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锦明、江燕妮、合肥春和景明家居有限公司、安徽创久木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锦明、江燕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罚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李锦明、江燕妮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20500元;三、被告合肥春和景明家居有限公司、安徽创久木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合肥春和景明家居有限公司、安徽创久木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李锦明、江燕妮追偿;四、驳回原告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2日
安徽源庚木业有限公司、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程国林、王丽萍: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源庚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罚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安徽源庚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35500元;三、被告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程国林、王丽萍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程国林、王丽萍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安徽源庚木业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合肥市皖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2日
许道玲:本院受理的原告陈俊诉被告许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2日
高敏: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北诉被告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2日
合肥英迪服饰有限公司、鲁圣茂、周君: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才道诉被告合肥英迪服饰有限公司、鲁圣茂、周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达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9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合肥英迪服饰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胡才道借款人民币95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照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2年4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鲁圣茂对上述一被告合肥英迪服饰有限公司所欠原告胡才道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2日
合肥情港床具有限公司、胡波、王华、安徽绿家商贸有限公司、合肥市好运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中超商贸有限公司、合肥昊明电气有限公司、吴小斌、合肥兆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瑞翔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安徽合肥鸿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合肥情港床具有限公司、吴小斌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吴小斌位于合肥市新站区临泉路橘郡万绿园F8幢101室房屋(产权证号:合产110145367)予以价格评估,经评估上述财产价值人民币751600元。现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皖中信房估字[2015]0220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2015)包执字第02426-2号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财产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2日
合肥常来物流有限公司、赵宜常、赵伟、王先芝:本院在执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与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赵宜常位于合肥市松谷路西东海花园5幢21屋21C房屋(产权证号:合产8110093656)予以评估,经评估上述财产价值人民币1033973元。现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皖中房估第(2015)B363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2015)包执字第01837-2号拍卖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本院将依法委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上述财产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2日
史文联、戴梅:本院受理原告张善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11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戴梅、史文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张善传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2日
杨志强:本院受理原告程学诉被告杨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3149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判决:杨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程学借款170000元以及利息1133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2日
常仁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常仁利、屠昌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正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你名下所有的神钢牌挖掘机(机型:SK350LC-8,机号:YC11-C4028)一台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53.99万元。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执字第00734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2日
合肥科大科苑装饰有限公司、汪恒、王德葱、王德刚:本院在执行合肥市汇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瑶执字第01383号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案件所涉及评估、拍卖的汪恒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玫瑰绅城花园A-11#102、102中、102上(产权证号:合包150036575)住房一套的价格评估报告,该报告由北京宝孚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价格有异议限你们在10日内向本院或作出评估报告的评估公司提出复核论证,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逾期本院将以评估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此房,造成一切后果由你们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2日
安徽省恒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恒、王德葱:本院在执行合肥市汇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瑶执字第01384号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案件所涉及评估、拍卖的汪恒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玫瑰绅城花园A-11#101、101中、101上(产权证号:合包150036574)住房一套的价格评估报告,该报告由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公司作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价格有异议限你们在10日内向本院或作出评估报告的评估公司提出复核论证,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逾期本院将以评估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此房,造成一切后果由你们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2日
安徽省恒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汪恒、王德葱、杨晓龙:本院在执行合肥市汇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瑶执字第01405号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案件所涉及评估、拍卖的汪恒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玫瑰绅城花园A-11#103、103中、103上(产权证号:合包150036572)住房一套的价格评估报告,该报告由安徽华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价格有异议限你们在10日内向本院或作出评估报告的评估公司提出复核论证,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逾期本院将以评估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此房,造成一切后果由你们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2日
柯言松: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夏靖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柯言松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47737.0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截止2015年8月30日利息为10629.45元);2、判令被告柯言松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3502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柯言松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2日
江传红: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江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8639.67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原告欠款利息自2015年2月15日至欠款偿还之日止(截止2015年7月31日利息为10519.9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715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2日
陆军(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802192597):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夏靖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陆军偿还原告夏靖借款本金93534.7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截止2015年8月30日利息为20827.07元);2、判令被告陆军支付原告夏靖律师代理费686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陆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2日
余天宝: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余天宝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截止至2015年1月7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57918.70元、透支利息7748.89元、滞纳金3176.63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5年1月7日,之后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余天宝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余天宝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2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2日
许正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1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许正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透支款本金40915.16元及利息2373.2元(2015年1月6日之后的利息,以40915.1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负担40元,由被告许正胜负担17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2日
储鑫鑫: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1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储鑫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偿还截止至2015年2月6日的透支本息及滞纳金58306.95元;被告储鑫鑫以其提供抵押的锋范牌轿车(车牌号皖AD9606、车架号LHGGM2639D2037208、发动机号5081675)优先清偿上述各项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60元,均由被告储鑫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2日
刘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1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偿还截止至2015年2月6日的透支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共计192879.19元;被告刘玲以其提供抵押的宝马525轿车(车牌号皖AH598F、车架号码LBVCU3108DSG34166、发动机号0563D066、厂牌型号BMW7201LL)优先清偿上述各项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5150元,由被告刘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2日
缪庆亚:本院受理原告杨春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2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杨春强借款人民币42000元及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2日
孙俊:本院受理原告侯其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853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2日
申请人(票据持有人)徐州华宇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持有的2015年5月15日从徽商银行宿州分行清算中心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90005120670957,汇票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安徽皖煤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徐州市华宇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出票行为徽商银行宿州分行清算中心)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2日
陈明:本院受理原告彭松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09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2日
叶方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1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2日
安徽视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言绪传媒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13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2日
李伟亮、金兵:本院受理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21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2日
周根宝:本院受理彭圣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3月24日上午10时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2日
马萌、张磊:本院受理许志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3月24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2日
叶青:原告吕香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叶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吕香玲借款20000元及其利息450元(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率1.35%的四倍自2014年11月30日计算至2015年4月30日);二、驳回原告吕香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70元,由被告叶青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2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2日
声 明
安徽省第四测绘院编制印刷的《安徽省行政区划图集》中使用了一些照片,因部分照片作者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无法取得新的联系方式,为避免照片版权所带来的法律纠纷,特刊登此声明,请作者于见报之日起6个月内与我院联系,以便及时支付相印的版权费用。
联系人:许主任
联系电话:0551-65177060
安徽省第四测绘院
2015年12月22日
李锦明:原告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20元,由原告成都君客木业有限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0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2日
方雪联、贾建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与方雪联、贾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3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2日
尚容容:本院受理原告刘晓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5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原告刘晓飞与你离婚;婚生子刘哲宇由原告刘晓飞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2日
刘泽胜:本院受理原告葛传凯诉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4531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2日
许雪芹: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启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2日
阚孟霞、张刚: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阚孟霞、张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阚孟霞给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赁款79216.22元;二、被告阚孟霞赔偿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损失(以79216.22元为本金自2013年4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三倍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三、被告张刚对被告阚孟霞的上述各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9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2日
安徽省月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三联木线条经营部与被告安徽省月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富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月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三联木线条经营部货款115000元;二、被告安徽省月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合肥市东方商城三联木线条经营部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15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三、被告赵富贵对被告安徽省月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各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合肥市东方商城三联木线条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