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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12-21 11: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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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昌大饲料有限公司、张建、张菊、吴家明、许恩萍、张贤武、李金芝、张婉:本院受理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二初字第010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1日
王正云:本院受理原告胡克勤诉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长民一初字第024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1日
周传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周传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庐民二初字第004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1日
徐学兰、刘传生: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徐学兰、刘传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01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1日
蒋鹏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蒋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1日
王飞龙、汤克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王飞龙、汤克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21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1日
公  告
合肥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委受理陆圣泉、王陶、董家德、管程程、何竹君、陈学友、李青洋、胡国芹诉你单位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拒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合劳仲裁[2015]895、896、897、899、900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签收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书第一项、第二项为终局裁决,如不服该两项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两项裁决。本裁决书第三项为非终局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该项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劳仲裁[2015]894、898号裁决第一项为终局裁决,如不服该项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项裁决。本裁决书第二项、第三项为非终局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该两项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劳仲裁[2015]901号裁决书为终局裁决,如不服该项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项裁决。(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2楼1202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2月21日
公  告
安徽云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委受理许明珠、卡宗琴、何维华、乔宁、宣恒芳诉你单位社会保险等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拒收,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合劳仲裁[2015]646-650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签收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书第一项、第二项为终局裁决,如不服该两项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项裁决。本裁决书第三项为非终局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该项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2楼1202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2月21日
公  告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委受理朱光明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合劳仲裁[2015]891号仲裁裁决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委签收上述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该项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12楼1202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2月21日

遗失声明
合肥市出租车皖A80478的交强险保单(铅印号为:34001500334128)遗失,特此声明。

钱元浩: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钱元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2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1日
李开玖、李庆林: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李开玖、李庆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2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1日
丁明安、张融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丁明安、张融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2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1日
杨雪艳、张彦: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杨雪艳、张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05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1日
叶维维: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叶维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1日
经同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德仓与你、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022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一被告经同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付德仓水泥款160035元;二、驳回原告付德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730元,由被告经同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1日
甄茂红、梁中周: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华柳柳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一、被告甄茂红支付原告安徽华柳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首付代垫款5573.56元;二、被告甄茂红支付原告安徽华柳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机分期款本金319200元及利息42378.6元;三、被告甄茂红支付原告安徽华柳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约利息45337.59元;上述一、二、三项判决,被告甄茂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四、被告梁中周对被告甄茂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安徽华柳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40元,由原告安徽华柳柳工工程机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440元,由被告甄茂红负担74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甄茂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1日
李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云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106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被告李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何云飞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2年7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判决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460元,由被告李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1日
赵雨来: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德仓与你、安徽东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022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被告赵雨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付德仓水泥款24117元;二、驳回原告付德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60元,由被告赵雨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