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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5-12-29 15: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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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大翔、余玲:本院受理丛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500元,并自立案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9日
张大翔、余玲:本院受理倪倩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自立案之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9日
王廷荣:本院受理上诉人安徽海创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袁家云、原审被告王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合民二终字第009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9日
胡平:本院受理原告方可诉你、胡凯、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张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9日
董有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永海粘合剂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9日
葛敬峰、邓艳玲: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3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9日
合肥天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春华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3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9日
安徽龙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平诉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9日
郭建刚:本院受理原告吴海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9日
徐俊: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强置业有限公司与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法判决解除你们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长民一初字第005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双墩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9日
安徽琦绒羽绒服饰有限公司、李俊、李萍:本院受理原告宋光、沈柏松、李雪娥、宋语眸诉被告安徽省舒城县玉河羽绒有限公司、安徽海汇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琦绒羽绒服饰有限公司、黄林、李俊、李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我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9日
刘华成、郑家芳:本院受理原告吕丽娟诉被告刘华成、郑家芳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9日
合肥市成富羽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张建林与合肥市成富羽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及参加诉讼通知。原告请求本院判决你偿还借款本金450000元及378000元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9日
安徽合居美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日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朱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9日
王亚、代丹丹: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伟与被告王亚、代丹丹、陈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3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亚、代丹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伟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利息3605.48元(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15年8月24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海东对被告王亚、代丹丹的上述应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刘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9日
王亚、代丹丹: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伟与被告王亚、代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3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亚、代丹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伟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51000元(利息按照月利息3000元的标准自2014年3月27日起暂计至2015年8月26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9日
杜娟:本院受理的原告汪晓虹与被告杜娟、汪水友、程应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3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杜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汪晓虹借款本金1162500元及利息120636元(利息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其中借款本金为482500元的利息自2013年12月16日起算,借款本金为230000元及300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9月12日起算,借款本金为150000元自2013年9月29日起算,暂计算至2015年8月31日,自2015年9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1162500元为基数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二、被告程应生对被告杜娟向原告汪晓虹所借本金482500元及利息46119元(利息以借款本金4825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暂计至2015年8月31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汪晓虹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9日
郑婷、朱家林、夏良云、朱贝贝、朱子菡: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合肥市中基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1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执字第02479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9日
洪胜、李丽:本院受理的原告程爱武、郭娜与被告洪胜、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洪胜立即向二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94000元及利息1246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洪胜承担。现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9日
朱菲菲:本院受理刘凤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刘凤珍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 朱菲菲立即偿还刘凤珍借款本金380000元及利息7281.8元(暂计算至起诉日并顺延至款清日止)。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6年4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9日
陆富堂、程海珠:你们与申请执行人深圳平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执字第02390号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9日
陆屹、周娟:本院受理侯午彦诉陆屹、周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2、两被告按照借款标的额每月3%利率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及违约金,直至本息、违约金结清时止(截至2015年8月15日,两被告共欠利息、违约金112500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9日

李延明、李华荣、汪承俄、蔡于萍、汪承泉: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318、2342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
其中第02318号判决如下:1、被告李延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84659.06元及利息2792.0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8月17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被告李华荣对本判决第一项中李延明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2342号判决如下:1、解除被告汪承俄、蔡于萍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个借字第201407002号),被告汪承俄、蔡于萍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240667.5元及利息8771.3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8月27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被告汪承泉对本判决第一项中汪承俄、蔡于萍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9日
姚玉荣:本院受理的原告吕伟诉被告姚玉荣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吕伟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确认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310号翡翠时代广场6幢1601室产权归原告所有(面积约127平方米)。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3月1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9日
合肥国中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刘迎生、高先霞: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请被告合肥国中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立即偿还三案的借款本息、被告刘迎生、高先霞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和连带清偿保证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02635、02637、02638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9日
任永琪、陆朝霞、合肥市永琪贸易有限公司、崔献州、张杏联、安徽恩斯凯轴承有限公司、吴振文、合肥市苏鑫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29、1536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其中第0529号判决如下:1、被告任永琪、陆朝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贷款本金1606699.40元及罚息105394.84元(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5月18日,之后以1606699.40元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为止);2、被告合肥市永琪贸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任永琪、陆朝霞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第01536号判决如下:1、被告崔献州、张杏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本金300万元,逾期利息3549.01元,逾期罚息269104.30元(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6月8日,之后按照约定利率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2、被告安徽恩斯凯轴承有限公司、吴振文、合肥市苏鑫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崔献州、张杏联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9日
张建旗、张丽华、张丽君、李波:关于吕伟与张建旗、张丽华、张丽君、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肥华政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建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025号民事判决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13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吕伟、合肥华政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三日起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9日
天长市富思特电缆有限公司、天长市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伽伽国际(天长)仪表城有限公司、天长市驰宇尚都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丁明惠、华春燕、华仁军、华茂财、丁明娟、华春林、天长市信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023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其中利息按借款合同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若逾期未能还款,则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就抵押房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9日
曹德敏、施维明、李丽明、张道善、沈雪焱、张应元、徐月英:本院受理徽商银行合肥濉溪路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027、02028、02029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其中利息按借款合同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若逾期未能还款,则徽商银行合肥濉溪路支行有权就抵押房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9日
安徽同建商贸有限公司、张之谦、张伟:本院受理徽商银行合肥北城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031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其中利息按借款合同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若逾期未能还款,则徽商银行合肥北城支行有权就抵押房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9日
江万啟、刘玉霞、合肥华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韩成林、韩凡林:本院受理徽商银行合肥庐阳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021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其中利息按借款合同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若逾期未能还款,则徽商银行合肥庐阳支行有权就抵押房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9日

陈建坤(34010219611117151X):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国发与被告陈建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国发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22717.81元(自2014年1月3日暂计算至2015年11月25日,并顺延计算至款清息止),共计222717.8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9日
宫明发: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先杰与被告宫明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余先杰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59290元,并自欠款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款清息止(截至立案之日的利息为6381元),共计6567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9日
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诚至电网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钢集团安徽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拖欠的货款16951908.01元,并支付违约金暂计5718443.64元(以16951908.01为基数,自2014年5月20起按照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15年10月8日,以后顺延至款清时止,并支付律师费10万元,被告二、三分别在6500万元、8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两条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具体内容详见诉状)。因本院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9日
徐长彬: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鑫荣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长彬、许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钢材款130000元及利息23400元(计算方式:以130000元为基数,标准为3%/月,自2014年10月29日暂计至2015年4月28日,其后顺延计至款清时止);2、请求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29日
公 告
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委受理周群诉你单位支付拖欠工等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与你单位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1份、申请书副本1份、证据材料1份(2张)、举证通知书1份及开庭通知书1份(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限你单位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我委签收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2016年3月10日上午8时30分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按缺席处理。
(仲裁庭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裙楼0405室。联系电话:0551-63536256)
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2月29日
公 告
何凌飞:本委受理的你方和与中铁房地产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案号:2015合仲字第0259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5年12月29日
公 告
王亮、阮海霞:本委受理的你们和与中铁房地产集团合肥置业有限公司(案号:2015合仲字第0260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5年12月29日
公 告
合肥红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董玉、邱龙要求你单位支付拖欠工资一案,并于2015年11月19日下午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且经本委邮寄送达无人签收,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劳人仲案字第415-416号仲裁裁决书,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2月29日
公 告
合肥红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姚俊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且经本委邮寄送达无人签收,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案件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2月29日
公 告
安徽安兴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已受理苏卓要求你单位支付工伤待遇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且经本委邮寄送达无人签收,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案件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2月29日
公 告
合肥市高新区渔家乐生态美厨:本委已受理郭腊梅、陈蓉、刘庆往、许翠菊要求你单位支付工资一案,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且经本委邮寄送达无人签收,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案件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860号),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2月29日
公 告
安徽省蓉森林业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张建中与安徽省蓉森林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第0526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提出反请求、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15日和3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16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5年12月29日
亳州仲裁委公告
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9月9日,申请人安徽省利辛县双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亳州仲裁委递交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其与你方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同日,亳州仲裁委依法受理了该仲裁申请,由于本委已多次向你送达仲裁通知等相关文书,均无法送达。本委已于2014年12月17日公告向你方送达了仲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于2015年3月24日公告向你方送达了《开庭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我委于2015年5月26日开庭审理该案,你方缺席庭审,该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将《亳州仲裁委员会裁定书》((2014)亳仲裁字第179号)公告送达于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仲裁裁决结果:
被申请人阜阳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10日内向申请人利辛县双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1803679元。
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履行。
本案仲裁费2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承担,在支付前述工程款时迳付申请人。
亳州仲裁委员会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