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梁锦:本院受理原告丁成兵诉被告梁锦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丁某某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双方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合肥鼎派中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骆昌亮诉被告合肥鼎派中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你赔偿原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共计224485.84元(按照总每日赔偿房价577381.27元的万分之三从2012年2月29日暂计算至2015年9月17日,顺延至实际交房之日止),以及赔偿原告因逾期交房造成的房屋租赁费用36550元(按照每月850元从2012年3月暂计算至2015年9月,顺延至实际交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孙国、赵平: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58421.79元及逾期利息1921.71元(注: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2年6月2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58421.79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三倍顺延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赵平对孙国应负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11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安徽东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范文建诉你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5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商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诚至电网设备有限公司、杭锁亚:本院受理原告中钢集团安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商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诚至电网设备有限公司、杭锁亚买卖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汪承俄、蔡于萍、孙邵林: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汪承俄、蔡于萍、孙邵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庐民二初字第0255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与汪承俄、蔡于萍的借款合同,并要求汪承俄、蔡于萍立即偿还欠款本息共计122543.4元(截至2015年10月3日,剩余本金118821.59元,利息2833.18元,复利和罚息888.63元);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微贷通)》的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孙邵林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由汪承俄、蔡于萍、孙邵林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范成宏、阮怀银:本院受理原告阮永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之日后第一日上午8时30分 (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张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小勇与被告张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小勇85669元;二、驳回原告刘小勇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何世清: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环宇电缆厂与被告何世清、汪元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肥环宇电缆厂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何世清、汪元云共同向合肥环宇电缆厂支付货款724092元,并自2014年1月6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请之日止,截止至起诉之日违约金暂为136708.56元;2、判令何世清、汪元云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李宏、李莉、崔旭贤、张淑珍、李二松、费维荣、方强、孙云霞、曹松华、吴爱瑾、吴国利、李渊博、高玉国:本院受理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1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金10437095.7元、并承担违约金846958元;二、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1427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41120元;三、其他各被告对被告一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若被告一未能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对被告李宏、崔旭贤、李二松、方强、曹松华共同质押的合肥金德公司100%股权以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同时,原告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其他被告的担保财产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其他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追偿。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被告安徽新美企划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六安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微创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唐金领、王芳、陈荣平、杨宏凌:本院受理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并自2015年2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24%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时止;二、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86700元;三、其他被告对被告一的第一、二项款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对被告二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六安市开发区金领欢乐世界15幢(玉带街)1021-1060,2021-2060室的房产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安徽众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志忠与被告张文胜、安徽众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被告张文胜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初字第00713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安徽众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志忠与被告张文胜、安徽众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被告张文胜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初字第00713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安徽众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何胜利与被告张文胜、安徽众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被告张文胜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初字第00713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2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安徽众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何胜利与被告张文胜、安徽众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被告张文胜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一初字第00713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杨震:本院受理原告张赫男与被告杨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赫男借款110000元,并自2015年8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为25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3300元,由被告杨震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阮怀健、合肥龙森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孙敏诉阮怀健、合肥龙森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阮怀健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万元,并支付利息588000元(该利息自2014年1月7日暂计算至2015年10月6日,以后顺延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本息合计1988000元;2、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94000元;3、被告合肥龙森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阮怀健的上述偿还及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安徽灵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国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朱萍与被告安徽灵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国强、方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2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徽灵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宁国强、方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萍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0000元;二、驳回原告朱萍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曹辉、刘红梅: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曹辉、刘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54696.66元及逾期利息69514.56元(计算至2013年8月1日,此后利息以所欠租金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390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590元,由被告曹辉、刘红梅共同负担1180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1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申请执行人:耿言宏,男,汉族,1968年10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朱巷镇朱巷村南组,身份证号码340121196810157337。被执行人:刘昌胜,男,汉族,1977年1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柳沟镇大徐村刘庄78号,身份证号码34212719771219435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13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5日以(2015)包执字第01858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昌胜所有的牌号为皖AT866K丰田牌轿车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昌胜所有的牌号为皖AT866K丰田牌轿车一辆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李影、王立东:本院受理安徽易普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单位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刘文礼、惠家田:本院受理张启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蜀民一初字第025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合肥科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袁修德、吴孝菊、袁玲玲、袁伟:本院受理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249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肥东县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王俊:本院受理赵荣兵诉安徽聚八方管理有限公司、候泽元、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告与被告安徽聚八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2、被告安徽聚八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俊向原告返还入场费2万元,押金4万元,返还剩余租金70916元,赔偿加盟费5万元和设备购置费2万元,以上合计200916元;3、被告候泽元、王俊对被告安徽聚八方餐饮有限公司的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材料等有关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袁孝永:本院受理的原告郑静诉被告袁孝永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刘军波: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三江钢管扣件租赁站诉被告刘军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刘军波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三江钢管扣件租赁站租金33450元、租金违约金3345元、赔偿丢失钢管损失7093元,合计人民币438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合肥瑶海区三江钢管扣件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张剑: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文松诉被告张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张剑: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文松诉被告张剑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张剑、陈龙:本院受理的原告韩高山诉被告张剑、陈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靖江市润隆船舶设备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对其遗失的票号为3100005123811106,票面金额人民币10万元,出票人:安庆市殷记徽味食品有限公司,付款银行:浦发银行安庆分行,收款人:上海绿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上海浦发银行安庆支行,出票日期:2015年3月16日,到期日为2015年9月16日,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2015)宜秀民催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靖江市润隆船舶设备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对其遗失的票号为3100005123811103,票面金额人民币20万元,出票人:安庆市殷记徽味食品有限公司,付款银行:浦发银行安庆分行,收款人:上海绿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上海浦发银行安庆支行,出票日期:2015年3月16日,到期日为2015年9月16日,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2015)宜秀民催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赵云: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芳诉被告赵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18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李超:本院受理原告韩秋正诉被告李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王仁建诉被告李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753号、027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鹏瑞达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鹏瑞达经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安庆市福跃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原告合肥鹏瑞达经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吴智量、史莉丽:本院受理原告李云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合肥爱心家庭用品有限公司、王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爱心家庭用品有限公司、徐顺太、邱瑛、合肥西源模塑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建工金鸟集团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陈及安、徐勤、王婷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包民二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黄锡安、邓玲玲:原告黄平与你们及赵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黄锡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黄平借款本金人民币9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9月20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邓玲玲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金97000元及息2012年9月20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黄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420元,由被告黄锡安、邓玲玲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5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黄锡安、邓玲玲:原告黄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黄锡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黄平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12年7月11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邓玲玲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自2012年7月3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黄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240元,由被告黄锡安、邓玲玲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5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黄锡安、邓玲玲:原告黄平与你们及毛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黄锡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黄平借款本金人民币4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7月28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邓玲玲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金470000元及自2012年7月28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三、被告毛海波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毛海波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锡安、邓玲玲追偿上述借款本金及两被告各自应承担的利息;五、驳回原告黄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被告黄锡平安、邓玲玲、毛海波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黄锡安、邓玲玲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5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申请人正扬精密机电科技(合肥)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549643,票面金额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2月9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安徽东风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东风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5年12月31日
公 告
合肥茂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唐孝培、时长虎、刘和平、袁德梅、席绪琛、樊倩倩、余帅、张灿、付健、崔伟、宋荣华、童浩然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十二案,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16年3月7日14时30分在合肥市蜀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楼五楼(石台路与望江西路交叉口东北角)仲裁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联系电话:65597684。
合肥市蜀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5年12月31日
公 告
合肥市派桑软件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合肥泰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5)合仲字第0428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附举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和1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下午3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届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15年12月31日
解散公告
安徽省泰兴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号:341300000054257(1-1);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现已成立公司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司发布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
地址: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海六路东侧
联系人:张静
电话:18155726698
2015年12月31日
注销公告
宿州市先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号341300000082124,因股东决定解散公司,现已成立清算组,请公司债权人于本公司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公司清算组申请债权。
地址:安徽省宿州市开发区南外环路南侧
联系人:李峰
电话:15955767325
2015年12月31日
注销公告
临泉县盛翔贸易有限公司注销,法人代表:朱建,注册号341221000034245,特此公告。
遗失声明
临泉县百缘手机广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遗失,注册号341221600054378,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