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少杰:原告杨绪桂、欧维友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张少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杨绪桂、欧维友工资款120000元、质量保证金1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上述130000元款项的利息(利息起止时间自2013年8月13日至实际付清日止)。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00元,由被告张少杰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16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
马金龙:本院受理原告新疆广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金龙融资租赁汇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
张雨欣: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雨欣融资租赁汇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
李明亮: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亮融资租赁汇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
葛学清: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葛学清融资租赁汇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
张显文、许光荣:本院受理原告夏靖诉被告张显文、许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
瞿树明:本院受理原告瞿明武诉被告瞿树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
晁体军:本院受理原告汪晓峰诉被告晁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
周锐、晋成:本院受理原告余忠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周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余忠华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11月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周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余忠华律师费3500元;三、晋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晋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周锐追偿;五、驳回余忠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11元,保全费1080元,合计3691元,由余忠华负担91元,由周锐、晋成共同负担3600元,公告费800元,由周锐、晋成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
方文祥:本院受理原告刘良余诉被告方文祥、倪受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良余起诉要求方文祥返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8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时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4548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
周华宏、汤玲莉: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建英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周华宏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150号万达广场9幢904室的房产(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合包字第8150003747号)进行了价格评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皖建英房评字[2015]第820号评估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323.53万元。如对上述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评估报告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如果对本次评估结果没有异议,在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第三个星期二下午15时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大门诉讼调解服务区随机抽取拍卖机构,如有异议,时间另行确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
杨剑、陈瑞玲:本院受理原告高乾山诉被告杨剑、陈瑞玲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
杨剑、陈瑞玲:本院受理原告杨道瑞诉被告杨剑、陈瑞玲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
完爱林:本院受理原告陈旭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所欠原告货款159556元及相应利息。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89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
李定保、陈天芝: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乾通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
魏红松、魏多凤、曹勇、程薇、魏峰:本院受理原告杨双鹏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魏红松、魏多凤、曹勇、程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杨双鹏代偿的贷款本息人民币4267952.4元及逾期利息损失176816元(暂计算至2015年4月9日,之后的利息损失自2015年4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魏峰对上述款项中被告魏红松、魏多凤、曹勇、程薇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
王邦文、安徽鑫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康诉你们及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瑶民一初字第02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邦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康借款人民币188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2年1月6日起以188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安徽鑫文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对王邦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康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王康对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以及原告王康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及原告王康提交的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
张礼仓、王爱莲:本院受理原告孟凡根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3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礼仓、王爱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孟凡根借款人民币5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
郭世兵:原告韦松明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郭世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韦松明劳务费39390元。案件受理费7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80元,由被告郭世兵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6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
郭世兵:原告马应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郭世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马应劳务费45372元。案件受理费9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30元,由被告郭世兵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6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
郭世兵:原告施伏领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郭世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施伏领劳务费12313元。案件受理费1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20元,由被告郭世兵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6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
郭世兵:原告蒋怀功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郭世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蒋怀功劳务费16267元。案件受理费2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10元,由被告郭世兵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6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
张军、牛卫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双岗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431、0267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其中(2015)庐民二初字第02431号案件原告诉请判令张军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467293.39元(利息、滞纳金暂计算至2015年7月7日,之后顺延计算)、律师费3000元;(2015)庐民二初字第02679号案件原告诉请判令牛卫国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199522.34元,并支付截至2015年9月15日的利息15740.83元、滞纳金2000元(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
黄德伟、胡玉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金寨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482、0248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其中,第02482号案件原告诉请判令黄德伟偿还本金36498.44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6000元、以黄德伟名下合肥市金寨路155号黄金广场房产就上述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第02483号案件原告诉请判令胡玉蓉偿还本金269237.18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1.5万元、以胡玉蓉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包公大道755号园上园房产就上述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3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
朱昌荣:本院受理原告杨长明诉被告朱昌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
安徽众森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徐进步:本院受理王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13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
安徽众森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徐进步:本院受理王立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13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
安徽基俊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周俊、胡胜华:本院受理安徽双赢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6年4月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
安徽基俊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周俊、胡胜华:本院受理安徽双赢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16年4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
刘朝科、董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诉被告刘朝科、董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朝科、董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1926.51元,利息罚息6653.48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4月3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刘朝科、董云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刘朝科、董云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缤纷南国沐风居3幢604室(庐049756)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行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26元,公关费800元,合计6626元由被告刘朝科、董云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
公 告
朱华:本委受理的合肥华南城有限公司与朱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第0495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附举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5日和1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5年12月25日
公 告
安徽省宝优际电子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郭雨、李婷婷、张彩红和王伦诉你单位关于劳动争议一案(肥劳人仲案字[2015]第296号-298号、第300号)。因其他送达方式无果,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0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3月10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派河大道与仪武路交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楼301室,电话:055168828956)。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请在本庭闭庭5日起1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肥西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2月25日
遗失声明
▲临泉县姜寨镇冬冬通讯伍仟元押金条遗失,条据号:0000341,声明作废。
▲临泉县城关镇中盟通讯器材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遗失,经营者李景华,注册号:341221600307769,声明作废。
▲安徽省增值税普通发票遗失,发票代码3400151320,发票号码01049544,声明作废。
赵李: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杨雅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以(2015)灵执字第0031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赵李所有的位于灵璧县灵城栖凤苑小区13幢304室的房屋(房产证号为23200201308309),现依法向你送达“皖淮评报字(2015)71号评估报告书”,该处房屋的评估价为629876.00元,如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的,应在公告送达届满后的第20日到灵璧县人民法院技术室选择拍卖机构;否则,本院依法定程序确定拍卖机构。自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灵璧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
许凯、吴珍: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诉被告许凯、吴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许凯、吴珍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借款本金253614.21元,利息、罚息11109.50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4月7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许凯、吴珍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蒙城路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许凯、吴珍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兰亭园6幢1003室(合产329724)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31元,公关费800元,合计6331元由被告许凯、吴珍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
陈圣清、钱仁群:本院受理张国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国凤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陈圣清、钱仁群立即共同偿还张国凤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偿付利息46733.33元(暂分别按月利率1%、1.2%分期自2014年4月16日和2014年4月25日和2014年11月16日以5万元、5万元和20万元为基数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合计346733.33元。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4月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
杨孝岩、葛志诚:本院受理汤海荣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汤海荣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杨孝岩清偿汤海荣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51000元(利息按照月息两分的标准自2014年6月5日计算至2015年11月4日止,之后利息按照相同标准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以上本息合计211000元;2、杨孝岩清偿汤海荣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3、葛志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4月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
程黎明、黄成成、合肥艾帝克贸易有限公司: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执字第01537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
王洋、圣岚: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素梅与被告王洋、圣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素梅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王洋、圣岚立即偿还原告王素梅借款75万元,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付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15年9月16日的利息为456267元,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3月3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
梁军、季红群: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安庆西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梁军、季红群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安庆西路支行借款本金329790元及利息263556.8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6月2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若被告梁军、季红群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安庆西路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梁军、季红群名下位于合肥市望江东路365号金江苑15幢(商住楼)802室(房地权包字第063485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3、驳回原告徽商银行合肥安庆西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
刘明、高福祥、刘强、鲍冬、刘冬月、罗时高、卢届平、舒贵宝、夏习奇、魏久士、孙昌勤、汪祝华、潘顺、彭宇、史浩、王庆彬、夏晓兵、孙德育、陆在蓓、沈醉、沈中华、周剑、孙明友: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你们信用卡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125、02127、02128、02129、02130、02138、02139、02140、02141、02142、02143、02144、02145、02146、02147、02148、02150、02152、02153、02154、02155、02157、02158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滞纳金等,其中利息滞纳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