告许明超负担6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7日
怀忠庆、范薇、合肥圣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7日
高克富、胡家芳、高昌志、赵桂珍:本院受理原告孔祥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7日
合肥国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国铸建设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卫道志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7日
杨木兰:本院受理原告沈锡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7日
马运、彭先梅、陈思伦:本院受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7日
高长花、李文政:本院受理原告郑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8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7日
高长花、李文政:本院受理原告钟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8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7日
高长花、李文政:本院受理原告王功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8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7日
郝小兰:本院受理原告刘业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7日
邵飞、王元芳、邵成发:本院受理原告吴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