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学智:本院受理原告杨荣汉诉被告陈学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陈学智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并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其他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0日
刘同庆、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本院受理原告徐荣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徐荣华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刘同庆立即偿还原告徐荣华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120000元整及相应利息(其中所需偿还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计算时间自被告刘同庆应还款之日起至被告刘同庆实际偿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刘同庆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徐荣华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3、判令被告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对被告刘同庆应向原告徐荣华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及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和原告徐荣华为实现债权等相关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0日
刘同庆、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本院受理原告徐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徐英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刘同庆立即偿还原告徐英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50000元整及相应利息、违约金等(其中所需偿还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违约金自被告刘同庆应还款之日起按被告刘同庆向原告徐英出具的借条约定标准计算。计算至被告刘同庆实际偿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刘同庆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原告徐英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3、判令被告安庆市军成职业培训学校对被告刘同庆应向原告徐英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和原告徐英为实现债权等相关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0日
铜陵喜可多实业有限公司、钟凌、姜玉蓉、钟文隽: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诉讼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16年3月28日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0日
阚凌云、周芳:本院受理原告阚恒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0日
汤虎、刘开岭:本院受理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站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0日
王弗:本院受理韦章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3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0日
丁增斌、汪本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元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丁增斌、被告汪本菊典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二初字第019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0日
安徽赢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鑫海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安徽赢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鑫海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3500元,并从2014年11月10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利率付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讼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0日
钱志红、黄玉:本院受理原告赵久运诉被告钱志红、黄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一初字第039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0日
文良炎、单永祥:本院受理原告赵桂斌诉被告安徽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继伟、文良炎、单永祥、合肥庐阳工业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包民一初字第012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0日
葛川宝:本院已立案执行你与李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5)长执字第01807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按照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04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偿还李永志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1400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0日
孟祥宏:温俊锋申请执行你、安徽宏强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你们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建安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临泉路与定远路交口宝元公寓3幢308室(产权证号:052298)一套房屋进行评估,确定价格为66.58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或上述评估机构书面提出异议,逾期视为放弃,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一切法律后果自负。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0日
朱康波:本院受理原告朱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26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朱坤购车款45000元并承担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0日
左成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瑶民二初字第01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左成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261818元及至2015年5月10日的违约金15426.28元(之后的违约金自2015年5月11日起以261818元为本金,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左成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律师费11000元;三、驳回原告安徽贤韵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0日
安徽铭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尚豪装饰材料经营部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353号民事判决“一、解除原告合肥尚豪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安徽铭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安徽铭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安徽铭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位于合肥市嘉山路18号一栋六层厂房及第七层构架的租赁房屋;二、被告安徽铭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合肥尚豪装饰材料经营部房屋租金4050000元和房屋占用使用费(自2015年5月13日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按每月150000元计算),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4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200元,由被告安徽铭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0日
合肥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47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王忠借款11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本金6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4年3月20日计算至借款60万元付清之日止;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4年4月1日计算至借款50万元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合肥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中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500元,由被告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合肥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0日
胡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方维亮诉被告合肥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胡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53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方维亮借款本金103435元及2015年1月1日之前的利息37036元;二、被告胡平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被告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应承担的归还本金103435元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方维亮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0日
程正祥:本院受理的原告盛建军诉被告程正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41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程正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盛建军货款294309元及利息(从2013年8月1日起,以294309元为基数,按年利息5.35%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0日
周代广、高勇、吴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新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276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吴奎、高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市新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费250084元、丢失材料赔偿款25552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以250084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被告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吴奎、高勇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市新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0日
王玉保、朱正好、孙冬霞、孙国金:本院受理原告彭本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94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玉保、孙国金夫妻共同归还原告彭本英借款本金24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被告孙冬霞、朱正好对其中的150000元借款本息承担共同给付责任;二、被告孙冬霞、朱正好对上述第一项中确定的90000元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上述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彭本英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0日
王玉保、朱正好、孙冬霞、孙国金:本院受理原告胡先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94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玉保、孙国金归还原告胡先兰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自2014年9月1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自2015年3月25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孙冬霞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10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自2015年3月2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承担给付责任;三、被告孙冬霞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约定有利息的200000元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上述一、二、三、四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六、驳回原告胡先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0日
胡乃宝、孙李艳: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891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胡乃宝、孙李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743956.43元、逾期利息损失234105.8元(至2014年6月9日),并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以743956.43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六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0日
合肥徽梓源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常熟市正鑫拉链服饰辅料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并定于2016年4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0日
周金杰、安徽省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祥瑞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高汉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害。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5日上午11时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0日
周金杰、安徽省金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祥瑞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周金丹诉你们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令风险提示书、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和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5日上午10时在本院二楼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0日
陶自全:本院受理原告陆军、陆长青诉被告陶自全合同纠纷一案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0日
蒋婵玉、冀维成、合肥市兆豪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贾良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蒋婵玉、合肥市兆豪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440800元及利息8816元(利息按约定月利息百分之二暂计算至2015年9月18日,后期利息请求支持至给付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冀维成对上述两被告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0日
蒋婵玉、冀维成:本院受理原告周剑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32358元及利息8645.6元(利息按约定月利息百分之二暂计算至2015年9月31日,后期利息请求支持至给付之日止);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及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0日
王萍、张金平:本院受理原告童立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5060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0日
王萍、张金平:本院受理原告张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5059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的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店埠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0日
李肥生、陈燕燕、方勇、柏宗林、柏宗英、李世广、柏宗菊、陶举武: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43、02254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
其中第02251号判决如下:一、李肥生、陈燕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8439.24元、复息427.94元、罚息59280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5年7月28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李肥生、陈燕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5000元;三、若李肥生、陈燕燕未按期履行,原告有权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以李肥生、柏宗英、李世广名下位于庐阳区阜阳北路双岗三角岛102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合庐字第130039688号)房产,方勇名下位于蜀山区合作化北路3号楼310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包字第001499号)房产,柏宗林名下位于蜀山区合作化北路1号楼103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包字第001407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
其中第02254号判决如下:1、李肥生、陈燕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70万元及利息13810.97元、罚息98600元、复息806.03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5年7月28日,之后顺延计算);2、李肥生、陈燕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5000元;3、若李肥生、陈燕燕未按期履行,原告有权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权额范围,以李肥生名下位于蜀山区合作化北路188号康居苑2幢106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包字第001924号)房产,方勇、柏宗林名下位于蜀山区合作化北路3号楼610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包字第001502号)、位于蜀山区合作化北路4幢210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包字第001987号)房产,陶举武、柏宗菊名下位于庐阳区绿都花园23幢102室(权证字号:房权证中字第058601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0日
王华兵、王汝梅、汪锋、徐明翠、刘杰丽、刘杨、高成华、许萍、方超、张小艳、季学胜、郑昌华: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1675、01690、1697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
其中第01675号判决如下:1、王华兵、王汝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49900元、利息4447.23元、罚息80544.33元、复息265.31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5年6月8日,之后顺延计算);2、若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有权以王华兵、王汝梅名下位于合肥市高新区海棠路49号安徽白帝集团有限公司拆迁恢复楼2#楼609室房产,汪锋、徐明翠名下位于合肥市缤纷南园元一滨水城17幢1001室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
其中第01690号判决如下:1、刘杰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4万元、利息28650.54元、罚息20862.89元、复息1154.76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5年5月24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若刘杰丽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有权以被告高成华、刘杨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西、临泉路南工行小区2幢504室房产,许萍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双岗农贸市场1幢201室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
其中第01697号判决如下:1、方超、张小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289800.56元、逾期利息65081.91元、复息1450.37元、罚息65356.17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5年5月24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方超、张小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元;3、若方超、张小艳未按期履行,原告有权以方超、张小艳所有的位于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定光社居委东组二层、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合蚌路22号东苑商城房产,季学胜、郑昌华所有的位于肥东县梁园社居委振兴街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0日
余刚、张新华、杨尚军、孙红喜、王靖淼、王小荷: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41、2242、2246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
其中第02241号判决如下:1、余刚、张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43180.15元、罚息86298.75元、复息4881.48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5年7月29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杨尚军对本判决第一项中余刚、张新华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中第02242号判决如下:孙红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449900元及利息25450.84元、罚息7281.46元、复息1291.84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5年7月28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其中第02246号判决如下:王靖淼、王小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3423.72元、复息319.33元、罚息65292.52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5年7月28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若王靖淼、王小荷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被告王靖淼、王小荷名下位于合肥市站前路景荣花园9幢1002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314437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0日
周建良、蔡侠、朱贵志、李志英、瞿贤稳、金桂梅: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51、2252、2253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
其中第02251号判决如下:1、周建良、蔡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85万元及利息57974.07元、复息2778.26元、罚息54390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5年7月28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若被告未履行,原告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被告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新加坡花园城4幢111号(权证字号:房地权产字第073169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
其中第02252号判决如下:朱贵志、李志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45730.58元及利息1250元、罚息32161.62元、复息93.28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5年7月28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
其中第02253号判决如下:1、被告瞿贤稳、金桂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13057.29元及罚息11355.87元(罚息暂计算至2015年7月28日,之后按合同约定的罚息标准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若被告瞿贤稳、金桂梅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被告瞿贤稳、金桂梅名下位于合肥市潜山路东黄山路南3幢206室(权证字号:合郊004405)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0日
朱昌荣、程英凤、孙勇、孙志国、严景凤、金昌云、朱存云: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47、2249、0050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
其中第02247号判决如下:1、朱昌荣、程英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311138.77元及利息25617.19元、罚息712.26元、复息1461.15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5年7月28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若朱昌荣、程英凤未履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被告朱昌荣、程英凤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太湖西路18号9幢604室(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036877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
其中第02249号判决如下:被告孙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多100万元及利息15047.12元、罚息78475元、复息1244.18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5年7月28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被告孙志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中第02250号判决如下:1、被告严景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773983.05元及利息21942.34元、罚息43526.54元、复息1480.76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5年7月28日,之后按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若被告严景凤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偿还义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债权额范围内,以被告严景凤、金昌云名下位于合肥市五洲商城B区6#楼202(权证字号:房权证东字第030443号)、五洲商城B区6号楼205A2(权证字号:房地权瑶字第016349号)、五洲商城B区6号楼205A1(权证字号:房地权瑶字第016350号)、五洲商城B区6号楼201A-202A(权证字号:房地权瑶字第016348号)房产拍卖、变卖价款或折价后优先受偿。3、被告朱存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0日
公 告
安徽茂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范维朴、胡传武、王小琴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三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6年3月4日14时3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五楼(石台路与望江西路交叉口东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联系电话: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2月30日
减资公告
临泉县金满园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人民币减至3000万元人民币,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联系人:柳兆杰,电话:15855812999,特此公告。
遗失声明
张红杰身份证遗失,证号341221197801028104,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