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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竟出售过期足浴粉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12-21 10:17:28
  阜南讯 药店买到过期药,消费者投诉到消协。消协调解,依据法律规定按价款的3倍或最低500元的限额进行赔偿,最终消费者获得500元的赔偿。

12月12日下午5点多,家住阜南县城的老朱到一家药店买药,其中包括一袋老姜足浴粉,售价35元。老朱晚上吃过饭准备泡脚时,发现这袋足浴粉标示的生产日期是2012.11.8,有效期是3年。老朱算了一下,3年有效期应是2015年11月8日,可是当天已是2015年12月12日,显然这袋足浴粉已超过有效期1个多月了。

发现药品过期后,老朱不顾天晚立即来到这家药店要求退换。老朱跟店员说,药店怎么能卖过期药呢,如果受到伤害可是要包赔损失的。老朱本是想跟他们讲讲道理,能把过期的足浴粉退了或换了就算了。不料忠言逆耳,店员很不耐烦地说:“给你换就是了,说那么多干啥,咋比别人‘光棍’(阜南话‘英雄’的意思)呢?”听了这话,老朱十分生气,店家不但不认错道歉,反而态度恶劣,于是坚决要求按法律规定进行赔偿,商家不允,双方不欢而散。

第二天一大早,老朱就拨打了阜南县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要求店家按法规规定予以赔偿。当日虽是星期天,消协的同志还是赶到办公室受理了投诉。听了老朱的诉说后,消协人员按照老朱提供的电话联系上了该药店,要求店长过来讲明情况。店长过来后讲述的情况与老朱所述大致相同,店长承认这袋足浴粉过期的事实,说是没有注意到药品已经过期。

消协人员向他们宣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那么什么是欺诈行为呢?消协人员说,国家工商总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5条规定了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10种行为;第16条规定了属于欺诈行为,即第5条列举的10种情形。其中第2种是“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消协人员说,药品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是国家重点监管的商品,药店应对店中销售的药品质量负责,要做到定期查验,对于过期药品要及时下架处理。药店中出现过期药显然是经营者未尽到法律规定的查验责任。具体到这起投诉案,消协人员说,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药店应给予老朱购药款3倍的赔偿,但是老朱的购药款是35元,3倍的赔偿价款是105元,达不到赔款底线500元,应按500元进行赔偿。

经过消协工作人员的教育开导,药店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表示愿意赔偿老朱500元,并友情赠送合格的足浴粉一袋以表歉意。涉诉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后,握手言和。

(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