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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1-04 1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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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本国、王芳:本院受理原告贾玉庆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余本国返还原告贾玉庆借款20000元;二、被告余本国给付原告贾玉庆借款利息(计算方式:自2013年12月23日起以2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1.5%的标准计算至2014年4月20日);三、被告余本国赔偿原告贾玉庆损失(自2014年4月21日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1.5%的利率计算贾玉庆的损失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王芳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中被告余本国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贾玉庆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8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4日
沈翠玲、费维军:本院受理原告殷成林诉你们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费维军、沈翠玲给付原告殷成林工程款300000元;二、被告费维军、沈翠玲给付原告殷成林利息(计算方式: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三、被告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被告费维军、沈翠玲应向原告殷成林履行的债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各项给付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殷成林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4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4日
顾静、丁善海、王虎、黄铁峰、梁彩云、缪伟明、许东、万双灵: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滨湖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因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通过安徽法制报向你们发出的公告内容有误,现重新公告如下:因你们目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滨湖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4日
胡乾坤: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陈永海、查红珍、合肥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胡乾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08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永海、查红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27136.31元及利息3586.09元、罚息29656.71元、复息878.25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算至2015年4月22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若被告陈永海、查红珍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偿还义务的,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以陈永海、查红珍所有的振宇牌ZY210挖掘机(发动机号:123125)拍卖、变卖价款或者折价后优先受偿;三、被告合肥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胡乾坤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05元,由被告陈永海、查红珍、合肥振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胡乾坤共同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4日
陈庆福、吴永兰、苏东风、骆莉、刘杰丽、姚林、李友群、方叶从、沈琴: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271、02272、02273、02274、02275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其中利息按借款合同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若逾期未能还款,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就抵押房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4日

许旭: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许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8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4日
周雅玲、王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与周雅玲、王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2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4日
吴德林、吴佳佳、姚更红、黄庆莲: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吴德林、吴佳佳、姚更红、黄庆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4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4日
吴建标、樊玉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吴建标、樊玉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11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4日
合肥绿禾米业有限公司、合肥信德米业有限公司、合肥世鹏商贸有限公司、董吉英、陶余久、宇业华、叶守银、代世鹏、王群、郑恩定、陶云巧:本院受理原告王健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8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4日
梁廷蒋、尹群: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1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4日
杨月正、夏锐: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11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4日
胡平、胡凯、陈翠华、丁少辉、王文芹、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德仓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10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4日
方文森、陈自香、安徽省广贤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再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4日
张庆生、王勇、陆云、谈小琴:本院受理门振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03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