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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16-01-05 10: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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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朝国、王朝玲:本院受理原告丁金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更正公告
潘国强、范贤胜: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志强、孙国玉与潘国强、范贤保、潘国琴、范贤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清偿转让石子及加工设备等余欠款1700000元,自2015年2月11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即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本息清偿完毕时止(暂计至起诉立案之日计人民币122400元,合计1822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民事裁定书(补正)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万丽平、方晋峰:本院受理原告刘洪瀛与被告万丽平、方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庐民一初字第02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万丽平、方晋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洪瀛借款本金276766.09元以及利息25647.5元(以借款本金276766.0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15年2月13日起暂计至2015年7月14日,此后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时止);二、被告万丽平、方晋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洪瀛律师费22000元;三、如被告万丽平、方晋峰未按时足额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刘洪瀛有权对被告万丽平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庐江路1号206室(权证字号:房地权合产字第109033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刘洪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蚌埠致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蚌埠祥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祥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安徽百事达工贸有限公司、孔培祥、孔丽娟、杨明钧: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汇通典当有限公司诉你们典当纠纷一案,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办公室领取(2015)庐民二初字第01731号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戴忠树:本院受理原告吴长宇与被告安徽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戴忠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立即付清所欠原告工资款7.1698万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追要工程款所带来的交通费200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戴忠树:本院受理原告徐东升与被告安徽海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戴忠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立即付清所欠原告工资款5.2万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追要工程款所带来的交通费200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李朝南:本院受理的原告盛先贵与被告安徽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亮、李朝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1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朝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盛先贵借款58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288250元(自2015年2月1日起的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58万元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朝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盛先贵律师代理费15000元;三、被告李亮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驳回原告盛先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4304元,由盛先贵负担2442元,安徽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朝南、李亮负担11862元。公告费1200元,由安徽通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朝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安徽源庚木业有限公司、浙江国林地板有限公司、安徽国林木业有限公司、安徽伟豪特种玻璃有限公司、程国林、王丽萍、陈伟、张晓媚、安徽创久木业有限公司、程国明、纪志芹:本院受理安徽合肥皖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安徽源庚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万元,并自2015年4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时止;二、被告安徽源庚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3.7万元;三、其他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合肥裕森木业有限公司、安徽省美佳家俱装饰有限公司、安徽飞箭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康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安徽裕森工贸有限公司、安徽飞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汪斌、王家琼、汪华、王光平、王开平、陈章琴、曹昌仁、童敏:本院受理安徽合肥皖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合肥皖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万元,并自2015年6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款清时止;二、被告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合肥皖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145928元;三、若被告一届期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对被告曹昌仁、童敏抵押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商贸物流园区内房产(房地权权证号:赤峰市房权证翁牛特旗字第163021311220号、163021311217号、163021311228号、163021311219号)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中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四、其他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合肥明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军明、刘晓丽、刘家志、曹志云、安徽福联商贸有限公司合肥赛亿德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李鸿、陈亚华:本院受理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50、01770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张庆林、徐娟:本院受理的原告汪长明与被告张庆林、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庆林、徐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长明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27日至2015年7月26日间的利息18000元(此后以3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5%的计息标准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二、原告汪长明对合肥市新站区淮南路以东兴海苑北区9幢202室(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52013号)房产在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本0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汪长明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彭守武:舒隆学与彭守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187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郝玉峰、李常娟、济南驰讯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程婷、崔俊英、临汾市捷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1963、01964、01965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其中利息按借款合同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若逾期未能还款,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有权就抵押房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曹宗成、杨志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虹诉曹宗成、杨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曹宗成、杨志红共同偿还徐虹借款人民币100000元;(2)曹宗成、杨志红支付借款利息至款项付清日止(按借条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起诉日,利息为50000元);(3)曹宗成、杨志红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1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安徽彩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薛士凯、张彤:本院受理的原告尹华芳诉安徽彩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薛士凯、张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尹华芳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安徽彩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尹华芳借款本金人民币14万元、支付利息11707元(利息暂计算自借款期满之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以后顺延至款清日止)、并且承担尹华芳已经实际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合计156707元;(2)判决安徽彩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尹华芳支出的案件受理费等维权费用;(3)薛士凯、张彤对安徽彩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偿还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4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李文健、彭祎、徐媛媛: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玉兰诉被告彭祎、徐媛媛健康权纠纷一案,杨玉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李文健赔偿原告杨玉兰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49780.88元;2、被告彭祎、被告徐媛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转普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6年3月21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董少君、董君秀: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魏泽霞诉被执行人董少君、董君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魏泽霞申请执行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委托安徽财苑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董君秀位于合肥市政务区丹青花园1-401室房产(产权证号:合产108830号)房产的价格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该房产评估价值壹佰叁拾肆万贰仟玖佰元(134.29万元)。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本院(2014)庐执字第0106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拍卖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范松林、陆海、刘云、付海斌:本院受理合肥科技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大杨支行诉请被告立即偿还两案的借款本息;原告有权优先受偿被告范松林、陆海、刘云、付海斌的抵押物;且被告付海斌、陆梅对被告付海斌、刘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17、014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之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刘晓星:本院受理的原告阳琼与被告刘晓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琼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刘晓星立即偿还阳琼借款本金36万元及利息2.88万元(利息以26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10月31日,以后发生的请法院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刘晓星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金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房地产开发合肥有限公司、合肥市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652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陈西富:本院受理原告闫斐诉被告陈西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7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胡鹏鹰:本院受理原告姚红诉被告胡鹏鹰、合肥金紫荆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王松松:本院受理原告卫旭诉被告王松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25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莊永辉、王红玉:原告葛余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莊永辉、王红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一次性偿还原告葛余宏借款150000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100元,由被告莊永辉、王红玉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2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朱先平、江苏信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金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唐少如诉你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立即支付原告劳务合同款19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付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自2015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9月8日为23818.52元,本息合计215818.52元,逾期付款利息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2、被告三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以上付款责任;3、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董慧玲、张志能、吴晓宇、蔡丽俊、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温鹿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睿博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董慧玲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中睿博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808000元、逾期罚息及逾期违约金(以808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1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张志能、被告吴晓宇、被告蔡丽俊、被告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温鹿服饰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志能、被告吴晓宇、被告蔡丽俊、被告安徽利生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温鹿服饰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董慧玲追偿;三、驳回原告安徽中睿博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姚本雨:本院受理原告徐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姚本雨:本院受理原告蔡迎春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苏家玉:本院受理原告曹子涵诉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限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吴卫红、高玲:本院受理原告阮仁义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0231-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阮仁义撤回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舒世发: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送达之日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杨道航、合肥强盛物流有限公司、国元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袁颖诉被告杨道航、合肥强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盛物流”)、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5)瑶民一初字第04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袁颖2000元;二、被告杨道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袁颖各项损失合计12346元;三、被告合肥强盛物流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杨道航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袁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被告杨道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李宗法、杜金胜、李元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杨静:本院受理原告宇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丁翠莲:本院受理原告郑新华诉被告张俊娥、张礼松、丁翠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俊娥、张礼松、丁翠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郑新华各项损失6962.10元;二、驳回原告郑新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4元,鉴定费3200元,合计3324元,由原告郑新华负担883元,被告张俊娥、张礼松、丁翠莲负担244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丁翠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现被告张俊娥、张礼松已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合肥高新区法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76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鉴定费的承担认定,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和由被上诉人承担鉴定费,或者将案件发回重审,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丁翠莲:本院受理原告万萍诉被告张俊娥、张礼松、丁翠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俊娥、张礼松、丁翠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万萍各项损失8646.40元;二、驳回原告万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6元,鉴定费3200元,合计3386元,由原告万萍负担785元,被告张俊娥、张礼松、丁翠莲负担260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丁翠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现被告张俊娥、张礼松已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合肥高新区法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76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鉴定费的承担认定,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和由被上诉人承担鉴定费,或者将案件发回重审,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安徽皖峰蜂业集团有限公司、王汪平、程满云、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胥茂兴:本院受理原告张国保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苏美丽、程七毛、高萍:本院受理原告俞在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杜军、付霞、李跃、倪新华:本院立案执行的合肥市包河区滨投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思壮新型门窗销售有限公司、杜军、付霞、李跃、倪新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合肥思壮新型门窗销售有限公司、杜军、付霞、李跃、倪新华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付款义务:一、本院已就查封的被执行人付霞(身份证号:340121197503275821)、杜军(身份证号:340102197310184035)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濉溪东路侨康苑9幢305室房产(产权证号:合瑶字第8120043477)房产一套,依法委托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了价格评估,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皖中房估字第(2015)B349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718918元;二、本院已就查封的被执行人李跃(身份证号码340121197202054339)、倪新华(身份证号码340121197109254360)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瑶海新村5号楼101室房屋(产权证号:合瑶字第027085)房产一套,依法委托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了价格评估,安徽中建世纪兴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皖中房估第(2015)B342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为人民币:530786元;本院现已作出(2015)包执字第0240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付霞(身份证号:340121197503275821)、杜军(身份证号:340102197310184035)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濉溪东路侨康苑9幢305室房产(产权证号:合瑶字第8120043477)房产一套,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李跃(身份证号码340121197202054339)、倪新华(身份证号码340121197109254360)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瑶海新村5号楼101室房屋(产权证号:合瑶字第027085)房产一套。因付霞、杜军、李跃、倪新华下落不明,现向付霞、杜军、李跃、倪新华公告送达上述房地产估价报告及拍卖房产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逾期将依法处理上述查封财产。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谢文彬、孟文明、安徽润通车辆有限公司:本院执行洪洋、陈利华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能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合铁执字第00109、001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本院(2013)合铁民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76187元,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铁路运输法院
2016年1月5日
李朝阳、刘咏梅:本院受理原告张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79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刘国军、杨斌、姚白云、王长琴、铜陵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1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国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23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4日起,均按年利率22.4%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杨斌、姚白云、王长琴、铜陵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斌、姚白云、王长琴、铜陵金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刘国军追偿;三、原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杨斌、姚白云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铜陵市西湖春晓家园34栋203室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证铜房2014字第009681-1、009681-2号,建筑面积122.42平方米)、位于安徽省铜陵市西湖春晓家园34栋204室房屋(产权证号:房地权证铜房2014字第009682-1、009682-2号,建筑面积126.28平方米)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合肥兆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兆利商贸公司)、安徽省广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鑫担保公司)、孙广军、尹文贤、张明洁: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合肥花园街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分别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331、2332、2333号,上述案件均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
其中第02331号判决如下:1、兆利商贸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88291.89元、利息12353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8月10日,之后利息、复利顺延计算)、律师代理费6000元。2、广鑫担保公司、孙广军、尹文贤、张明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2332号判决如下:1、兆利商贸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50万元、利息9487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8月10日,之后利息顺延计算)、律师代理费6000元。2、若兆利商贸未按期履行,原告有权就孙广军、张明洁名下100万元定期存单(凭证号0269172)变现后优先受偿。3、孙广军、尹文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广鑫担保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合肥兆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支付义务在最高债权本金50万元及该50万元本金自2015年12月19日起按月利率7.5‰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和律师代理费2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2333号判决如下:1、兆利商贸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183072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8月10日,之后顺延计算)、律师费6000元。2、广鑫担保公司、孙广军、尹文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王正香: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延荣与被告王正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朱延荣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王正香立即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2012元(从约定还款期限计算至起诉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共计32012元;2、要求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安徽北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北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办公室领取(2015)庐民二初字第01584号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邵云徽、马陶、合肥老五货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代长箭:本院受理王琴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5) 庐民一初字027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赵承:本院受理陈可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15) 庐民一初字028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万明贤:魏善武与万明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庐民一初字第0266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潘康: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品与被告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潘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2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蟠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品借款本金5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5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潘康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驳回原告王品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华志根、范国忠、李宏书: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5)庐民二初字第02014、02016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案件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们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其中利息按借款合同的规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若逾期未能还款,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有权就抵押房产的拍卖变卖或折价后价款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陈晖、佟金鹏、董茜茜、安徽新濠贸易有限公司、黄红红、梁楠楠、杨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分别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2077、2078、22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郑少珍:本院受理原告王龙涛与被告郑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作出(2015)庐民一初字第02741号民事判决书。送达后,王龙涛不服,书面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5)庐民一初字第027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予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将上诉状副本向你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本院依法将本案报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许爱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圣明与被告许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圣明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整,并支付(自借款日2012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期间的利息计31.2万元,本息合计71.2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1月13日);2、原告在所主张的债权(包括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对被告名下位于金江小商品市场综合楼35#,36#门面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及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8点40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杭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商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马鞍山诚至电网设备有限公司、杭锁亚:本院受理原告中钢集团安徽有限公司诉们买卖合同纠纷三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马鞍山市中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汤光金、赵德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兴泰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安徽正果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合肥宏伟电力变压器有限公司、安徽金德宏建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李宏、  李莉、崔旭贤、 张淑珍、李二松、 费维荣、方强、孙云霞、曹松华、吴爱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安徽桑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德峰、韦洁、合肥优铌帕克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6年1月5日
左江、盛芹: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安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14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42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