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8日
聂爱民、合肥城建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兴丰建材厂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8时30分(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8日
梁越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区华信烟酒商店与被告梁越峥、安徽省花园油脂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11月26日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被告安徽省花园油脂工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8日
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合肥淮吉商贸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0900053)27498236,票面金额肆拾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6月5日,出票行兴业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淮吉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做出(2015)庐民催字第0003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合肥淮吉商贸有限公司有权要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8日
王家君:本院受理原告曹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要求王家君偿还46000元借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8日
邵辉、张樊侠:本院受理的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邵辉、张樊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邵辉、张樊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330829.75元,及自2011年9月15日起到期未付租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息,分段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8日
姚学兵、汪燕:本院受理的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学兵、汪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姚学兵、汪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98580.80元、及2011年3月15日至2012年6月15日逾期利息9710.2元、自2012年6月19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98580.80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三倍计息)至款项还清之日。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8日
左义侠、陈世法:本院受理的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左义侠、陈世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左义侠、陈世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393619.72元及逾期利息(自2013年9月27日起到期未付租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计息,分段计算)。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8日
朱珠香、郑铜敏: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朱珠香、郑铜敏、合肥耀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7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8日
陈金虎、章海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岩城管材管件商行诉被告陈金虎、被告章海均、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7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已提出上诉,另向你方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因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已提出上诉,另向你方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8日
张从军、吴宗平、朱定明、李晓琴、许保新、徐俊然、林如刚、申文萍、陶敏、高昌云、安徽江北工程车辆有限公司、李宗元: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五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8日
云南徽之行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8日
安徽绿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含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含民二初字第00681号、第0068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8日
被告安徽力国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合润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理远、孙建华、马国赞、周丽丽: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合民二初字第0014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民二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力国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本金9499999.00元、利息1211372.38元(计算至2014年12月21日,此后利息本金9499999.00元为基数,在年利率7.8%基础上上浮5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并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二、被告合肥合润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理远、孙建华、马国赞、周丽丽对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行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合肥合润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理远、孙建华、马国赞、周丽丽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力国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1068元,由安徽力国贸易有限公司、合肥合润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理远、孙建华、马国赞、周丽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8日
安徽欣意电缆有限公司、叶铮、林璐、合肥欣意商贸有限公司、刘长江、刘勇:本院受理原告胡霞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判令六被告立即连带归还原告1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本金、违约金10万元及逾期资金占用利息20666.67元(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5年7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1月2日,此后利息按此标准至款项付清时止);由六被告承担本案保全、担保费用和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8日
朱逸新、杨炎桐: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刚诉被告杨宝凤、朱逸新、第三人杨炎桐、郑杨燕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被告杨宝凤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杨宝凤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被告杨宝凤不服本院裁定,提出上诉。现向你们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536号民事裁定书及杨宝凤的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8日
本院受理北京五洲安拓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